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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节目版权问题随着体育产业迅猛发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就体育赛事节目的作品属性而言,我国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更多的是寻求体育赛事节目低于"电影作品"独创性的客观事实,而非从独创性内涵以及体育赛事节目特殊性角度判定其是否能够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本文通过文献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论述了体育赛事节目能够成为作品的法理和现实依据,并认为著作权法应增设"体育赛事节目作品"这一作品类型或将其认定为"视听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