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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行业和领域的垄断主要是指重要的能源、资源、交通运输、金融、国防等领域,基于国家政策或者法律法规而形成的垄断。传统理论一直主张此类垄断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范围。但是考虑到国外行业监管的发展趋势,以及我国诸多此类垄断在经济生活中的强势主导地位对市场配置资源效用和消费者福利的损害,应当在反垄断立法中区别对待,并设置一套有关此类垄断的长效化解机制.保证相应行业和领域的适度竞争和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