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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患儿烫伤属于急诊范围,未挂号而就诊,应视为与医方达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医方接诊后对患儿作了检查并根据病情明确建议转诊,不属于拒绝治疗。但医方作为首诊医院,在转诊中应尽到自己的义务,其内容包括做病史记录、实施基本的清创处理、与转诊医院取得联系及对患儿作出妥善的护送安排等。法院认为被告医院没有尽到上述义务,构成医疗服务合同违约,依法判决医方赔偿患方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