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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间借贷是民间金融的一种重要形式。其作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对于填补正规金融服务的真空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扭曲无序的民间借贷泛滥极易诱发经济风险,甚至是社会风险。伴随中国民间借贷规模增大,加强民间借贷规范化管理和运作非常必要。
关键词:民间借贷;规范化;发展;探讨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1.10.39 文章编号:1672-3309(2011)10-89-02
民间借贷是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自然人与其它组织之间,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情况下达成的协议借贷行为。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直接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重要形式。
一、引言
2011年初至7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6次调整存款准备金率,3次上调存贷款利率。持续调控的货币政策累积效应开始逐步显现,连续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和控制全年信贷额度使得商业银行贷款额度紧张,中小企业贷款和融资困难不断加剧,众多企业和个人纷纷寻求民间借贷资金,民间借贷利率普遍上浮,持续走高。民间借贷市场的暴利,不仅吸引民间资金进入,也使一些基层银行机构、担保公司、融资公司、信贷公司、中小企业贷款公司和拍卖行等也参与其中,蕴藏了很大的经济风险。当前民间借贷具有几个突出特点:利润相当高,资金来源多元化;方法和方式不断翻新,监管措施落后;参与主体多元化,各种中介机构、非法机构和合法机构、正规机构和非正规机构均从中牟利;资金量越来越大,资金链越来越长,民间借贷快速发展蕴含着大量潜在风险。因此,增进对民间借贷的了解,强化对民间借贷的认识,加强对民间借贷的规范化运作与管理,对于防范民间借贷扭曲无序经营风险、发挥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的补充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理论概述
1.国内外学者对民间借贷概念的认识。国外学者主要观点:Anders Isaksson(1980)、Kropp等(1989)、Krahene和Schmid(1994)认为民间借贷和正规金融是在同一区域同时并存、相互割裂的,正规金融活动受社会法律体系约束,民间借贷活动依存社会法律体系之外的自有规则。Isachsen(1980)、Frey和Pommerehne(1984)以及Schneider(1994)指出,地下经济是规避当局对正规经济的管制或过高交易费用的一种交易形式,民间借贷是主要交易种类之一。国内学者主要观点: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课题组(2002)、宋磊(2005)在对民间借贷的分析中将民间借贷等同于民间金融,并认为民间金融是游离于经国家机关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之外的所有以盈利为目的的个人与个人、个人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资金筹借活动。康正平(2004)、周素彦(2005)认为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体系外的金融活动,属民间融资范畴。林声(2008)认为民间借贷不受金融法规对资本金、流动性及资本充足率等要求的约束,没有纳入国家信用控制和金融监管等常规管理系统。
2.国内外学者对民间借贷发展的认识。国外学者主要观点:民间借贷不仅在发展中国家存在,在金融市场完善的国家也存在。Montiel(2000)在对经济欠发达国家的研究中发现,在欠发达国家中非正规金融大约占其金融市场总量的33%到75%。Bose(1998)、Schreiner(2000)、Johnson(2001)等研究了民间金融市场的特征,主要包括金融市场的分割、非正规金融市场的高利率、非抵押品和高履约率等特征。Garmaise和Moskowitz(2002)研究表明,即使在美国这样一个拥有完善金融市场的国家,非正规金融体系也广泛存在,并发挥着重要作用。国内学者主要观点:何军(2005)基于江苏省390户农户调查数据分析;张富杰(2007)对贵州省普安县进行调查;张红岩和史清华(2008)对云南省桂花村、郭家营等6村进行的社会调查,以上调查结果表明我国民间借贷非常普遍,被调查对象在调查期间内发生民间借贷行为的比重高。民间借贷以信用担保为主,期限灵活,以短期借贷为主,借贷偿还率高,高利率和无息贷款并存。
三、民间借贷发展现状及原因分析
