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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09年年初,上海检方在审查一起普通的寻衅滋事案过程中,发现案犯均系“尊龙名社”的社团成员。顺着这一线索,有关部门逐渐揭开了这一网络社团的来龙去脉,并且深挖了这一网络社团所发起并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值得警惕的是,尽管这些犯罪本身并不严重,但在网络中组建帮派,进行违法犯罪无疑是在网络时代的犯罪新动向。尤其关注的是,与传统帮派形成所不同,网络帮派已经从传统的以熟人为基础的帮派发展路线转向了以陌生人为基础的帮派发展路线。基于此,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于2009年12月29号专门召开了“‘尊龙名社’”案的反思——青少年网络帮派现象专题研讨会”。本期主题研讨就是根据参加此次会议的办案人员及专家学者的发言整理而成。
由我院受理的“尊龙名社”案涉及三起案件,11名被告人,于2009九月份、十月份分别开庭审理。据公诉机关介绍,公安机关在侦查涉及未成年人抢劫案件时,发现部分由本市职校学生、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以及社区闲散青少年(有前科劣迹)组成的青少年抢劫、寻衅滋事共同犯罪,是在一个名为“尊龙名社”的网络博客及相关QQ群中纠集策划预谋的。从网络记载发现该“尊龙名社”大致在2008年6月建立,有所谓社团、堂规、等级模仿黑社会组织的名称,网站上也以文字、照片方式宣扬暴力、抢劫等内容,并通过百度贴吧等网络途径招收青少年加入。案发后,加入该网络社团并实施犯罪的的约二十余名青少年被告人被依法判决。以下是几起较为典型的犯罪事实:
案例一:2008年9月30日夜晚,被告人黄某在上海市西藏中路268号来福士广场附近遭人殴打,遂通过被告人王某等人纠集人员进行报复。被告人王某通过被告人韩某等人纠集人员共同参与。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王某、韩某、黄某、衡某、袁某等人至上海市人民广场附近聚集。被害人黄某等人驾驶摩托车沿人民大道行驶,被告入黄某提议殴打对方,被告人陈某表示要抢劫对方摩托车,被告人韩某、王某均同意。随即被告人陈某上前将被害人黄某踢下摩托车,被告人衡某、王某、韩某、袁某以及同案人倪某等人对被害人黄某进行殴打。被告人陈某驾驶摩托车离开现场,被告人黄某坐车后随同离开。嗣后被告人陈某通过王某、韩某将抢得的摩托车销赃,销赃得款人民币1,300余元。经鉴定,被害人黄某被他人打伤,致头面部软组织损伤,其头部外伤当时出现了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已构成轻伤。被害人黄某被抢劫轻便二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20元。
案例二:2009年2月6日下午,被告人傅某因与被害人朱某有矛盾,遂纠集他人将朱某约至上海市人民廣场对朱某实施殴打。在殴打过程中,傅某发现朱某随身携带一部手机,遂起行抢之意,并与被告人夏某商量带朱某至偏僻地方对其实施抢劫。后傅某、夏某将朱某带上112路公交车至本市石泉路站下车,并将朱某带至上海市石泉路75弄内,采用言语威胁的方式,劫得被害人朱某的诺基亚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107元。
案例三:2008年12月31日晚,被告人傅某与张某、王某、李某、沈某等人预谋行抢后,沈某以被害人蔡某等人抢过其东西为由,强行将蔡某、俞某、张某三人从上海市南京东路汤姆熊游戏房内拉至宝大祥商厦门口实施殴打,后傅某、张某、王某、李某四人又将蔡某、俞某二人拉至上海市宁波路520弄内,采用言语威胁的方式当场劫得被害人蔡某人民币90余元及诺基亚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60元),劫得被害人俞某天语牌手机一部。
案例四:被告人黄某伙同陈某、杜某,于2008年10月13日16时许,至本区淞发路卫生科路附近,拦截正在放学回家途中的被害人李某、王某、陈某、张某,并强行将四名被害人带至本区淞南二村绿化带,采用打耳光、脚踹等暴力手段,当场从四名被害人处劫得现金人民币100余元及天语、三星、华禹手机各一部(共计价值人民币1,870元)。
由我院受理的“尊龙名社”案涉及三起案件,11名被告人,于2009九月份、十月份分别开庭审理。据公诉机关介绍,公安机关在侦查涉及未成年人抢劫案件时,发现部分由本市职校学生、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以及社区闲散青少年(有前科劣迹)组成的青少年抢劫、寻衅滋事共同犯罪,是在一个名为“尊龙名社”的网络博客及相关QQ群中纠集策划预谋的。从网络记载发现该“尊龙名社”大致在2008年6月建立,有所谓社团、堂规、等级模仿黑社会组织的名称,网站上也以文字、照片方式宣扬暴力、抢劫等内容,并通过百度贴吧等网络途径招收青少年加入。案发后,加入该网络社团并实施犯罪的的约二十余名青少年被告人被依法判决。以下是几起较为典型的犯罪事实:
案例一:2008年9月30日夜晚,被告人黄某在上海市西藏中路268号来福士广场附近遭人殴打,遂通过被告人王某等人纠集人员进行报复。被告人王某通过被告人韩某等人纠集人员共同参与。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王某、韩某、黄某、衡某、袁某等人至上海市人民广场附近聚集。被害人黄某等人驾驶摩托车沿人民大道行驶,被告入黄某提议殴打对方,被告人陈某表示要抢劫对方摩托车,被告人韩某、王某均同意。随即被告人陈某上前将被害人黄某踢下摩托车,被告人衡某、王某、韩某、袁某以及同案人倪某等人对被害人黄某进行殴打。被告人陈某驾驶摩托车离开现场,被告人黄某坐车后随同离开。嗣后被告人陈某通过王某、韩某将抢得的摩托车销赃,销赃得款人民币1,300余元。经鉴定,被害人黄某被他人打伤,致头面部软组织损伤,其头部外伤当时出现了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已构成轻伤。被害人黄某被抢劫轻便二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20元。
案例二:2009年2月6日下午,被告人傅某因与被害人朱某有矛盾,遂纠集他人将朱某约至上海市人民廣场对朱某实施殴打。在殴打过程中,傅某发现朱某随身携带一部手机,遂起行抢之意,并与被告人夏某商量带朱某至偏僻地方对其实施抢劫。后傅某、夏某将朱某带上112路公交车至本市石泉路站下车,并将朱某带至上海市石泉路75弄内,采用言语威胁的方式,劫得被害人朱某的诺基亚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107元。
案例三:2008年12月31日晚,被告人傅某与张某、王某、李某、沈某等人预谋行抢后,沈某以被害人蔡某等人抢过其东西为由,强行将蔡某、俞某、张某三人从上海市南京东路汤姆熊游戏房内拉至宝大祥商厦门口实施殴打,后傅某、张某、王某、李某四人又将蔡某、俞某二人拉至上海市宁波路520弄内,采用言语威胁的方式当场劫得被害人蔡某人民币90余元及诺基亚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60元),劫得被害人俞某天语牌手机一部。
案例四:被告人黄某伙同陈某、杜某,于2008年10月13日16时许,至本区淞发路卫生科路附近,拦截正在放学回家途中的被害人李某、王某、陈某、张某,并强行将四名被害人带至本区淞南二村绿化带,采用打耳光、脚踹等暴力手段,当场从四名被害人处劫得现金人民币100余元及天语、三星、华禹手机各一部(共计价值人民币1,8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