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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管理层持股作为一种激励约束机别使得代理人朝着委任人福利最大化方向前进,对比进行相应的记述探讨。
关键词: 管理层持股;必在性;可行性
1 管理层持股的产生
在现代企业组织形式下,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由于所有者与经营者的目标不同,拥有更多关于企业内部信息的经理可能会利用信息优势损害所有者的利益,即存在道德风险。这些问题导致了代理成本的产生。为了解决委托代理问题,降低代理成本,必须有一套激励约束机制来使得代理人朝着委托人福利最大化的方向行进。管理层持股作为一种激励方式随之产生。
2 管理层持股发挥作用的条件
(1)配套机制。管理层持股是一种激励机制,它并不能单独发挥作用,它还需要有相关配套机制。配套机制有两类,一类是支持管理层持股的机制;另一类是与管理层持股对应的控制机制。
(2)外部环境。管理层持股发挥作用需要适当的外部环境,如果不具备其所需的外部环境,管理层持股也未必有效。管理层持股发挥作用的外部环境主要是指制度环境,如法律环境、市场环境等。它们会影响企业激励机制的选择,也会影响激励机制的有效性。
(3)企业的特征。作为一种激励机制的管理层持股是在一定的环境下出现的,企业的特征将影响到是否使用这种激励方式。比如,企业的实物资产越多,表明管理者的工作越易监督,无形资产越多,表明需管理者的决策越多。
(4)管理层的特征。管理者自身的特征也影响着管理层持股发挥作用的程度。如管理者对风险的偏好程度等。另外管理者个人财富的多少也影响着该机制的作用效果,如果管理者个人财富相对较少,那么该机制的作用就会强些,如果管理者的个人财富相对较多,那么只有较多的持股才能发挥激励作用。
3 我国引入管理层持股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1)必要性。上市公司管理层持股制度作为最重要的长期激励制度是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引入我国,距今己有十几个年头,在这十几年内管理层持股制度在我国实施环境正逐步完善,市场各参与主体对管理层持股的作用逐步达成共识,许多公司也进行了很多有益的尝试。但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存在很多问题。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转让价格问题,很多企业在向管理层转让股份时,很容易出现自卖自买的情形,买卖价格都是由管理层制定的,不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2)可行性。随着各种问题的产生,就在2006年春节前,国资委制定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首次提出大型国有企业的管理层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本企业股权,只是要求管理层可以增量持股但不可以控股,而且要求用来购买股票的资金要有合法来源的证明。这被外界普遍认定为国资监管者对于“国有大型企业管理层持股解禁”的信号,也无疑是对推行管理层持股制度一个非常积极的信号。法律也适时开闸,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第143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回购股份用于奖励本公司员工,证监会出台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也随后呼应。
并且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我国各项法律制度和相关政策的不断完善,2005年8月23日,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商务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首次明确指出,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优先安排再融资,可以实施管理层持股。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完成了对《公司法》、《证券法》的修订,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三款“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将公司回购股票合法化,提供了激励股票的一个重要来源。新《公司法》、《证券法》出台,在公司资本制度、回购股票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转让股票等方面均有所突破,上市公司实施管理层持股的法律障碍得以消除。2006年1月,证监会出台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试行)》,同年3月国资委出台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9月出台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这标志着股权激励在国内资本市场终于修成正果,此举意味着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基本构建完成,也标志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建設迈出一个大的步伐。至此,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可以阔步前行了。
参考文献
[1]于东智.董事的持股权、公司治理与业绩:理论与经验[J].烟台大学学报,2003,(4).
[2]黄小花,李林初.管理层收购与上市公司治理绩效研究[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4,25(1).
关键词: 管理层持股;必在性;可行性
1 管理层持股的产生
在现代企业组织形式下,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由于所有者与经营者的目标不同,拥有更多关于企业内部信息的经理可能会利用信息优势损害所有者的利益,即存在道德风险。这些问题导致了代理成本的产生。为了解决委托代理问题,降低代理成本,必须有一套激励约束机制来使得代理人朝着委托人福利最大化的方向行进。管理层持股作为一种激励方式随之产生。
2 管理层持股发挥作用的条件
(1)配套机制。管理层持股是一种激励机制,它并不能单独发挥作用,它还需要有相关配套机制。配套机制有两类,一类是支持管理层持股的机制;另一类是与管理层持股对应的控制机制。
(2)外部环境。管理层持股发挥作用需要适当的外部环境,如果不具备其所需的外部环境,管理层持股也未必有效。管理层持股发挥作用的外部环境主要是指制度环境,如法律环境、市场环境等。它们会影响企业激励机制的选择,也会影响激励机制的有效性。
(3)企业的特征。作为一种激励机制的管理层持股是在一定的环境下出现的,企业的特征将影响到是否使用这种激励方式。比如,企业的实物资产越多,表明管理者的工作越易监督,无形资产越多,表明需管理者的决策越多。
(4)管理层的特征。管理者自身的特征也影响着管理层持股发挥作用的程度。如管理者对风险的偏好程度等。另外管理者个人财富的多少也影响着该机制的作用效果,如果管理者个人财富相对较少,那么该机制的作用就会强些,如果管理者的个人财富相对较多,那么只有较多的持股才能发挥激励作用。
3 我国引入管理层持股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1)必要性。上市公司管理层持股制度作为最重要的长期激励制度是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引入我国,距今己有十几个年头,在这十几年内管理层持股制度在我国实施环境正逐步完善,市场各参与主体对管理层持股的作用逐步达成共识,许多公司也进行了很多有益的尝试。但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存在很多问题。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转让价格问题,很多企业在向管理层转让股份时,很容易出现自卖自买的情形,买卖价格都是由管理层制定的,不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2)可行性。随着各种问题的产生,就在2006年春节前,国资委制定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首次提出大型国有企业的管理层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本企业股权,只是要求管理层可以增量持股但不可以控股,而且要求用来购买股票的资金要有合法来源的证明。这被外界普遍认定为国资监管者对于“国有大型企业管理层持股解禁”的信号,也无疑是对推行管理层持股制度一个非常积极的信号。法律也适时开闸,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第143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回购股份用于奖励本公司员工,证监会出台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也随后呼应。
并且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我国各项法律制度和相关政策的不断完善,2005年8月23日,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商务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首次明确指出,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优先安排再融资,可以实施管理层持股。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完成了对《公司法》、《证券法》的修订,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三款“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将公司回购股票合法化,提供了激励股票的一个重要来源。新《公司法》、《证券法》出台,在公司资本制度、回购股票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转让股票等方面均有所突破,上市公司实施管理层持股的法律障碍得以消除。2006年1月,证监会出台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试行)》,同年3月国资委出台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9月出台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这标志着股权激励在国内资本市场终于修成正果,此举意味着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基本构建完成,也标志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建設迈出一个大的步伐。至此,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可以阔步前行了。
参考文献
[1]于东智.董事的持股权、公司治理与业绩:理论与经验[J].烟台大学学报,2003,(4).
[2]黄小花,李林初.管理层收购与上市公司治理绩效研究[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4,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