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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体育商业化进程中,存在着一个法律的盲点。体育比赛组织者同传媒进行转播权交易并取得丰厚回报.似乎组织者对体育比赛有一种专有的权利。但是这种通过惯例或自我宣示取得的权利,并没有什么在法律上经得起考验的依据。这一盲点的存在有很大的隐忧,而要解决这一问题应该将体育比赛纳入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知识产权化)。知识产权化有两种可选择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