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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企业赴美专利申请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下述问题: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不为美国所认可,不能作为现有技术对抗他人专利申请。本文主要通过对有效申请日、第102条(e)款中有效申请日的含义和判定标准,以及Hilmer案所确立规则的解读,深入剖析上述问题的原因。以其为我国企业赴美专利申请指点迷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