1.民间借贷发展现状。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显示,2011年上半年我国社会融资规模为7.76万亿元,而同期银行新增人民币贷款为4.17万亿元,银行贷款占社会融资规模比例继续降低,银行体系外资金融资占比升至46%,民间借贷在银行体系外资金融资中占有很大比重。有数据显示,由于银行资金收紧,2011年初以来民间借贷市场异常火爆,温州市金融办2011年一季度末对354家民营企业抽样调查结果显示:今年一季度末,企业运营资金构成中,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民间借贷三者的比例为56:28:16,银行贷款占比相对去年同期下降2个百分点,民间借贷占比则提高了6个百分点。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进行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89%的家庭和个人参与过民间借贷,59.67%的企业参与过民间借贷。与此同时,民间借贷资金需求的日渐扩大,借贷利率节节攀高,甚至出现10%的高额月息。民间借贷的温州现象是全国民间借贷整体情况的一个缩影。今年民间借贷利率普遍比往年高,7-10天的短期贷款月利率可能达到8%-10%,3个月以上的贷款月利率在3%-5%之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利息高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就属于高利贷,高出的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目前,民间借贷利率远高于法律规定的4倍标准。同时,部分民间借贷资金流向房地产市场和资本市场,极易催生经济泡沫。扭曲无序的民间借贷行为蕴藏着大量的经济风险和社会风险,亟待规范。
2.民间借贷活跃的原因分析。(1)宏观经济金融环境催生民间借贷快速发展。2011年初开始,稳健货币政策实施和一系列相关配套政策出台使得银行贷款额度日趋紧张,个人和中小企业贷款难度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贷款需求者将目光锁定民间借贷市场。负利率是导致储蓄资金流向民间借贷组织的又一诱因。年初以来,通货膨胀率保持高位,存款利率低于通货膨胀率,实际利率为负,大量储蓄资金流向利润更高的民间借贷市场。同时,股市的震荡、房地产市场的观望也使得越来越多的资金转投民间借贷市场。(2)金融资源的供给失衡有力助推民间借贷发展。资金是经济持续发展的一种战略性稀缺资源,且长期以来资金配置处于不均衡状态。大型商业银行已有的信贷资源和新增信贷资源更多的投向了大型企业和优质客户,面向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农户的信贷资源非常有限,远远不能满足其信贷需求。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农户旺盛的资金需求在得不到正规金融满足情况下,民间借贷市场应运而生。(3)盈利动机驱使民间借贷快速膨胀。从经济利益角度考虑,投资者将钱存入银行利息太少,投资股票风险太大,投资房地产时间太长,投资钱币、邮票等专业知识不够,而民间借贷则使他们既能够较快获取高额利润,又能逃避工商、税收等部门的监督。(4)手续简便驱动民间借贷行为快速发展。为规避金融风险,金融机构严格贷款发放程序,使部分借款人难以取得及时充足的贷款。而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操作灵活、方便快捷的固有优势适合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等借贷主体的资金需求。(5)社会习惯促使民间借贷持续存在和发展。中国传统社会是典型的“乡土社会”,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很强的家族血缘意识,加上亲朋好友之间互相了解,交易成本低,从而为民间借贷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四、规范民间借贷发展的思路
1.反思民间借贷立法目标,科学摆布民间借贷位置。我国金融体制与制度设计至今都没有充分考虑民间自由融资的客观需要,而是首要考虑阻止市场性金融活动,这种制度安排使银行部门实际上成为私人贷方和国有借方之间输送资金的管道,为国家按照自己的偏好配置金融资产提供了便利。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放弃对金融活动的过多干预,将重点放在保障交易自由、维护市场秩序、提供公平竞争环境等公共服务上来,通过建立与完善相关金融法律制度,促进民间借贷的制度化与法制化。
2.制定完善合理的《放贷人条例》,正确引导民间借贷行为。明确放贷人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成立。放贷人可以是自然人、非法人组织,也可以是法人。加强放贷人管理,除了对特许设立及持牌经营、必要的信息登记、保护借款人利益、防止欺诈和金融犯罪、建立公共信用信息服务系统、税收和会计制度等进行强制性规定外,在明确放贷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建议规定单客户放贷比例、资产负债比例、风险准备计提等内容。
3.加快配套制度创新,改善民间借贷的生存空间。规范发展民间借贷需要建立一套相关的保障制度,如建立与完善存款保险制度、贷款担保制度、破产清算制度、市场准入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一方面,通过进一步降低小额贷款公司准入门槛等途径,将更多的民间借贷纳入国家金融监管当中,让民间借贷更多地从“地下”走到“地上”。另一方面,设计完善的民间贷款组织内部控制机制,促其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建立起“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实行资金营运“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相统一的经营原则,保证内部控制制度全面、独立、有效地运转,促进其稳健运行。
4.强化民间借贷行为法律观念,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化运作。在办理借贷手续上,要引导其按照银行办理贷款的程序,有凭有据,大额度贷款实行公证,防止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引导民间借贷资金用于经济发展上,避免用于非正常消费和非法领域,诱发社会矛盾和信贷风险。
5.强化利率管理,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管理,允许在合理的利率范围内开展民间借贷,严厉打击个别高利贷行为。加快利率的改革步伐,确定利率浮动区间,充分发挥利率杠杆作用,促进金融机构最大限度地吸收社会闲散资金。
