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化产业发展中的法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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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本文从文化市场调节的盲目性、文化市场主体的唯利性、文化市场进入的障碍性三个维度入手,分析了文化产业发展中法规建设的必要性;接着分析我国文化产业发展中法规建设的现状,凸现其存在的不足;在此基础上分别从完善宏观管理体制、健全中观管理法规、构建微观执法体系三个视角探讨文化产业发展法规建设的内在结构。
  【关键词】文化产业法规建设时代需求
  
  知识经济大潮的到来,使得作为知识经济中重要经济类型的文化经济得到蓬勃发展。文化产业作为“无烟工业”日渐显现出旺盛的生命力。因此,文化产业化经营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和时代选择,文化产业必将成为21世纪我国抢占世界经济制高点的支柱产业。然而,由于文化产业在我国起步较晚,政策法规建设远远滞后于产业实践,严重制约了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因此,加强文化产业的法规体系建设,对于改善文化产业投资环境、规范文化产业的市场行为、满足多样化文化需求、推进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拉动国民经济增长进而促进国家综合国力全面提高等均具有重要作用。
  
  一、文化产业法规建设是时代的需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文化产业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种重要产业类型,必然需要政策法规加以引导和规范。唯其如此,文化产业的发展才能沿着社会主义的法治经济轨道不断前进,才能满足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社会生活的需要。
  首先,市场调节具有盲目性。一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市场存在需求,经营者就会乐于投资生产,每当一个新兴产业出现时,由于市场需求巨大,经济利润丰厚,就会吸引众多的经营者和大量的金融资本不断集中,但需求的有限性和多样性,使集中的结果不但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同时还会严重制约其健康发展。随着党的十六大的召开,文化产业被我国各级党政部门高度重视,他们纷纷作出“文化立省”和“文化立市”等战略决策,在这一时代背景之下,国有资本、民营资本甚至个人资本不顾当地的资源实际和国民的需求状况,纷纷涌向文化产业领域,使文化产业出现空前的火爆场面。如果这一现象没有市场法规的调节和引导,必将出现类似房地产一样的“泡沫经济”,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和其它消费的严重不足。另一方面,由于文化产业本身固有的特性,使文化产业表现出生命周期短、产业更新快等特征,这就进一步需要国家的法规建设加以指导,减少投资的盲目性,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其次,市场主体具有唯利性。唯利性主要指投资经营者所关注的是经济利益,并往往重视眼前可实现的利益。追求最大利润是市场经济的至上原则,为了获得超额利润,经营者们往往会铤而走险,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违法经营,这一点在文化产业市场中得表现更加突出:一方面经营者为了获得较大的市场占有率,采取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相背离的行为,生产兜售淫秽光盘、赌博游戏、黄色演艺和假冒伪劣品等;另一方面经营者为了节约成本,违背知识产权法,复制、盗版和剽窃他人成果,严重影响了创作者、开发者及发行商的利益。以上两种情况严重影响了文化产业社会功能的发挥和文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另外,由于利益的驱使,文化产业经营者对于盈利低、周期长但具有一定公益属性的行业不愿投资,然而这些行业关系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关系到国民素质的提高,因此需要国家的法规进行引导和规范。
  最后,市场进入具有障碍性。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显著特征,但不可避免地存在两种不良倾向: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文化产业属于知识密集型产业,对产业开发人才、经营管理人才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同时,文化产业的生产主要借助高科技完成,使进入该行业的技术难度大;另外,大多数文化资源也具有独占性,例如历史文化资源,既具有不可再生性,也具有不可移植性。因此,文化产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垄断属性,其结果是一些企业凭借其经济实力和权力优势垄断某个行业,造成市场竞争不完全,缺乏经济活力,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的整体运行,无法满足广大消费者的文化需求。另外,还有一部分生产经营者运用不正当方式和手段进行竞争,如利用假冒商标、窃取商业秘密、诋毁他人商誉等。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我国文化市场的经营秩序,必须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和法律引导。
  
