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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95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韵《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中就明确提出“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方针。1963年3月,中共中央发出的《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第一条又明确规定,中学要贯彻执行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方针.第八条规定学生每年要参加一个月的劳动.并明确学生参加生产劳动的主要目的是;“养成劳动习惯,培养劳动观点,向工农群众学习,克服轻视体力劳动和体力劳动者的观点,同时在劳动过程中学习一定的生产知识和技能,扩大知识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