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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6年,在被法国军队攻陷的东普鲁士城市耶拿,黑格尔从自己住所的窗口向外张望,他看见法国士兵正簇拥着他们的统帅拿破仑从街上走过。被无数思想障碍困扰的黑格尔,从拿破仑身上看到了观念突围的可能,他仿佛茅塞顿开,兴奋地在屋里走圈。当天夜里,哲学家在给友人的信中情不自禁地写道:“我看见拿破仑在巡视全城。当我看见这样一个伟大人物时,真令我发生一种奇异的感觉。他骑在马背上,他在这里,集中在这一点上他要达到全世界、统治全世界”。他还形象地把拿破仑称为“马背上的世界精神”。
黑格尔很早就钦佩法国大革命,他把邻国的许多事物都视为文明、先进、有生命力的象征。他的洞见和感觉的敏锐是惊人的,黑格尔当年称拿破仑为“马背上的世界精神”,将正在横扫整个欧洲的法军统帅化为自己哲学体系中的一个符号,现在看来,如果拿破仑真能代表一种“世界精神”的话,那么最能体现这种精神和意义的,也许就是《法国民法典》了。
1789年6月20日,法国国民议会通过决议宣布,“所有各类赋税与奉献,凡未经议会正式批准者,在全国各省份概予停止”。国王无权决定税收,只有议会可以决定税收。国王与议会的矛盾空前激化。7月10日,国王路易十六解除了主张税收权在议会的财政总监内克的职务。7月12日,巴黎街头出现示威游行,工商业者选出了常务委员会,决定成立国民自卫军。14日,巴士底狱被攻克。以“谁有权决定赋税”为起因的法国大革命全面爆发。可以说,这是一场纳税人的权利之争。矛盾焦点是什么?就是谁在税收上说了算。起义者认为,只有纳税人才有权决定税收。而国王认为,只有国王和贵族才能决定税收。
法国革命的主要矛盾是什么?工商业者想自己决定税收和法律,农民想抢贵族和教会控制的土地,他们团结了起来;而国王、贵族、教会不愿意丧失自己的特权,他们也联合了起来。双方就这样拉开了以税收权和土地权为核心的血战。
1800年,拿破仑在发动“雾月政变”夺取政权后,下令成立由4名委员组成的“民法起草委员会”。4名委员在枫丹白露的城堡里(这里至今还陈列着他们用过的桌子)完成了起草工作。参政院围绕民法草案,共召开过102次讨论会,拿破仑亲任会议主席并参加讨论的就有97次,可见他对法典的重视。
法典最后经立法院一致通过,于1804年3月21日正式公布。
可以说,法国革命的真正结束不是在“雾月政变”,而是《法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拿破仑将法国大革命的基本原则转化成了法律制度。《法国民法典》的主要起草人波塔利斯强调:“人类社会是建立在财产基础上的;财产使我们的存在生动活泼、延伸扩大。”规定财产权和有产权的相互平等关系,是《拿破仑法典》的核心。法典确认了农民占有贵族、教会的地产的合法性,确认了工商业私有财产的神圣性和合法性,全面保护私有财产,保护自由贸易,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承认自由迁移、转业和离婚的权利等等。法国大革命的成果,农民的土地权、工商业者财产权和自由贸易的权利,都全面得到了保护。怪不得历史学家称,拿破仑是资产阶级的皇帝,是现代欧洲制度的根本奠基者。
拿破仑在临死前说:“我一生40次战争胜利的光荣,被滑铁卢一战就从历史中抹去了,但我有一件功绩是永垂不朽的,这就是我的法典。”
拿破仑是伟大的政治家和立法者,他能看清自己的历史任务,他明白大革命流血的成果必须转化为制度化的保障,他明白必须推动法兰西民族从落后的农业民族转向富强的工商业民族,他知道工商业社会需要保护私有财产和自由贸易,他知道工商业社会需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他知道《拿破仑法典》是自己对历史的最好交待。
《法国民法典》的主要原则有4 个:①全体公民民事权利平等的原则。这是“天赋人权”理论在民法中的体现。②资本主义私有财产权无限制和不可侵犯原则。法典对所有权明确的定义强调了所有权具有绝对无限制的特点。③契约自由原则。即契约一经有效成立,不得随意变更,当事人须依约定,善意履行。④过失责任原则。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过失为基础。
法国民法典的意义在于它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肯定和维护了资产阶级的财产关系,用法律形式巩固了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和资本主义早期的经济基础,对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法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对19世纪许多国家发生的法典编纂运动有重要影响。正是在《法国民法典》的基础上,形成了资产阶级一大法系——大陆法系。