  二、文化产业法规建设的现状分析
  
  文化产业法规是调节文化产业经营与管理行为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保证。在传统的法律分类中,文化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我们所说的文化法是以宪法为核心,横跨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等多部门多层次的调整文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文化法制建设开始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经过多年努力,可以说在调整社会文化关系和文化管理的一些重要方面,初步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目前,在文化领域我国制定了两部法律:《文物保护法》和《著作权法》;在文化行政管理方面,国务院发布了若干行政法规,如《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然而,从总体上看,我国的文化法制建设刚刚起步,人们对依法治文、依法行政认识不足,文化法制建设十分薄弱,人们的文化权利只停留在一般宣言中,并没有得到法律落实;同时,国家对文化事业的管理主要依靠政策号召和行政措施,缺乏用法制手段保障文化建设和文化活动的顺利进行。具体来讲,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文化产业立法工作滞后于产业实践
  虽然文化产业是新兴产业,如教育产业、信息产业近几年才被提出,但文化部门的经营实践已超前于法律法规建设,文化产业立法进程远远落后于产业实践。首先,现行文化法规数量少、涵盖面不全,主要集中在文化管理方面,在公共文化事务和规范文化行为方面的立法还很欠缺,宪法确定的公民的文化权利和文化义务缺少具体化的法律规范加以保障,如新闻采访报道、手机短信息、网络视听等方面缺少相应法律的规范;其次,当前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规范只停留在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层次上,并没有形成完善的文化产业法律体系;第三,许多地方文化市场稽查队伍的机构编制问题长期未能得到解决,与所担负的任务相比人员严重不足,平均每个机构6.3人;此外,监督检查经费甚至工作人员工资都不能得到保障,36%的机构靠自收自支或差额补贴,从而严重影响了文化市场稽查队伍的稳定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民众法治观念和维权意识淡薄
  一方面,法治的目的在于限制政府行为,维护经营者的合法利益。传统的中国是专制人治的国家,专制于官是特权,于民是残害,所以广大人民群众形成了一种对官权的畏惧心理。对文化市场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乱收费和乱摊派的现象,经营者往往不敢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另一方面,法治的目的在于规范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竞争的有序运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由于广大文化消费者是单一个体,较之文化产业经营者力量弱小,一旦合法权益遭到不法侵害,消费者维权之旅甚是艰难,从而造成“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无奈心理。
  (三)执法人员素质偏低致使执法过程简单粗暴
  由于文化市场涉及面广,专业性强,高技术手段不断增加,而目前文化市场执法人员综合素质还有待提高,29.1%为高中以下文化程度,影响了执法效能,造成不少地方文化市场稽查队伍的执法程序和文书不规范,有些地方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充当“保护伞”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有关管理部门长期以来对文化市场的管理以罚代法、以罚为主。由于文化产业是一个特殊市场,涉及众多管理部门,而每个部门都有各自的管理政策法规,这样一来,管理人员频繁地光顾经营户,你检查我罚款,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收受甚至索取贿赂,弄得经营者苦不堪言,类似的情况在全国范围内比比皆是。
  