6.加强宏观调控与监测分析,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建立民间借贷监测体系,加强对民间借贷利率、规模、影响的监测,特别是民间借贷活跃的地区,要定期进行监测,随时掌握其规模、利率、用途及偿还情况,及时进行警示,把风险控制在萌芽状态,确保良好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7.健全征信管理体系,为民间借贷稳健经营提供保障。推出诚信制度,为社会诚信构建平台,对诚信度高的个人和企业,在各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对企业和公民严重的失信行为,限制市场准入,以此维护民间借贷的稳定性。积极加强行业协会等民间机构的自律管理,建立并逐步完善政府的信用监督和管理体系。民间借贷组织和个人应加强对社会征信信息的甄别运用,按照依法诚信原则实施放贷,使信用记录不良的企业和个人没有市场活动的机会和空间,实现民间借贷的规范操作。
8.切实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引导民间资金直接投资。加大投资体制改革的力度,建立储蓄投资转化核心机制,加快资本市场发展速度,积极为民间社会资金顺利进入投资领域拓宽渠道、扫除障碍。加快金融体制改革,为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责任编辑:吴之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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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周素彦.民间借贷:理论、现实与制度重构[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5,(10).
[2] 周子衡.金融管制的确立及其变革[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3] 彭建刚、李关政.我国金融发展与二元经济结构内在关系实证分析[J].金融研究,2006,(03).
[4] 陈蓉.我国民间借贷研究文献综述与评论[J].经济法论坛,2006,(04).
[5] 林声.民间借贷的发展动因、发展效应与有序引导[J].厦门特区党校学报,2008,(03).
[6] Berger Allen Gregory. Small Business Credit Availability and Relationship Lending:The Importance of Bank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J]. Economic Journal,2002.
[7] Michael Aliber. Informal Finance in the Informal Economy: Promoting Decent Work among the Working Poor. Working Paper[J].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2002.
关键词:民间借贷;规范化;发展;探讨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1.10.39 文章编号:1672-3309(2011)10-89-02
民间借贷是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自然人与其它组织之间,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情况下达成的协议借贷行为。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直接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重要形式。
一、引言
2011年初至7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6次调整存款准备金率,3次上调存贷款利率。持续调控的货币政策累积效应开始逐步显现,连续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和控制全年信贷额度使得商业银行贷款额度紧张,中小企业贷款和融资困难不断加剧,众多企业和个人纷纷寻求民间借贷资金,民间借贷利率普遍上浮,持续走高。民间借贷市场的暴利,不仅吸引民间资金进入,也使一些基层银行机构、担保公司、融资公司、信贷公司、中小企业贷款公司和拍卖行等也参与其中,蕴藏了很大的经济风险。当前民间借贷具有几个突出特点:利润相当高,资金来源多元化;方法和方式不断翻新,监管措施落后;参与主体多元化,各种中介机构、非法机构和合法机构、正规机构和非正规机构均从中牟利;资金量越来越大,资金链越来越长,民间借贷快速发展蕴含着大量潜在风险。因此,增进对民间借贷的了解,强化对民间借贷的认识,加强对民间借贷的规范化运作与管理,对于防范民间借贷扭曲无序经营风险、发挥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的补充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理论概述
