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能否作为权利主体

来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ub23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问题的争论
  在1990年8月20日,德国立法机构通过了《关于在民事法律中改善动物的法律地位的法律修正案》,修正后的《德国民法典》规定:“动物不是物。动物受特别法律保护。对于动物,准用关于物的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动物成为权利主体”论与传统法学理论仍然有着很多不协调之处,因此,该论刚提出,便受到学界的关注,且在学界引起了巨大的争论。“动物不是物”这一规定给国内外法学界都带来了冲击,有观点认为应赋予动物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使动物定义为有限的权利主体。这必将使民法乃至相关法律面临一个前所未有的问题。
  二、民事权利主体的内涵
  说到了动物的权利主体概念,就需要对民事权利主体的内涵进行相应的分析。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权利主体是在民事活动中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要成为民事权利主体,首先得是适于享有民事权利的社会存在;其次须经法律的认可。民法上得为民事权利主体者,称为“人”。得为民事权利主体的法律资格,称为“人格”。此所谓“人格”,亦即民事权利能力。故法律上所谓“人”,指有民事权利能力之主体。通常所称权利人、义务人、当事人、第三人、相对人等,均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而讲未成年人、成年人、失踪人,则专指自然人。
  由此我们能知道权利主体属于法律关系的范畴,而法律关系本质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也即是一种人类社会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人和物或者人和“非人”之间的关系。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指出:“人是名副其实的政治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孤立的个人在社会之外进行生产——这是罕见的事,在已经内在地具有社会力量的文明人偶然落到荒野时,可能会发生这种事情,就像许多人不在一起生活和彼此交谈而竟有语言发展一样,是不可思议的。”人不但具有自然属性,而且还具有社会属性,而人所具有的社会属性则是人和动物的本质区别。人才是实践活动的主体,才是社会生活中的主体。
  三、动物成为民事权利主体的理论障碍
  第一,伦理基础的限制。当今社会的所有制度都需要把伦理作为基础,它要求人与人之间对彼此生命、尊严、人格相互尊重。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尊重可以使整个社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达到总体上的平衡。而现实生活中,动物与人之间并不是平等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因此平等主体制度不适用于人与动物。
  第二,动物种类繁杂、数量巨大,无法明确适用主体制度。有学者认为监护制度也适用于动物,但是相对于繁殖能力远强于人类的动物,其数量之庞大,非人力所能及。另外,对于范围如此巨大的物种,我们应赋予全部动物权利主体还是规定一定的范围?如果赋予动物主体地位,其划定的标准又是什么?其实,在考虑这些问题的时候,我们就已经产生了一种对动物不能赋予其权利的矛盾论。
  第三、动物法律人格之否定。“动物完全法律人格论”主张动物在法律上具有完全的权利主体资格,具备同人一样的权利。他们主张“扩大法律主体人格范畴,动物和自然物也有生命权、健康权,也有生存和存在的权利,这是动物的具体人格权。从资源环境法的角度考虑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但从其本质来看所谓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最终还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映射,自然环境中的动物、植物等被法律规范的客体只是在法律上处于物格地位。
  而“动物无法律人格论”反对赋予动物法律人格,认为动物不可能是人类道德和法律的主体,只不过应当注重代际利益的兼顾和平衡,将动物作为特殊的物对待,实现对动物的更全面保护。
  四、动物不能成为权利主体的理由
  1.动物无意思自治能力
  民法以意思自治为核心,意思自治被否认,民法不复为民法。动物始终不能像人一样具有主观能动性,若将动物纳入民事主体的范畴,则会违背民法作为人法的根本性制度价值。又由于法律是人制定的关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而动物又不能参与到法律的制定过程,所以,即使赋予动物权利,这在实践中也没有任何实际价值。
  2.“动物权利论”会给法律实践带来难题和无法解释的困境
  承认动物成为权利主体将在实践中面临诸多难题。首先是界定动物权利范围,如果动物成为权利主体,那么动物享有哪些权利?是所有动物享有权利还是部分动物享有权利?是享有完全权利还是有限权利?人类只是按照其自身的意愿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这无异于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其次是动物权利如何与人的权利义务相协调的问题。以上诸多难题只是冰山一角,它们在私法的法理和制度上都产生了严重的逻辑困境,想要彻底解决这些难题,除非彻底抛弃人类现有的法律体系另起炉灶。
  综上所述,人和动物由于存在着本质上的不同,动物身上并不具有人类的实践理性和意思自治能力,因此,动物只能成为人类实践活动的客体。又由于在法律实践中存在太多“动物主体论”的逻辑困境和法律难题,且在理论上存在诸多障碍,所以,动物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且也无法成为权利主体。
  参考文献:
  [1]蔡守秋.“从对《德国民法典》第90a条的理解展开环境资源法学与民法学的对话”,《南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4)
  [2]梁慧星.《民法总则》(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3]王紫零.“非人类存在物法律主体资格初探”,《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5)
  [4]杨立新,朱呈义.“动物法律人格之否定”,《法学研究》,2004(5)
  [5]崔拴林.“私法主体范围扩张背景下的动物主体论批判”《当代法学》,2012(4)
  作者简介:
  王骏悦(1990~),男,汉族,云南昆明人,法律硕士,单位:云南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
  刘书戎(1992~),男,汉族,云南昭通人,法律硕士,单位:云南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
  邓晶(1991~),男,汉族,云南昭通人,法律硕士,单位:云南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
其他文献
一、案例资料<br>  1.案情介绍<br>  李某,男,48岁,某年5月4日被家属发现吊死在自己家卫生间内,身体被五花大绑。家属怀疑死者被人谋杀,遂报警。<br>  2.现场勘查<br>  现
期刊
针对黄土高原的土地可持续利用研究方法中的尺度转换研究需要,利用较为先进的土地情景利用规划思路与土壤侵蚀与生产力测算模型APEX(Agricultural Policy/Environmental eXte
摘 要:“渐进式延迟退休”方案的公布,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热议,话题的焦点集中于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因此,以该方案为出发点研究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问题,并结合国外优越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实践经验,寻找出适合解决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问题的路径。  关键词: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退休年龄;区域差异:城乡二元  2016年人社部公布了延迟退休时间表,这意味着我国将实施“渐进式延迟退休”方案。虽然方案
摘 要:于民事诉讼法中对调查核实权的规定相对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对调查核实权相关问题的研究就显得十分必要。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次在国家基本法层面上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过程中,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构建起了检察机关民事调查核实权的基本框架。  关键词:调查核实权;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  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中的调查核实权,是法律监督权的一项具体表现。民事检察监督中调查核实权
现代科技的高速发展需要合理开发与管理人才.重庆作为西部唯一的直辖市 , 目前在人才开发与管理方面做了许多有益工作,也引起了有关政府部门的重视.但是,人才储量少、分布不
摘 要: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强制措施,适用范围广、适用频率高,为节约司法成本、打击犯罪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在适用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弊端亟待完善。  关键词:职务犯罪;取保候审;规范化  一、职务犯罪中的取保候审概述  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保证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随传随到的一种刑
摘要: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不仅包括生产、销售问题食品的行为,而且还包括非法生产、销售违禁原料的行为、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非法广告的行为以及相关监管主体的渎职行为。针对这些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了相应的罪名,形成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体系。但是,学界目前对这一体系的研究还不够深入。有鉴于此,有必要全面梳理我国《刑法》中与危害食品犯罪相关的罪名,分析这些罪名之间的关系,以期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对危害食品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