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文化建设中法律意识的提高

来源 :商场现代化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endlessing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法治文化建设,不仅意味着法律制度的变革和模式重建,而且意味着公民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观念的深刻革命。公民的法律行为需要在一定法律意识的支配下才能完成。提高法律意识对法治文化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通过分析调查资料探讨了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现实情况和成因,提出了系统的提高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途径。
  [关键词] 法治文化 法律意識 现状 原因 途径
  
  法治文化的建设,不仅意味着社会法律制度的变革和模式重建,而且意味着公民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观念的深刻革命。“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写进了十七大报告,昭显了新一代领导人的创新与活力。公民法律意识是公民意识的核心内容之一。加强公民意识,首要任务是提高公民法律意识。
  一、法治文化建设中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法律意识是关于法律的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的思想、观念、知识、心理的总称,包括对法律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态度和评价、解释,对人们行为法律评价、法制观念等等。”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社会意识包含着多方面的内容,如经济意识、政治意识、文化意识、宗教意识、伦理道德意识、法律意识等等。法律意识只属于社会意识的一种,是社会主体对社会的法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一种用来调整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的调整性社会意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是有利于法治文化建设的。
  1.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是法治文化建设的社会思想基础
  法治文化建设的构成体系中,个人的正义包括个人精神正义和行为正义。个人精神正义意味着只有人们信法、守法、用法,有较强的民主意识、权利观念、法律至上观念的精神,才可能做到“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个人行为正义是受人的精神
  支配的,所以与个人行为正义相比,个人精神正义是第一位的。个人精神正义主要表现在人们的法律意识、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等方面。法律意识是个人精神正义的核心,也是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人们的法律观念、法律思想都与法律意识密切相关。
  社会成员对法治的普遍认同、信仰,是法治得以实现的社会思想基础。只有在公民的法律意识中注入法治的理念,使之生成为理性法律意识,才能为法治文化建设提供坚实可靠的社会精神支撑。具体来说,公民法律意识对法治文化建设的社会思想基础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公民法律意识是立法的精神源头;(2)法律意识是司法(执法)的重要保证;(3)法律意识是守法的根本前提。
  2.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是法治文化需求的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的客观要求
  传统法律文化建立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之上,法治文化以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根本动力。在法治文化形成过程中,法律意识发挥着重要的中介作用,市场经济对法律的功能期待必须首先能够为社会主体所正确认知和把握,即必须体现于社会主体的法律意识之中。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商立法和经济立法迅速发展,正是在适应市场经济的现代法律意识的推动和指引下达成的。
  法律意识的提高不仅对法治文化建设所需求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构起着重要作用,对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有很大的意义。人们通常将市场经济视为法制经济,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源配置在很大程度上通过法律实现,人们的经济性行为靠法律规范,经济关系靠法律调整,经济纠纷也主要依靠法律手段解决。那么,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单位和公民,就必须知晓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相应的法律意识,这样才能以法律指导经济活动,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率和经济利益,以促进市场经济快速有序的发展,最终促使法治文化的形成。
