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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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此次抗击洪涝灾害的过程,从抵抗大灾的角度,我省暴露出许多短板:一是指挥中枢抗灾害打击能力欠缺,灾害发生初期,各级党委政府决策层互相沟通困难;指挥员要求第一时间到达重灾现场,实际上实现不了;缺乏足够数量且能迅速到达重灾区的专业救援力量;办事处、社区没有自救能力,丧失灾害初期关键的自救“黄金期”;居民缺乏自救他救的知识技能;上级拨付的救灾款,除充分解决受灾群众生活困难后,基层希望用于备灾减灾项目,提高今后抗灾救灾能力,却受到相关文件限制,无法实现.二是据国际救援组织统计,历次灾害包括战争、暴恐,90%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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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此次抗击洪涝灾害的过程,从抵抗大灾的角度,我省暴露出许多短板:一是指挥中枢抗灾害打击能力欠缺,灾害发生初期,各级党委政府决策层互相沟通困难;指挥员要求第一时间到达重灾现场,实际上实现不了;缺乏足够数量且能迅速到达重灾区的专业救援力量;办事处、社区没有自救能力,丧失灾害初期关键的自救“黄金期”;居民缺乏自救他救的知识技能;上级拨付的救灾款,除充分解决受灾群众生活困难后,基层希望用于备灾减灾项目,提高今后抗灾救灾能力,却受到相关文件限制,无法实现.二是据国际救援组织统计,历次灾害包括战争、暴恐,90%成功获救灾民是身边人员在灾害发生后就开始的一小时内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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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市的整体排涝应以疏为主,目前郑州市内的金水河、熊耳河等几条渠河,是历史形成的自然排水沟,虽然源头缺水断流,但河道排水具有自流能力,不易形成堵死横溢状态.对此,建议今后城市规划和建设,要将市内的金水河、熊耳河等几条河渠下面十多米深处,开挖或盾构几条大型地下排水隧道,作为郑州市地下的主要骨干排水隧道,在郑州东北区几条河的汇水口,再开挖一两个大型人工湖进行蓄水,这样顺着地势建设的地下大型排水隧道,排水能力将更强更好,是解决内涝的有效方法之一.前几年,郑州市政府对贾鲁河进行了扩宽改造,在这次暴雨中发挥了重要作
洪涝灾害发生,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有两点容易被疏漏的防汛防灾及预防次生灾害的问题需要重视:rn一是建筑体地下室受水浸泡问题.居民楼等高层建筑地下车库浸泡易对楼体产生腐蚀,长期浸泡有可能造成楼体倾斜或者倒塌.我省地处中原,洪涝灾害发生频次相对南方省份较少,很多小区内部并没有准备充足的发电机和抽水设备,容易造成高层建筑地下车库长期被水浸泡.
我国暴雨预警信号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红色暴雨信号为最高级;在中国香港,黑色暴雨预警信号则为最高级,表示在刚刚过去的3小时内本地部分区域降雨量已经达到100毫米以上且雨势可能持续.rn据不完全统计,7月17日以来,我省气象部门发布雷电、暴雨、大风等预警信息1427条,暴雨红色预警信息162条.郑州市气象部门于19日至20日连续发布了5次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红色预警的防御指南中明确提出: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应急和抢险工作;停止集会、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做好山洪、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
河南近期出现连续强降雨,降雨量创历史新高,导致部分地区引发洪涝灾害,植物病害、动物疫情发生风险随之增大.一方面,由于积蓄的雨水中含有大量微生物和病菌,动植物因灾死亡后,在高温高湿气候中极易腐烂,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引发流行病;另一方面,因洪涝灾害死亡的牲畜家禽尸体极有可能通过不法人员和商户流入市场,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对此建议:
7月16日至21日,全省各地遭遇暴雨洪灾,部分农村地区降雨量激增,农村道路、农田、基础设施受损严重.河南作为农业大省、粮食生产大省,做好农村防汛工作尤为重要.
7月22日,郑州地铁对雨水倒灌事件原因进行了通报.在此次事故中,我们看到了天灾的无情、联动机制的亟待完善以及安全防护措施的缺漏.对此建议:rn明确地铁防汛标准规定,制定详细的地铁防洪标准.综合考量《地铁设计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防洪标准》以及城市建设规划,对可能出现的极端天气而造成的地铁洪涝灾害进行前瞻性防洪涝设计.
7月20日,不少医疗机构也受到了暴雨严重冲击,大灾面前医务人员或坚守医院服务住院患者,或奔赴抗洪一线医学救援,或负责安置点医疗保障,或开展灾后消杀工作,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但也应看到此次洪灾暴露出一些医疗机构抗灾抗险应急应对能力和保障能力的不足.
综合工时制在灵活化工作时间的同时,还使用人单位对工作时间的支配权扩张至所有时间段,打破了标准工时制建立起来的权利、义务平衡状态,需要有效工时标准介入,以重新界分用人单位的时间支配权与劳动者的休息权.我国现行综合工时制工时标准不健全,存在计时周期过长、最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最短休息时间标准缺失的问题,为用人单位利用综合工时制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机会空间.对比和借鉴压缩工作周、工时账户和年化工时这三种域外实施得比较成功的综合工时制模式,我国综合工时制立法应有条件地限缩计时周期,增设每日最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
执行罚是一个学理概念,对应《行政强制法》中的“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罚意义上的“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应该符合“基础行为—执行行为”标准和义务反复课予标准.从整体主义的视角看,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存在金钱给付义务保障错位、其余义务保障缺位的适用难题.这一规定,既不符合行政强制效能原则与比例原则的要求,也与宪法上的人权保障原则、平等原则存在一定的差距,存在违背形式合法性和实质合法性之虞.因此,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在执行程序中应当审慎适用,需要建立双重决定、双重执行的执行程序.
从1997年《刑法》公布以来20余年的刑事立法进程,梳理轻罪立法走向;以1999年以来的犯罪结构变化,观察轻罪化犯罪态势,分析我国轻罪治理的立法基础和社会基础.结合轻罪治理的实践难题和理论争议,提出司法改革路径,包括设置合理的入罪标准,限制轻罪立法的适用范围;完善出罪细则,降低对裁量权的依赖;提升非监禁强制措施、非监禁刑的适用;建立轻微犯罪犯罪记录封存及前科报告消除制度,防止实质的重刑化趋势和犯罪“标签”泛化;更新司法人员司法理念,增强轻罪治理意识.期待通过综合施策,提升我国司法领域的轻罪治理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