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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分局(《关于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紧急请示》(上海;12发[2005]50号)和深圳市分局《关于境外保证项下人民币贷款相关问题的请示》(深外管[2005]60号)收悉。鉴于两分局请示的内容均涉及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有关问题,为指导各分局正确理解和执行我局《关于2005年境内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核定工作的通知》(汇发[2005]4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关于外汇担保人民币贷款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