  3.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是法治文化建设所需的政治体制改革的有利保障
  法治文化是民主政治长期实践的产物。“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此,只有以人民主权、权力分立和制约为内涵的民主政治才能生成权在法下,法律至上、保障人权、监督制约公权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法治文化。目前,我国市场经济正逐步形成,但政治体制改革进展缓慢,要进行法治文化建设,必须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在当代中国的整个政治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始终都没有离开法律意识的作用。因为,法律意识可以规划、引导改革,保障政治体制改革顺利进行,最终有助于政治体制改革成果的巩固。
  三、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及影响因素
  1.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自1986年以来,我国已连续实施了四个五年普法规划,现在正在实施着第五个五年普法规划。笔者在2009年12月做过一项调查。通过调查发现,公民的法律意识虽然有了一定的改观,但与法治文化的要求仍有着较大的差距,公民的法律意识仍然处在较低水平。现阶段,有相当多的人的法律意识是需要提高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法律知识的欠缺。法律知识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而且内容庞杂数量可观,88.54%的人虽然认为有必要学习法律知识,但受自身学习和领悟能力所限,接受的程度仅限于表层。11.46%人甚至没有学习法律知识的渴望,采取一种无谓,甚至抵触的态度。我国高校的大学生应该是文化程度较高的群体,他们虽然学过一些法律知识,但整体法律知识水平却较低。我国大学生大都重视专业课,而对法律基础课不予以重视,法制观念淡薄,甚至产生错误的法制观念。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尚且如此,更不用说一般公民。
  第二,权利意识尚未成熟。在我国长期的传统法律实践和法律观念当中,义务是法律的主要内容。“人们服从法律,旨在受命于权力,断绝个人自由”,义务没有权利与之相对应,长期以来,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普遍萎缩,要么无知,要么知道但却忽视,要么委屈于变异的、滥用的公共权力之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有了显著提高。如不再盲目崇拜权力而是更多地关注个体的利益和自由,自我意识开始觉醒。调查显示,当出现政府或相关部门侵犯公民权利时,60.36%的公民会去找上级部门或打官司来维权。当问及一元钱的官司是否值得打时,公民表现的非常理性。22.32%的公民认为为了正义,一定要打;32.56%的公民认为用其他解决纠纷的方法,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35.36%的公民认为通常不打,但特殊情况下可以打。对于遇到一个小偷正从路人口袋里偷东西,该如何做时,51.22%的公民选择报警或告知被偷者。可见,公民大多会采取适当的手段维护自己或他人的权利。但司法实践表明,公民权利遭受被侵害的危险或是已被侵犯之后,公民大多不知或是不愿或是不敢运用法律手段申请司法保护或救助的现象较多。对于一元钱官司,仍有10.12%的公民认为一定不要打,因为成本太高,得不偿失。遇到一个小偷正从路人口袋里偷东西时,48.78%的公民认为应明哲保身,视而不见。另外,对于遇到纠纷时,10.0%的公民选择了忍让。13.9%的人仍然把法律与刑罚混为一谈,把法律仅仅看作是惩罚的工具,以消极的态度来对待法律,遵守法律。他们只是把法律看作是一种令人畏惧的、异己的、对立的力量,法律就是“禁止”、“不许做”,就是义务,却没有看到法律赋予了公民更多是权利。
  第三,诉讼观念较理性。当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68.42%的人选择调解。这一方面由于受到我国传统法律观念的影响,很多人还是把打官司看作是很不光彩的事情,既不愿意因此而受到人们的各种非议和谴责,也不愿意因此影响与周围邻里的和睦相处。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诉讼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问题。再者除法律的解决方式外,民间还有其他方法。7.07%的人认为在必要的时候主动寻求法律救济。
