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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 ,在电子商务或其他计算机犯罪案件中 ,数据电文的证据价值与功能日显重要。电子证据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存在于电脑硬盘或软件磁性介质上的电子信息 ,其具有不同于传统证据的特征。在可采纳性问题上 ,电子证据既不同于书证和视听资料 ,也不存在原件和副本的差异性 ,因而应独列为一种新的证据类型。电子证据的证据价值的有无和大小可以从三个法定方面予以确定。电子证据理应为证据立法所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