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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新政出台的初衷系为遏制投机与"炒房",但现实中受其影响的范围相当之广,其直接导致当事人因增加了交易的成本,无法获取银行贷款甚至无法进行产权过户登记故而产生诉讼。由于司法实践对当事人受新政影响导致的利益受损情形是否属于情势变更、不可抗力抑或正常的商业风险存在不同认识,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时有发生。法院应立足于新政制定背景,结合上述规则的法理基础,区分不同事项作出恰当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