  虽然我们要求公民敢于通过诉讼维护正当权利,但并不提倡把诉讼作为纠纷解决的唯一方式,“好诉”同样是缺乏正确诉讼意识的表现。在和谐社会语境下,我们注重友爱、安定。纠纷诉诸于法庭不仅会伤害当事人双方的感情,而且会消耗很大的诉讼成本,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恰恰能解决这些问题。当纠纷出现后,在可能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首先考虑用非诉讼的方式解决,如和解、调解、仲裁,在非诉讼的方式解决无效的情况下再诉讼。
  第四,法律信仰还有待进一步的树立。法律的权威依赖于个人的价值观、信仰和行为。只有当人们了解并期望它们具有强制力,法律规则才能规制人们的行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伯尔曼先生的这句话准确的反映了法律信仰对法律的重要意义。我国公民大多比较信任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调查显示,有80%的公民对我国目前的法律感到比较满意和非常满意;有26.83%的公民认为法律在现实生活中非常有用;56.8%的公民认为法律与自己生活密切相关。假如买了某种商品后来发现被骗了,56.1%的公民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对于来路不明的自行车71.46%的人不会买。
  现实生活中,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等现象屡屡发生,相当一部分人法律信仰淡薄或缺乏。20%的公民对于我国目前的法律感到不够满意和非常不满意,其中非常不满意的占3.05%。15.49%的公民认为法律不如权力有用或基本没用;另外,有58.05%的公民认为法律的作用很有限。有43.2%的公民认为法律与自己关系不大或没有关系。43.9%的公民对于买了某种商品后来发现被骗时,选择了自认倒霉或到该商场骂他们一顿。对于来路不明的自行车29.54%的人还会去买。可见,这一部分人心里还没有形成“法律至信、法律至理、法律至威、法律至诚”的法律信仰。
  第五,守法意识有待提高。法治文化形成的一个重要保障,就是需要政府和公民都能积极履行守法义务。如果政府肆意违法,公民自由、权利会因随时受到损害而不能得到很好保护;如果公民任意违法,那么“法律将形同虚设,法律毫无神圣性和权威性可言”,“正常而良好的法律秩序无由形成,又何谈法治?”[5]公民自由、权利的保护也会带来很大困难。因此,如果离开政府和公民的守法,法治文化的形成是难以想像的。政府守法就应依法办事,它要通过官员守法来实现。公民守法就是积极遵守法律,依法履行义务。随着法制现代化进程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公民对法律有了深刻的认识,守法已经成为其自觉行为。调查显示,多数公民能够自觉守法,而且守法程度也是比较高的。75.12%的公民认为应该守法;从守法的目的看,认为遵守法律是为了维护权利的有65.61%,认为遵守法律是为了履行义务的有27.56%,将守法视为维护秩序的占65.85%,有23.42%的公民将守法作为习惯。法治文化建设中守法精神要求的是公民不仅遵守法律,更重要的是把守法内化为一种责任和义务,变被迫守法为自愿守法,由强制守法到良心守法,由他律守法到自律守法。以上数据说明,公民守法意识很强,这对于法治文化建设是非常有利的。尽管守法的公民越来越多,但是还有11.09%的公民守法是害怕惩罚,24.39%的公民对于是否遵守法律认为视情况而定。另外,违法现象也并不少见,调查显示,64.39%的公民闯过红灯;对于来路不明的便宜自行车有28.54%的公民仍然会买。
  2.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状的影响因素
  从以上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可见,公民法律意识呈现多方面、多因素的不平衡状态。影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状况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1)经济基础的影响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长期奉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任何事情都依靠政府行政机关指定所谓的计划来管理和执行,而对于政府行政机关指定计划的过程没有良好的监督和必要的限制,法律对之无能为力,从而使得计划经济体制无形中强化了“人治”而排斥了“法治”。即使在目前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市场经济发育尚不完善,在经济生活中追求独立、公平交易的市场力量尚未占据主导地位,社会中还缺乏追求外在力量保护公平、自主交易和市场健康运行的强大经济力量,也相应地缺乏要求约束外在力量履行公共职责的强大的经济力量,执行公共职务的国家机构及其操作者也缺乏追求公平交易的强大力量的支持和约束。反映在人们的观念中,法治和法律并不重要,尚未成为公众日常生活的必备要素,因此法律意识在这样的经济基础中难以产生和发展。
  (2) 传统法律文化的阻碍
  法律工具主义观念在一定程度上禁锢着人们的头脑。法即刑,法代表着赤裸裸的暴力,突出的是其强制性和惩罚性。法的这种工具性给人以冷冰冰的威慑、镇压、统治的印象,自然会引起生活在以宗法血缘为基础的温情浓郁的伦理纲常社会之中的国民对法律的排斥、厌恶和恐惧。由此,广大民众对法产生一种潜意识的畏惧、躲避心理,这就阻碍了民众对法的正确理解与认识。在这种情况下,公民就很难形成符合法治理念的法律意识。
  (3)法律制度建设的不完善
