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完善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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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刑法社会化的背景之下,人权保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社区矫正作为人权保障的途径之一,在我国也开始备受关注。但是,处于探索阶段的我国,虽然在法律中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可在现实操作中依旧存在不少问题,本文对社区矫正概念、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社区矫正;存在问题;建议
  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刑罚体系由早期肉刑、生命刑为主到今天自由刑为主的变化,刑罚目的从报应性向功利性的变迁,刑法功能从惩罚为主向教育改造为主的转变等等刑罚社会化的理论与实践逐步被认可。在这种刑罚社会化的大背景之下,社區矫正必然成为保障人权的重要途径之一。
  一、 社区矫正概述
  (一)概念
  社区矫正是西方国家刑罚社会化思想不断发展以及法学家们认识到监狱行刑的不足与缺陷的情况下所提出的一种对犯罪人进行人格改造的刑事执法模式。我国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在人权保障方面也有了新的认识,因此近年来社区矫正制度被更加重视。
  关于社区矫正的定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与我国国情相结合考虑,我国更适合狭义的概念。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及其派出机构(司法所)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①
  (二)我国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国外对于社区矫正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方面都有了较为成熟的研究,而我国理论与实践方面都处于探索阶段。在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在立法方面的成果屈指可数。2003年《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到2011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制度明确的进行了规定,至此实施了八年试点工作的社区矫正制度终于正式被写入刑法法条;201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通过《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又对社区矫正的实施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虽然上述法律法规使得我国的社区矫正的发展、完善、成熟初步有法可依,但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操作仅有这些法律规定显然是远远不够的,依旧存在较多的问题。
  1.相关法规自身存在问题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为主要的社区矫正工作承担者,同时由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进行协助。在现实中司法局、司法所等不可能做到随时随地对社区矫正人员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发挥充分的指导、监管作用,若监察不到位可能会出现放纵犯罪的情况。该办法还规定了要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具体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矫正其违法犯罪心理,提高其适应社会能力。这一规定凸显了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心理教育的重要性,但是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需要具备何种水平的心理辅导能力未作说明。
  同时,《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属于行政规章,除上述相关内容考虑并不周全外,我国《立法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犯罪与刑罚只能制定法律,社区矫正涉及刑罚执行问题,因此该规章存在越权立法之嫌。
  2.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与经费短缺
  社区矫正中的管制、缓刑等具体内容,在我国虽然一直有所规定,但是真正与国外相比,我国社区矫正真正作为法律制度进入人们视野较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于它的重要性的认识还有一定欠缺。虽然《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切实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但是,规定与现实还有一定的差距。其中工作人员主要由司法局、司法所工作人员以及相关协助单位组成,并不具备社区矫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同时,由于不够重视,投入经费也相对有限,工作人员的引进、设施的配备不能正常进行,直接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3.社区群众认同度不高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虽然已经在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其社会认知度和认可度都还不高。很多人对于社区矫正真正的含义并不清楚,可能会误认为失去了刑罚的本质属性。一项制度的真正推行不仅要建立自身的完善体系,更要关注外界的可接受性。只有在社会普遍认可的价值体系下推行某项制度才是真正有价值的和可行的。②所以,我国在社区矫正实施过程中,应对其价值进行广泛宣传,并鼓励社会的参与。
  二. 关于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建议
  (一) 从立法角度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制度
  基于上述分析可知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在立法阶段已经存在问题。因此,要完善社区矫正这一刑事执法模式,需要从立法开始着手。首先,我国社区矫正立法宜采用全国人大统一立法模式,依据系统性、合法性等原则改变目前社区矫正立法方面存在的越权问题。其次,在立法中要体现社区矫正的刑罚性质,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好司法权与行政权的权力配置问题,体现刑罚统一性、唯一性。最后,在制定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时,在原则性规范前提下,将社区矫正涉及的具体内容包括执法主体、机构设置、职权划分、人员组成、执行对象、矫正形式、工作任务、执法程序、法律责任等内容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③
  (二) 鼓励社会参与
  要鼓励社会参与社区矫正,首先要使公民对社区矫正有一个全面的认识与了解。公民对于法律的认可体现在对法律权威与法律价值的信仰上,因此在建立完备的社区矫正法律体系之后,宣传社区矫正的价值显得尤为重要。社区矫正在我国作为一个较新的概念,与公民心中根深蒂固的刑罚即意味着要坐牢的思想似乎有些冲突,因此这一概念要被公众完全认可需要跟为深入的法律普及。
  (三) 保证人力、物力充足
  对于社区矫正目前人力、物力缺乏的现状,我们可以在社会参与的情况下采取如下一些措施:首先,继续社区矫正人员志愿服务制度,这一制度更利于充分配置社会资源,使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参与到其中,同时也利于缓解社区矫正资金不足的问题。其次,社区矫正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充分发挥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学校、居委会等距离近并且对矫正人员相对熟悉的优越条件,使其成为政府以外推动社会自律的重要力量。(作者单位:兰州大学)
  注解:
  ①http://baike.baidu.com/view/159317.htm(最后访问日期:2013年3月10日)
  ②吴立国.刑罚社会化背景下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完善之思考[J].法制湖南与区域治理研究2012.01
  ③阎玮,董亚娟,苏喜民.社区矫正立法原则之我见[J].河北法学 2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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