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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权利的保护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存在绝对主义,个别的保护主义和总括的保护主义三种学说,我国目前采用的是绝对主义。我国目前的立法在胎儿权利的保护方面问题还很多,民法上并不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导致胎儿权利在受到损害时也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因此,完善我国法律对胎儿权利的保护势在必行,建议在今后的法律制定中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并从受孕时开始享有,在胎儿的健康受到损害时也能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承认胎儿的继承权,使它成为一套完整的保护胎儿权利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