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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紫阳县审计局对某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审计,在审查会计凭证的过程中,发现报销“纳税税票”,税收应由提供劳务人承担,为什么该单位会出现税款报销单,带着这个疑问继续审计,共发现了十三张“纳税税票”纳税项目,劳务费”金额71180.00元,审计人员向财务人员询问:“纳税款应由劳务人承担,你们为谁提供什么服务,为什么税款由公家报销”。财务人员吱吱唔唔地说:“我不太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