由于法兰西帝国在19世纪急剧的殖民扩张,法国民法典跟随三色旗走遍天涯。这些殖民地在获得独立以后,把法国民法典以及法国的其它法律制度保存下来,作为其现代法制的基础。法国民法典基于个人主义思想和自由平等的观念,是近代民法典的典范。法国民法典对后世的《日本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等都有着很大的影响。
笔者写这篇文章时,一再感叹于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法国人对法典的尊重。在拿破仑的主持下,《法国民法典》体现了大革命的观念、价值和成果,反映了资产阶级的社会要求。虽然,后来拿破仑在战场上失利了;虽然,法国还经历了封建势力的复辟,但《法国民法典》栉风沐雨,岿然不动,没有人擅敢修改其中任何一条。我反复思索此事,以为法国社会这种对法律的尊重,实则是契约意识普及和浓厚的结果,即全社会形成了这样的共识:既然政府或曰当权者与民间在财产、人身权利等方面达成约定,起草并通过了法典,那大家都要遵章守规,谁也不得违诺。违诺则失信,失信则失义。失信于世人,对一般阶层来说是大为丢脸之事,使其无颜面对他人;而对政府来说,则其统治的合法性立即会遭到质疑,其信用和尊严会荡然无存,严重者,还可能引发社会动荡。法国历史表明,大王旗在城头可以不断变幻,但变来变去,《法国民法典》谁也别想变。1814年7月,法国君主制复辟,路易十八登上王位,但是,这位国王根本不敢动《法国民法典》,历史学家德·迈斯特写道:“如果认为路易十八是重新登上他祖先的宝座,那就错了,他不过是重新登上了拿破仑的宝座。”拿破仑人走了,制度却留了下来,路易十八只能无可奈何、老老实实地执行《法国民法典》。
仔细辨析这一事实,笔者发现,法国人对法律的尊重,对契约的尊重,也就是对人的尊重,也就是对敢于拿起武器、团结起来、捍卫私有财产的人的尊重。法律,实则为普通人撑起了一把在政府权力与社会生活之间的保护伞,自有了这把伞,政府权力不再能随意侵入公民自主领域。经由法律,公民知晓了自己与政府各自担负的义务和权利,也知晓了自己和政府各自活动的边界,公民与政府在社会结构中的角色和地位不一,但在法律上完全平等,也就是双方都必须信守和执行契约。我想,拿破仑身上如果真有一种“世界精神”的话,那么,应该就是这种体现了平等、自由的“公民精神”。从黑格尔的思想轨迹看,当年的普鲁士官方哲学家在心目中深为嘉许的,其实也正是这种源自古希腊的民主精神。
反观我们这块大陆,也曾多次掀起波澜壮阔的起义和革命,许多朝代更替之后,也都颁行过新法新规。可过不多久,这些新法新规就失去了刚面世时的威严,政、农、商、工都违规操作起来,“黄宗羲定律”被一再验证。
什么原因以至如此呢?历史学家们争论多年,莫衷一是。可相较法国,我们可以说,契约意识不强,至少是原因之一。
黑格尔很早就钦佩法国大革命,他把邻国的许多事物都视为文明、先进、有生命力的象征。他的洞见和感觉的敏锐是惊人的,黑格尔当年称拿破仑为“马背上的世界精神”,将正在横扫整个欧洲的法军统帅化为自己哲学体系中的一个符号,现在看来,如果拿破仑真能代表一种“世界精神”的话,那么最能体现这种精神和意义的,也许就是《法国民法典》了。
1789年6月20日,法国国民议会通过决议宣布,“所有各类赋税与奉献,凡未经议会正式批准者,在全国各省份概予停止”。国王无权决定税收,只有议会可以决定税收。国王与议会的矛盾空前激化。7月10日,国王路易十六解除了主张税收权在议会的财政总监内克的职务。7月12日,巴黎街头出现示威游行,工商业者选出了常务委员会,决定成立国民自卫军。14日,巴士底狱被攻克。以“谁有权决定赋税”为起因的法国大革命全面爆发。可以说,这是一场纳税人的权利之争。矛盾焦点是什么?就是谁在税收上说了算。起义者认为,只有纳税人才有权决定税收。而国王认为,只有国王和贵族才能决定税收。
法国革命的主要矛盾是什么?工商业者想自己决定税收和法律,农民想抢贵族和教会控制的土地,他们团结了起来;而国王、贵族、教会不愿意丧失自己的特权,他们也联合了起来。双方就这样拉开了以税收权和土地权为核心的血战。
1800年,拿破仑在发动“雾月政变”夺取政权后,下令成立由4名委员组成的“民法起草委员会”。4名委员在枫丹白露的城堡里(这里至今还陈列着他们用过的桌子)完成了起草工作。参政院围绕民法草案,共召开过102次讨论会,拿破仑亲任会议主席并参加讨论的就有97次,可见他对法典的重视。
法典最后经立法院一致通过,于1804年3月21日正式公布。
可以说,法国革命的真正结束不是在“雾月政变”,而是《法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拿破仑将法国大革命的基本原则转化成了法律制度。《法国民法典》的主要起草人波塔利斯强调:“人类社会是建立在财产基础上的;财产使我们的存在生动活泼、延伸扩大。”规定财产权和有产权的相互平等关系,是《拿破仑法典》的核心。法典确认了农民占有贵族、教会的地产的合法性,确认了工商业私有财产的神圣性和合法性,全面保护私有财产,保护自由贸易,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承认自由迁移、转业和离婚的权利等等。法国大革命的成果,农民的土地权、工商业者财产权和自由贸易的权利,都全面得到了保护。怪不得历史学家称,拿破仑是资产阶级的皇帝,是现代欧洲制度的根本奠基者。
