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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政办字[2021]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不被非法侵占和破坏,促进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鲁办发电[2020]133号)等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面建立田长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