  三、加强文化产业法规建设的措施
  
  由于市场机制的固有缺陷,文化产业的发展必须要国家各个层面的政策法规加以引导和规制,需要完善的执法机构和高素质执法队伍来保证实施。文化产业法规建设必须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入手,既要做到有法可依,还要做到有法必依;既要规范管理者的行为,还要规范经营者的行为;既要保护经营者的利益,还要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从而最终实现文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完善宏观调控体制
  一方面,完善国家文化产业投资经营法规,调整国家投资经营文化产业过程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主要包括: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国家组建文化事业部门,如文化局、博物馆、教育局等;制定完善的法律对于国家文化遗产予以保护,如1982年颁布的《文物保护法》;制定相关法规规范国家文化部门举办的如送科技下乡、募捐义演等临时性活动,以确定经营性质、资金来源和收益流向。另一方面,国家主要对文化产业经营进行宏观调控,包括制定文化产业融资法规、财政税收法规等,积极鼓励和引导多种所有制经济形态投资经营文化产业,参与文化产业领域的公平竞争。其一,把对文化产业的投资纳入国家信贷范围,对效益好的文化企业集团,金融部门应向其开放贷款业务,鼓励对原有文化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通过市场寻找资金来源;其二,对不同的文化产业经营单位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调整文化产业领域的财政分配方式,增加文化产业领域的专项资金投入。
  (二)健全中观管理法规
  首先,制定合理的文化市场的准入法规,规范文化产业的经营主体。一方面,国家应扩大投资主体范围和经营范围,允许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参与投资文化产业,允许其经营包括报业、新闻业、影视业等在内的文化核心产业。另一方面,经营主体的多样性必然会造成市场混乱,因此经营者进入文化市场时应经过严格审察,可以以《公司法》为主体制定文化产业经营主体法规,采取“黑名单”制度,禁止信誉差的企业、个人进入文化市场。其次,制定文化市场管理法规,规制经营主体的市场行为。市场的唯利性和文化产业的巨大潜力,必然吸引众多的投资者的进入,但价值规律又会使一些经营者采用不正当行为,甚至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另外,经济实力较雄厚的企业还会凭借自身的实力垄断某个领域,严重危害了市场秩序正常运行。对此国家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坚决打击一切扰乱文化市场秩序的不法行为,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文化市场管理法》等。值得强调的是,文化产业由于其特殊性,有时在违法与合法的界定上模糊,例如:“人体艺术展”,有些人看来是一种艺术创作,而有些人则认为是一种黄色文化,因此在制定相关法律规范时,我们一定要考虑我们的传统文化,考虑我国法治建设的原则和要求。第三,重视消费者合法权益,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文化产业最终的服务对象是广大的公民,发展文化产业的目的是满足公民的文化生活和学习知识的需要,文化消费是公民应有的权利。当文化市场上的违法行为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时(如盗版书刊、虚假广告、强迫交易),如果国家的法律规范不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那么文化产业的社会功能就难以发挥,文化产业就难以实现可持续性发展。
  (三)构建微观执法体系
  其一,进一步提高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完善法律法规只是文化产业法治建设的前提,目的在于使市场经营主体和管理主体的行为有法可依,但有法可依不是法治的全部内容,如果法律不能得到很好地贯彻执行,那根本就根本谈不上法治。在高度重视法律建设的今天,一些地区的文化部门仍存在着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执法不公的现象,在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法是“平、正、直”的代表,是保护公民权益的最后屏障,如果执法者的行为得不到法律的约束,那些弱小群体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人民对我们的法治就会失去信心。因此,组建一支素质过硬且作风正派的执法队伍,是文化产业法规建设中实现有法必依的重要前提。
  其二,进一步实现司法过程的公正性。法治经济是以“法律至上”为原则的经济形态。“法律至上”必然要求司法的公平公正,主要体现为司法的独立性、司法的公平性、司法的客观性以及司法程序的合法性等方面。文化产业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法律至上”的准绳,在执法过程中凸现司法的公平、公正、公开。因此,规范司法过程是文化产业法规建设中实现执法必严的重要内容。
  其三,进一步加强执法过程的监督机制建设。加大法治宣传和普法教育工作力度,使社会各界和广大公民了解国家法治建设的目的和宗旨是限制政府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法治建设背景下,充分利用公民和舆论双重监督机制,对文化市场经营主体及其管理主体进行积极有效的监督。此外,要培植社会主义的大众法律文化,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观念。因此,完善法律监督机制是违法必究的重要保证。
  总之,文化产业是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提高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而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文化产业的发展壮大不仅促进了我国文化事业的发展,而且有效地推动了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文化产业作为以法治为特征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健康发展必然要求进一步加强法规建设。因此,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应将法律、行政和市场三种调节手段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其整体功能,从而推动我国文化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在未来的中国,发达的文化产业市场与完善的文化产业法治相结合必将是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特征。
  (作者简介:刘吉发 长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院长、教授、硕士生导师。陈怀平 长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文化产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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