1.国内外学者对民间借贷概念的认识。国外学者主要观点:Anders Isaksson(1980)、Kropp等(1989)、Krahene和Schmid(1994)认为民间借贷和正规金融是在同一区域同时并存、相互割裂的,正规金融活动受社会法律体系约束,民间借贷活动依存社会法律体系之外的自有规则。Isachsen(1980)、Frey和Pommerehne(1984)以及Schneider(1994)指出,地下经济是规避当局对正规经济的管制或过高交易费用的一种交易形式,民间借贷是主要交易种类之一。国内学者主要观点: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课题组(2002)、宋磊(2005)在对民间借贷的分析中将民间借贷等同于民间金融,并认为民间金融是游离于经国家机关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之外的所有以盈利为目的的个人与个人、个人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资金筹借活动。康正平(2004)、周素彦(2005)认为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体系外的金融活动,属民间融资范畴。林声(2008)认为民间借贷不受金融法规对资本金、流动性及资本充足率等要求的约束,没有纳入国家信用控制和金融监管等常规管理系统。
2.国内外学者对民间借贷发展的认识。国外学者主要观点:民间借贷不仅在发展中国家存在,在金融市场完善的国家也存在。Montiel(2000)在对经济欠发达国家的研究中发现,在欠发达国家中非正规金融大约占其金融市场总量的33%到75%。Bose(1998)、Schreiner(2000)、Johnson(2001)等研究了民间金融市场的特征,主要包括金融市场的分割、非正规金融市场的高利率、非抵押品和高履约率等特征。Garmaise和Moskowitz(2002)研究表明,即使在美国这样一个拥有完善金融市场的国家,非正规金融体系也广泛存在,并发挥着重要作用。国内学者主要观点:何军(2005)基于江苏省390户农户调查数据分析;张富杰(2007)对贵州省普安县进行调查;张红岩和史清华(2008)对云南省桂花村、郭家营等6村进行的社会调查,以上调查结果表明我国民间借贷非常普遍,被调查对象在调查期间内发生民间借贷行为的比重高。民间借贷以信用担保为主,期限灵活,以短期借贷为主,借贷偿还率高,高利率和无息贷款并存。
三、民间借贷发展现状及原因分析
1.民间借贷发展现状。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显示,2011年上半年我国社会融资规模为7.76万亿元,而同期银行新增人民币贷款为4.17万亿元,银行贷款占社会融资规模比例继续降低,银行体系外资金融资占比升至46%,民间借贷在银行体系外资金融资中占有很大比重。有数据显示,由于银行资金收紧,2011年初以来民间借贷市场异常火爆,温州市金融办2011年一季度末对354家民营企业抽样调查结果显示:今年一季度末,企业运营资金构成中,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民间借贷三者的比例为56:28:16,银行贷款占比相对去年同期下降2个百分点,民间借贷占比则提高了6个百分点。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进行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89%的家庭和个人参与过民间借贷,59.67%的企业参与过民间借贷。与此同时,民间借贷资金需求的日渐扩大,借贷利率节节攀高,甚至出现10%的高额月息。民间借贷的温州现象是全国民间借贷整体情况的一个缩影。今年民间借贷利率普遍比往年高,7-10天的短期贷款月利率可能达到8%-10%,3个月以上的贷款月利率在3%-5%之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利息高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就属于高利贷,高出的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目前,民间借贷利率远高于法律规定的4倍标准。同时,部分民间借贷资金流向房地产市场和资本市场,极易催生经济泡沫。扭曲无序的民间借贷行为蕴藏着大量的经济风险和社会风险,亟待规范。
2.民间借贷活跃的原因分析。(1)宏观经济金融环境催生民间借贷快速发展。2011年初开始,稳健货币政策实施和一系列相关配套政策出台使得银行贷款额度日趋紧张,个人和中小企业贷款难度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贷款需求者将目光锁定民间借贷市场。负利率是导致储蓄资金流向民间借贷组织的又一诱因。年初以来,通货膨胀率保持高位,存款利率低于通货膨胀率,实际利率为负,大量储蓄资金流向利润更高的民间借贷市场。同时,股市的震荡、房地产市场的观望也使得越来越多的资金转投民间借贷市场。(2)金融资源的供给失衡有力助推民间借贷发展。资金是经济持续发展的一种战略性稀缺资源,且长期以来资金配置处于不均衡状态。大型商业银行已有的信贷资源和新增信贷资源更多的投向了大型企业和优质客户,面向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农户的信贷资源非常有限,远远不能满足其信贷需求。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农户旺盛的资金需求在得不到正规金融满足情况下,民间借贷市场应运而生。(3)盈利动机驱使民间借贷快速膨胀。从经济利益角度考虑,投资者将钱存入银行利息太少,投资股票风险太大,投资房地产时间太长,投资钱币、邮票等专业知识不够,而民间借贷则使他们既能够较快获取高额利润,又能逃避工商、税收等部门的监督。(4)手续简便驱动民间借贷行为快速发展。为规避金融风险,金融机构严格贷款发放程序,使部分借款人难以取得及时充足的贷款。而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操作灵活、方便快捷的固有优势适合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等借贷主体的资金需求。(5)社会习惯促使民间借贷持续存在和发展。中国传统社会是典型的“乡土社会”,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很强的家族血缘意识,加上亲朋好友之间互相了解,交易成本低,从而为民间借贷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四、规范民间借贷发展的思路
