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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丹麦建交65周年之际,中丹两国主管机构日前在北京签署了相互承认海员适任证书协议。互认协议签署后,双方船员如在对方国籍船舶上服务时,仅需持有船员本国的海事主管机关签发的适任证书,由对方海事主管机关在签发证书基础上签注即可生效。目前,中国已与23个国家(地区)签署了互认或单边承认海员适任证书协议,仍有多个国家提出与我国签署协议的意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