  第一,立法工作方面的问题。在我国,近年来立法成绩显著。但是,应当指出,我国的立法建设仍十分薄弱。以民法为例,特别是对于商品社会最重要的基础性法规——财产权利法,严重滞后,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自己的民法典。立法硬性不够,不仅不能满足发达商品社会错综复杂的经济生活,对于我国各类裁判机构公正合理的处理社会纠纷也是不利的。这势必会动摇公民对法律的信念。此外,由于我國的立法在立法权限、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等方面也存在一些弊端。这些弊端有可能致使法律失去权威的危险,公民法律意识非但不能提高,反而遭到削弱。
  第二,司法执法方面的问题。我国目前的执法司法队伍中一部分司法执法人员没有经过正规的法律专业的学习。执法者不懂法、不能正确理解法律规定,就更谈不上正确地运用了。更为严重的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司法活动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腐败现象。如权钱交易、行政权力对司法活动的干扰等;在执法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现象还较为突出。使法律本身所追求的公平、正义、自由等价值荡然无存,使法律不再被信仰。
  (4)法制宣传教育的片面
  我们几十年一贯地是把防范违法犯罪放在首位,近十多年的普法教育也不例外。无论是宣传内容,还是宣传对象,无不以刑法教育为主。我们更多的是要求公民盲目、被动的服从法律,这种服从是基于对法律惩罚的恐惧,而不是认识到了违法犯罪对社会、家庭、个人的危害性;片面的强调守法义务,而不是更多的教育民众如何运用法律捍卫自己的权利。这种观念指导下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离法治的要求相去甚远。
  四、提高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途径
  1.完善立法,制定“良法”
  前面已经讲到,由于我国在立法中存在的不足,无论是在立法程序上,还是在立法技术上,导致了公民对法律信念的动摇。因此,我们需要不断的完善立法制度,从而制定我国的“良法”。为此,立法必须坚持立法的科学与民主原则。
  立法科学要求立法者坚持法治所要求的价值观,立足现实树立符合法治的法律观,兼顾未来,正确运用立法技术进行立法活动。法治文化的形成,首先,要建立符合我国价值观念的法律制度。立法者制定法律时应认真考虑整个社会的价值观——法治文化状态下的正义。当法律的价值取向和运行方式为社会所接受时,就会形成法律传统。这就意味着这种法律所体现的价值观是整个社会的价值观,而进行法律生活则成为社会上所有群体或个体的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次,立法者进行立法活动要分析我国的现状,将构成民间法的习惯、惯例的合理部分吸收到法律中。再次,由于法律不溯及既往,是对法律生效以后的行为发生作用,而当今我国社会又处于急剧的变化之中,法律不能朝令夕改,所以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要适当预测未来。最后,立法技术还需改进。
  立法民主是法治文化建设的基础,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立法民主包括追求立法主体及其组成人员的民主;立法的内容民主;立法程序民主等。依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都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就要求立法机关必须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体现立法主体及其组成人员的民主权利,这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实现立法民主的组织保证。
  2.公正司法(执法),增强公民对法律的信任感
  “对广大公民来说,对法律公正最直观的认识来源于对司法的公正性的认识,相当多的公众甚至把司法公正理解为法律公正的全部。因此,司法公正有助于培养广大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司法不公,必然使人们对法律失去信仰。”在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认知水平仍停留在较低层面的时期,司法与执法的好与坏就显得特别重要。目前的司法状况不能令人十分满意。执法不公、司法腐败已严重挫伤了人民群众对法律正义的信赖,破坏了人们对法治美好的期待。要挽回这一局面,我们就必须采取一些举措来强化公正司法(执法)。要提高司法、执法人员的素质,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并且改革司法体制,实行垂直领导,解决司法官员们命运掌握在地方官员手中的后顾之忧。只有这样,才能以法律为依归,让公民相信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是最为重要的行为规范,从而自觉守法、用法、护法、信任法。
  3.提高专业法学教育和职业法律教育的质量
  专业法学教育是通过设立不同层次的法律院校,对少数人通过考试来到这里的同年龄段的个体进行法律专业教育,为我国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及其他单位输送法律人才。专业法学教育本身存在着诸多问题。如教育目标单一化,机构设置的不合理,专业划分过细,课程、教材设置的僵化,师资流失严重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的阻碍了专业法学教育的发展。因此在专业法學教育中,必须把培养学生的现代法律意识作为法学教育的教育之本,从课程、教材、师资等方面予以切实的保障,提高教学质量。只有这样,才能为全社会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创造条件。