拿破仑在临死前说:“我一生40次战争胜利的光荣,被滑铁卢一战就从历史中抹去了,但我有一件功绩是永垂不朽的,这就是我的法典。”
拿破仑是伟大的政治家和立法者,他能看清自己的历史任务,他明白大革命流血的成果必须转化为制度化的保障,他明白必须推动法兰西民族从落后的农业民族转向富强的工商业民族,他知道工商业社会需要保护私有财产和自由贸易,他知道工商业社会需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他知道《拿破仑法典》是自己对历史的最好交待。
《法国民法典》的主要原则有4 个:①全体公民民事权利平等的原则。这是“天赋人权”理论在民法中的体现。②资本主义私有财产权无限制和不可侵犯原则。法典对所有权明确的定义强调了所有权具有绝对无限制的特点。③契约自由原则。即契约一经有效成立,不得随意变更,当事人须依约定,善意履行。④过失责任原则。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过失为基础。
法国民法典的意义在于它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肯定和维护了资产阶级的财产关系,用法律形式巩固了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和资本主义早期的经济基础,对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法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对19世纪许多国家发生的法典编纂运动有重要影响。正是在《法国民法典》的基础上,形成了资产阶级一大法系——大陆法系。
由于法兰西帝国在19世纪急剧的殖民扩张,法国民法典跟随三色旗走遍天涯。这些殖民地在获得独立以后,把法国民法典以及法国的其它法律制度保存下来,作为其现代法制的基础。法国民法典基于个人主义思想和自由平等的观念,是近代民法典的典范。法国民法典对后世的《日本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等都有着很大的影响。
笔者写这篇文章时,一再感叹于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法国人对法典的尊重。在拿破仑的主持下,《法国民法典》体现了大革命的观念、价值和成果,反映了资产阶级的社会要求。虽然,后来拿破仑在战场上失利了;虽然,法国还经历了封建势力的复辟,但《法国民法典》栉风沐雨,岿然不动,没有人擅敢修改其中任何一条。我反复思索此事,以为法国社会这种对法律的尊重,实则是契约意识普及和浓厚的结果,即全社会形成了这样的共识:既然政府或曰当权者与民间在财产、人身权利等方面达成约定,起草并通过了法典,那大家都要遵章守规,谁也不得违诺。违诺则失信,失信则失义。失信于世人,对一般阶层来说是大为丢脸之事,使其无颜面对他人;而对政府来说,则其统治的合法性立即会遭到质疑,其信用和尊严会荡然无存,严重者,还可能引发社会动荡。法国历史表明,大王旗在城头可以不断变幻,但变来变去,《法国民法典》谁也别想变。1814年7月,法国君主制复辟,路易十八登上王位,但是,这位国王根本不敢动《法国民法典》,历史学家德·迈斯特写道:“如果认为路易十八是重新登上他祖先的宝座,那就错了,他不过是重新登上了拿破仑的宝座。”拿破仑人走了,制度却留了下来,路易十八只能无可奈何、老老实实地执行《法国民法典》。
仔细辨析这一事实,笔者发现,法国人对法律的尊重,对契约的尊重,也就是对人的尊重,也就是对敢于拿起武器、团结起来、捍卫私有财产的人的尊重。法律,实则为普通人撑起了一把在政府权力与社会生活之间的保护伞,自有了这把伞,政府权力不再能随意侵入公民自主领域。经由法律,公民知晓了自己与政府各自担负的义务和权利,也知晓了自己和政府各自活动的边界,公民与政府在社会结构中的角色和地位不一,但在法律上完全平等,也就是双方都必须信守和执行契约。我想,拿破仑身上如果真有一种“世界精神”的话,那么,应该就是这种体现了平等、自由的“公民精神”。从黑格尔的思想轨迹看,当年的普鲁士官方哲学家在心目中深为嘉许的,其实也正是这种源自古希腊的民主精神。
反观我们这块大陆,也曾多次掀起波澜壮阔的起义和革命,许多朝代更替之后,也都颁行过新法新规。可过不多久,这些新法新规就失去了刚面世时的威严,政、农、商、工都违规操作起来,“黄宗羲定律”被一再验证。
什么原因以至如此呢?历史学家们争论多年,莫衷一是。可相较法国,我们可以说,契约意识不强,至少是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