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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为有效改变我区农牧业多头执法、执法力量分散和执法人员交叉兼职状况,进一步完善农牧业行政执法体系,规范农牧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农牧业行政执法能力和效率,全面推进依法治农、依法治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国务院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