1.反思民间借贷立法目标,科学摆布民间借贷位置。我国金融体制与制度设计至今都没有充分考虑民间自由融资的客观需要,而是首要考虑阻止市场性金融活动,这种制度安排使银行部门实际上成为私人贷方和国有借方之间输送资金的管道,为国家按照自己的偏好配置金融资产提供了便利。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放弃对金融活动的过多干预,将重点放在保障交易自由、维护市场秩序、提供公平竞争环境等公共服务上来,通过建立与完善相关金融法律制度,促进民间借贷的制度化与法制化。
2.制定完善合理的《放贷人条例》,正确引导民间借贷行为。明确放贷人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成立。放贷人可以是自然人、非法人组织,也可以是法人。加强放贷人管理,除了对特许设立及持牌经营、必要的信息登记、保护借款人利益、防止欺诈和金融犯罪、建立公共信用信息服务系统、税收和会计制度等进行强制性规定外,在明确放贷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建议规定单客户放贷比例、资产负债比例、风险准备计提等内容。
3.加快配套制度创新,改善民间借贷的生存空间。规范发展民间借贷需要建立一套相关的保障制度,如建立与完善存款保险制度、贷款担保制度、破产清算制度、市场准入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一方面,通过进一步降低小额贷款公司准入门槛等途径,将更多的民间借贷纳入国家金融监管当中,让民间借贷更多地从“地下”走到“地上”。另一方面,设计完善的民间贷款组织内部控制机制,促其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建立起“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实行资金营运“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相统一的经营原则,保证内部控制制度全面、独立、有效地运转,促进其稳健运行。
4.强化民间借贷行为法律观念,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化运作。在办理借贷手续上,要引导其按照银行办理贷款的程序,有凭有据,大额度贷款实行公证,防止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引导民间借贷资金用于经济发展上,避免用于非正常消费和非法领域,诱发社会矛盾和信贷风险。
5.强化利率管理,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管理,允许在合理的利率范围内开展民间借贷,严厉打击个别高利贷行为。加快利率的改革步伐,确定利率浮动区间,充分发挥利率杠杆作用,促进金融机构最大限度地吸收社会闲散资金。
6.加强宏观调控与监测分析,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建立民间借贷监测体系,加强对民间借贷利率、规模、影响的监测,特别是民间借贷活跃的地区,要定期进行监测,随时掌握其规模、利率、用途及偿还情况,及时进行警示,把风险控制在萌芽状态,确保良好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7.健全征信管理体系,为民间借贷稳健经营提供保障。推出诚信制度,为社会诚信构建平台,对诚信度高的个人和企业,在各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对企业和公民严重的失信行为,限制市场准入,以此维护民间借贷的稳定性。积极加强行业协会等民间机构的自律管理,建立并逐步完善政府的信用监督和管理体系。民间借贷组织和个人应加强对社会征信信息的甄别运用,按照依法诚信原则实施放贷,使信用记录不良的企业和个人没有市场活动的机会和空间,实现民间借贷的规范操作。
8.切实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引导民间资金直接投资。加大投资体制改革的力度,建立储蓄投资转化核心机制,加快资本市场发展速度,积极为民间社会资金顺利进入投资领域拓宽渠道、扫除障碍。加快金融体制改革,为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责任编辑:吴之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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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周素彦.民间借贷:理论、现实与制度重构[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5,(10).
[2] 周子衡.金融管制的确立及其变革[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3] 彭建刚、李关政.我国金融发展与二元经济结构内在关系实证分析[J].金融研究,2006,(03).
[4] 陈蓉.我国民间借贷研究文献综述与评论[J].经济法论坛,2006,(04).
[5] 林声.民间借贷的发展动因、发展效应与有序引导[J].厦门特区党校学报,2008,(03).
[6] Berger Allen Gregory. Small Business Credit Availability and Relationship Lending:The Importance of Bank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J]. Economic Journal,2002.
[7] Michael Aliber. Informal Finance in the Informal Economy: Promoting Decent Work among the Working Poor. Working Paper[J].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