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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司法制度的改革,各种矛盾逐渐凸显,且矛盾纠纷表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作为民行检察部门,不仅要实现法律监督的职能,更应在实施法律监督过程中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积极作用。改变只有"抗诉"才能化解社会矛盾的狭隘观点,把执法办案同化解矛盾纠纷相结合,着眼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在构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