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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在其231条首次在国家层面规定了我国的商事留置权制度。此条规定我国商事留置权主体仅限为企业,可留置物仅限动产,并且不要求留置物与被担保债权具有牵连性。此三项条件构成了我国商事留置权的基本特点。本文旨在通过对比我国与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商事留置权制度,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需要,提出我国商事留置权制度的不足之处和改革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