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关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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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促进社会长治久安是检察职能应有之义。伴随检察改革,检察机关也应不断强化、丰富其职能,完善其工作机制与方式,努力适应新的历史条件下综治工作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新挑战。
  关键词检察职能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法律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81-01
  
  检察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主要是通过依法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和监督纠正诉讼活动中的严重违法现象,有效调整社会关系,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保障、促进党和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各项方针政策的落实。如何更好发挥检察机关在综治工作中的作用,笔者认为:
  一、完善组织与细化制度相结合,健全综合治理工作机制
  从维护社会稳定、积极参与各项综治工作,强化领导,明确目标,健全机制。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充实综治领导小组,建立综治网络,实行任务分解、责任到人。进一步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把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实绩作为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二是明确目标要求。明确各项综治工作的目标要求,确定检察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工作方向和重点,拓宽治理思路,破解治理难题,明确治理对策。三是建立风险排查研判机制。探索检察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各项新举措,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分析类案规律,认真查找问题成因,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二、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维护社会治安,防止犯罪,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国家应尽的责任。公民因为暴力犯罪受到伤害,不仅是加害人的过错,很大程度上源于国家的过失,即国家未能尽到有效保护公民的责任。对于加害人不能赔偿的,由国家予以补偿,这是国家应当承担的的责任。从实践中看,给予刑事被害人必要的救济,一方面可以避免各种各种随意性较大的不规范赔偿,实现补偿的法制化;另一方面,为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可以充分体现国家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尊重,有助于化解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在立法层面,应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明确告知受害人有提出国家补偿的权利。
  三、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单独设立机构,专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加大不捕不诉或少捕少诉的比例,防止未成年人在监管场所的二次“污染”,其次降低和弱化犯罪未成年人的精神压力和创伤,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在原有的条件和环境下得到充分的教育和改造。检察机关自觉的发挥好监督作用,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有效控制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在检察环节上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工作原则贯穿于检察工作,促进法律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赢。
  四、切实加强犯罪预防工作,体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工作方针
  一是将开展综合治理与“严打”整治相结合。根据办案中发现的问题,针对重点地区、行业、部门治安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主动提出预防建议,做到打击、控制、防范有机结合。二是将开展综合治理与预防职务犯罪相结合。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力度,促进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通过查办有影响、有震动的大案要案,取信于民。三是将开展综合治理与推进专项活动相结合。积极参与综治领导部门安排部署的各项专项活动,努力扩大整治效果。通过检察官送法进校园活动,选派优秀青年检察官深入辖区的中小学,采用法律咨询、法制宣传栏、案例教学、结对帮扶等形式,参与学校法制教育。
  五、从稳定大局出发,抓好涉检信访举报
  坚持和完善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把群众涉法上访的问题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解决在基层院,实践证明这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在实际操作中,通过实行点名接访、预约上门接访和后备干部到控申科挂靠锻炼等,及时、有效地解决群众的难题,锻炼队伍;同时,向来访者发征询意见表,把每一位来访者所反映的情况都记录在规范的表格当中,并给分管领导、检察长传阅,既保证领导对群众来访情况的及时了解,及时跟踪控申接待服务质量,对干部接访质量进行考评和约束,真正推动涉检上访问题的有效解决。
  建立一套严格的、具有针对性与可操作性的案件质量管理体系。案件质量是关系涉检上访数量的重要原因,通过涉检上访,我们能够发现很多执法环节的质量问题。建立一整套严格有效的规范制度,追究因故意或过失行为影响办案质量的人员责任,从源头上堵塞可能出现涉法上访的诱因。
  开辟处理群众涉法上访案件的绿色通道。针对重大疑难的涉法案件,定期召开公检法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多方联席会议,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最大限度的做好息诉、善后和赔偿决定的落实工作,化解当事人对立情绪。
  六、开展法制宣传,搞好调查研究
  检察机关要始终把法制宣传教育贯穿于法律监督工作中。在办案过程中,以犯罪嫌疑人作为反面教材为发案单位的干部群众上法制课,以案释法,同时深入到重点部门进行法律知识辅导;在出庭公诉时,利用法庭辩论和发表公诉词的机会揭露犯罪,进行法制宣传教育;3、驻所检察部门采取上法制大课和与职务犯罪人犯个别谈话相结合的形式,教育被监管人员认罪服法,检举揭发他人,自觉接受改造,争取重新做人;利用电台、电视台进行法制宣传,营造强烈的反腐声势。
  七、推行轻微案件刑事和解方式结案
  刑事和解案件的适用范围,除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反人类罪、黑社会性质犯罪、反社会罪等属于敌我矛盾的犯罪和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以外,其他所有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案件都可适用刑事和解,这样才能激发出刑事和解制度大面积化解社会矛盾的功效,有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1]李春长.和谐社会中的和谐检察.中国检察官.2007(2).
  [2]张玮.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施方式的思考.法学论坛.2002(6).
  [3]王祺国.化解社会矛盾与检察执法理念.人民检察杂志.2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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