  法律职业教育则针对现在职的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及其他法律服务者进行业务性的法律专门教育,以提高他们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其法律业务水平。在西方国家,从事法律职业必须先经过严格的专业法学教育,而在我国却是法律职业与专业法学教育相分离。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治国方略从人治向法治转变,要求我国的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必须具备适合权力运用需要的法律素养。尤其是在依法行使权力与公民法律意识逐步提高的背景下,未受系统法律训练的人员更要参加各种不同类型的法律职业教育,以满足其所从事的法律职业的需要。所以提高法律职业教育的质量,就是提高立法、司法、执法人员知识结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从而提高上述人员的法律意识水平,以保证司法、执法工作的质量。
  4.进行法治宣传
  法治理念要为人们所认同,就需要进行灌输和传播,从而也提高了公民的法律意识。充分发挥传播功能,进行法治宣传,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进行法治宣传。目前,我们应该进行法治宣传,而不仅是“法制”宣传。因为法制宣传,大多只是宣传国家制定法的内容,而法治的内涵是很广泛的,不仅包括国家制定法的内容。(2)由政府组织进行法治宣传。法治应是由政府自上而下推动,法治宣传当然也应由政府主导进行。仅就普法而言,在我国大部分地区特别是农村的宣传很不够,一些宣传人员自身缺乏法治理念。对哪些群体进行宣传才能确保宣传到位,这是应该仔细研究的。对从事法治宣传的人员来说,应当更多地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因为专家学者对法治理念更加熟悉,把握得更准确,有义务担负起向公民传播法治理念的责任。(3)扩大法治理念传播的范围。从传播范围来看,应当不断扩大传播的覆盖面,将法治理念传播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使每个公民都能了解和掌握。(4)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目前,人们更多的是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获取法律信息,法制宣传中的法制讲座、法律大讲堂以及电视中的法制节目,都是比较好的法治宣传形式。应当充分运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采取如“今日说法”、“ 经济与法”那样的形式,大力宣传法治精神。(5)将通过相应法律考试作为提拔干部的条件。我国的公务员考试中,有的仅仅捎带考一点点法律知识,有的甚至不考。应该改变这种状况,提拔干部必须通过法律考试。只有上层懂法,有法治理念,才能带动中层甚至基层,以致影响每一个公民。这样,从上到下形成懂法、护法的法律意识,法治文化才能形成。
   公民的法律意识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其提高对于法治文化的形成及和谐社会的构建起着基础性作用。只有提高了全民的法律意识,社会才能稳定和有序,管理才能科学和规范,权利才能得到尊重和保护,和谐社会才能最终实现。
  参考文献:
  [1] 刘旺洪:法律意识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王渊,康建辉:和谐社会建设中法治文化基本问题研究,《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4)
  [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4] 伯尔曼 法律与宗教 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5] 姚建宗 信仰:法治的精神意蕴,法理学论丛(第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6] 苗连营:公民法律素质研究.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05
其他文献
在我国军民融合理论研究滞后的背景下,以提升军民融合科技创新资源利用效率为目标,基于三螺旋理论,在对新时代军民融合科技创新的主体构成及职能定位进行理论与现状分析的基
回 回 产卜爹仇贱回——回 日E回。”。回祖 一回“。回干 肉果幻中 N_。NH lP7-ewwe--一”$ MN。W;- __._——————》 砧叫]们羽 制作:陈恬’#陈川个美食 Back to yield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军民融合快速发展,历经"军民结合,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平战结合、军品优先、以民养军""寓军于民"和"军民融合式发展"等阶段。党的十八大以后,军民融合上升
第一部分:BMSCs在内毒素导致的小鼠急性肝损伤中的保护作用目的:观察静脉给予外源性BMSCs能否抑制内毒素(LPS)诱导的小鼠急性肝损伤以及肝脏KCs中的NLRP3炎症小体活化及血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