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劳动者 防治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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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们常说“身体是革命的本钱”,但许多人或许没意识到,工作中的某些危害因素,可能会威胁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如果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日积月累,劳动者身体就很可能受到伤害。事实上,自2002年开始,我国卫生部决定将每年4月的最后一周定为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人们常常自嘲患了“职业病”,但此职业病非彼职业病。那“职业病”到底是怎样一种病?关于职业病的认识误区和目前的发病情况,本刊记者采访了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健康与辐射防护所副所长环境与职业卫生所张美辨副所长(主持工作)。
  认识职业病
  18世纪中叶,英国外科医生帕西瓦尔·波特指出烟囱清扫工人的职业环境与易患疾病之间可能存在联系,第一次提出了职业环境与相关疾病的研究方向,同时也间接推动了1788年英国《扫烟囱工人法案》的颁布。伴随着职业环境的变化和科学认知的进步,两百多年后的今天,谈到“职业病”,老百姓已经不会感到陌生了。许多人认为,职业病就是由于長期从事某一职业而患上的疾病,比如教师因为每天说话多很容易得咽喉方面的疾病;又比如司机,因为长期久坐和饮食不规律,颈椎、腰椎和消化系统的疾病就容易找上门。其实,老百姓平时常说的这些疾病可以称为广义上的职业病,而在我国的《职业病防治法》中,对法定职业病则有明确的定义:在职业活动中,劳动者因为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2013年最新修订后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规定了10类132种职业病,包括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化学中毒、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
  这样界定“职业病”的原因是什么?张所长解释,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这些法定的职业病涉及到人身伤害后的赔偿问题,需要由具有职业病鉴定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经过工伤等级认定,根据国家相关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相应的赔偿。规定大众常说的“职业病”,目前在我国应该称为“工作相关疾病”,主要侧重于预防意义,不涉及赔偿问题。
  尘肺病最常见噪声聋增长迅速
  目前我国的职业危害以粉尘为主,尘肺病依然是最常见的职业病。在职业化学性中毒、职业性噪声聋、职业性接触性皮炎、急性化学中毒等等一众职业病中,尘肺病无疑是最“著名”的一种。2011年6月,记者王克勤联合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发起了“大爱清尘·寻救尘肺病农民兄弟大行动”,力图救助患尘肺病的农民工,并推动预防和消灭尘肺病。许多人正是从此开始,对“尘肺病”有了初步认识。
  尘肺病是指在生产环境中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而引起的以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粉尘通过皮肤、呼吸道、眼睛等进入人体,其中呼吸道吸入是最主要途径。尘肺病的临床表现主要有咳嗽、咳痰、胸痛、呼吸困难等,严重时病人会出现心肺功能衰竭。我国目前有13种法定尘肺病,主要包括矽肺、煤工尘肺、水泥工尘肺、电焊工尘肺、石棉肺等。
  张所长表示,根据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减少暴露机会是最重要也是最基础的防治手段,对于尘肺病来说也是如此。因此,生产单位应通过工艺改革、更新生产设备消除粉尘;采用密闭、抽风等手段除尘;劳动者应佩戴防尘护具,如防尘安全帽、送风头盔、送风口罩等。但因为尘肺病的“潜伏期”较长,隐蔽性较强,发病较慢,因此劳动者应定期参加体检,及早发现潜在的危害。
  尘肺病的主要职业危害——粉尘来源广泛,主要分布在矿山开采、冶金、机械制造、水泥和陶瓷加工、化工以及新材料行业。随着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对粉尘的专项整治以及后续对石棉、水泥、石材、陶瓷生产加工的重点整治,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单位基本都已经被关停。目前浙江省尘肺病主要分布在采矿和制造业,其中小型企业占尘肺病发病的80%,尘肺病人以男性为主,按接尘工龄来看,5年以下发病率达到18%。尘肺病往往会给劳动者身心带来巨大痛苦,造成经济和心理的双重负担,因此严格防治意义重大。用人单位必须履行法律义务,而劳动者也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另外张所长特别指出,浙江省职业性噪声聋的病例数近年来增长迅速,成为威胁制造业劳动者健康的重要职业病,2016年~2018年,职业性噪声聋的年均增率为28.71%。职业性噪声聋,是一种长期遭受噪声影响而发生缓慢的进行性的感音性耳聋。张所长介绍,职业性噪声聋行业分布广泛,凡是长期接触85分贝以上噪声的职业,都有较高的发病风险,其中又以机械制造业为“高危区”。针对噪声,首先在声源控制上,应采用低噪声设备、工艺和材料:在传播途径控制上,应该合理布局,采用隔离措施,运用吸声减振技术;个体防护上,应使用耳塞、耳罩等个体防护品。
  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分类,共有459种危害因素,包括粉尘、化学因素、物理因素、放射因素、生物因素等。化学毒物、振动、高温、电离辐射等是目前高发职业病的主要危害因素。在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应该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做到:
  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
  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等等。
  安全的生产环境不仅是对劳动者的保护,更是长期稳定生产的保障。张所长表示,“用人单位作为法律主体,必须承担其相应的责任,应该从前期预防、劳动过程管理和后期保障等各方面履行自己的责任,例如劳动场所的监测、劳动者定期体检、采取必要的工程防护措施等等。”对于劳动者来说,职业病往往是长期累积的结果,“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做好日常防护,才能保护生命健康。   职业病防治任重道远劳动者应知晓自身权利
  职业病的发生与特定地区的产业分布密切相关,地域差距很大。在浙江,制造业、采矿业、建筑业成为职业病高发的行业。而从企业规模和经济类型分布来看,私营企业、小企业的职业病发生率更高。据张所长介绍,目前浙江省内的职业病危害状况总体来说呈现出发病稳、比例稳、无重大突发职业病或人群健康问题的态势。但同时职业病防治仍然停留在传统阶段,且因为职业病本身具自然属性和同时也有社会属性,因此已发现的职业病病例可能仍是冰山一角。就尘肺病来说,根据尘肺的种类不同,发病工龄可以達到10年~30年(从开始从事粉尘作业到发现尘肺的时间叫作发病工龄)。因此虽然已经关停了许多采石的企业,但历史遗留的尘肺病仍然可能存在。
  职业病的防治关系到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国家劳动保障和经济社会稳定,因此得到了国家相关部门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强化行业自律和监督管理职责,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推进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发生。
  根据《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我国职业病防治目前还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一是职业病危害依然严重。全国每年新报告的职业病病例近3万例,主要分布在煤炭、化工、有色金属、轻工等不同行业,涉及企业数量多。二是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有部分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不强,对改善作业环境、提供防护用品、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的投入不足,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等的职业病防护得不到有效保障。三是职业卫生监管和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不足。部分地区基层监管力量和防治工作基础薄弱,对危害信息掌握不全,对重点职业病及职业相关危害因素监测能力不足。四是新的职业病危害问题不容忽视。随着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广泛应用,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断出现。除此之外,劳动力老龄化、精神疾病等新问题的出现,是职业病防治面临的新的挑战。
  劳动者有哪些职业卫生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规定,劳动者享有以下权利;(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当劳动者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中任何一方对于诊断结果有异议,可以逐级向市级、省级鉴定机构进行技术仲裁,如果仍然不满意鉴定结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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