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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保障人权是贯彻以人为本的重要手段。而国际劳动标准亦与保障人权具有一致的精神内涵。本文指出在国际劳工标准成为贸易乃至国际交流的共同语言大背景下,我国劳动法应采取相应的对策:规定一定条件下的罢工权;应明确规定不得强迫劳动;建立统一的国内就业市场,杜绝或减轻劳动力市场上的就业歧视。
关键词以人为本 国际劳工标准 人权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283-02
近来,富士康“连跳”事件引起苹果、戴尔、惠普、诺基亚及索尼公司开始介入考察该集团员工的劳工及待遇条件,广州本田工厂也因劳资待遇问题引发罢工陷入“停产门”。这一系列热点事件将我们关注的视角引向国际劳工标准问题。
一、传统民本思想——国际劳工标准精神内涵的思想源头
中国传统思想史上的民本思想既是历代封建统治者的治国之术,又是中国哲学史上一个重要的传统哲学思想。传统民本思想萌芽于殷商至西周时期,当时的思想家、政治家从桀、纣的亡国及现实斗争中,初步看到人民的力量,提出“人无于水监,当于民监”和“敬德保民”。但这时对民的认识处于直观阶段,民本政治也还不是一种系统的思想体系或统治手段,而只是一种带有本能色彩的责任感。
到春秋末期,这些德行善举便被概括升华为民本思想。孔子提出“仁”的学说和“为政以德”。孟子集西周以来民本思想的大成,提出了“民贵君轻”、“得乎丘民而为天子”和仁政学说,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民本思想体系,把先秦儒家民本思想发展到一个新高峰。
唐、宋、元、明、清,中国的传统民本哲学思想更加丰富日臻完善。宋代张载、朱熹、二程都从各自的阶级利益出发,宣扬以民为本的思想。进入明清以后,进步思想家提出较系统的民本哲学思想。明末清初的王夫之对民众的力量有了更加清楚的认识,其民本哲学思想有鲜明的民主因素,肯定民的“视听明威”的作用。
探究民本思想的渊源和发展史,我们可以发现传统民本思想的进步性。在中国古代,“民本”是作为“神本”的对立面而提出来的,这样,比起以神为权威的统治信仰而言,无疑具有哲学思想上的先进性。其次,虽然民本思想主要不是从维护民众利益的角度提出的,而是统治阶级用来统治民众,对付民众的手段,是为了专制王朝的长治久安,但这一思想本身强调“重民”、“爱民”、“惠民”、“富民”,这又比“轻民”、“残民”、“暴民”、“瘠民”要进步得多。最后,它是在对民众清醒的认识基础上提出来的,看到了民众的合力是一股可以决定统治者命运的巨大社会力量,尤其到了封建社会末期,民众百姓被赋予“天”这个范畴与君抗衡,这是一种进步历史观,是对英雄史观的挑战。
二、以人为本的新民本主义——国际劳工标准精神内涵的当代涵义
传统民本思想毕竟是零碎、肤浅的,措施是被动、粗陋的,没有真正成为主流意识形态,其对象化程度也远未充分,想用这样一种理论来解决中国政治的基本问题,显然是勉为其难。所以,在理论和历史的条件均已具备的情况下,理论家、政治家们根据当代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传统民本思想加以改造,适时提出了新民本主义。
笔者认为,新民本思想之新,主要在于它与传统民本思想的区别上。目前,学者几乎毫无分歧地认为,新民本主义与传统民本思想的本质区别在于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理论基础不同。新民本主义的理论基础是唯物史观,主张人民作为社会生产的主体,创造了全部历史,因此理应成为历史的真正主宰。这些观点反映在政治领域,必然得出以民为本的推论。传统民本思想以历史唯心论为哲学基础,认为重民保民乃天意使然故应体恤子民,兼济天下。
第二,政权基础不同。新民本主义的政治载体是人民政权。这种性质的政权,无论在政治法理上还是政治结构上,都决定着人民是国家政治的出发点和归宿。相比之下,传统民本思想是以私有制条件下的私有性国家政权为基础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皇族权力笼盖四海。这种性质的政权,在本质上并不具有维护和实现人民利益的内在要求。
第三,终极目标不同。新民本主义是以马克思主义为基础,以人民群众为最终目的的。它的终极追求是人的全面发展,其目标是一种“发展追求”,这与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理论契合。而这是传统的民本思想远不可企及的。因为传统社会是自给自足的以封闭的自然经济为特点的农耕社会,男耕女织、衣食自给,所以,传统民本思想的目标模型,基本属于一种生存追求。
可见,传统的民本思想已被赋予全新的内容,因此,是新民本主义。
三、国际劳工标准与新民本主义具有一致的精神内涵
从历史发展和实证角度考察,以人为本,以伦理为准则的民本思想蕴涵着深厚的民权思想。中国共产党的创立,我国的人权革命进入新的阶段。1941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要》明确规定,一切抗日人民,包括地主、资本家的人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均受保护,其中人权受特殊保护。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的确立,使人权有了日臻完善的可能,这种完善是对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继承和发展。所以说,中国人权思想的萌芽,是在民本主义的发展中得以提出和实现的,人权是新民本主义的应有之意。
从政治活动的内涵和表现的需要而言,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具体体现为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人类的社会活动特别是政治活动具有群体性,现代民主政治以权利为门槛,设置了作为个体的人融入社会,从而成为社会的人的前提。个人参与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前提是必须享有一定的资格,即权利。没有权利,个人无以参与社会,无法在社会中生存。因此,权利对于人的生存和发展来说至关重要。虽然人权的行使表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但从根本上讲,由于人权的保障总是要借助于一定的政治权力、政治程序和政治机构,所以,它是一个政治过程,是政治文明发展程度的一种体现。既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类文明的一般要求,那么社会主义文明坚持以人为本的新民本主义,也就暗含着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
同时,全球贸易的发展和贸易国际化的趋势,给我们带来一个无法回避的法律问题,即国际劳工标准问题。国际劳工标准一般是指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公约和建议书,以及其它达成国际协议的具有完备系统的关于处理劳动关系和与之相关的一些关系的原则、规则。国际劳工公约的核心和宗旨是确立和保障世界范围内的劳工权利。就是说,劳工权利是国际劳工标准的基本的和核心内容。
从国际劳工标准的内容和追求的目标来看,无疑是将劳工权利放在了立法保护的首要位置。另一方面,人权内容的广泛性不容忽视,劳工作为特殊的人权主体,其基本权利亦属于人权范畴。从所追求的价值来看,国际劳工标准和基本人权的保障都以人道精神作为其基本价值之一。人权强调“人之作为人所应有”的权利,强调维护人的尊严和价值,并借助社会强制力保证实行。国际劳工标准亦是如此,通过对劳工生命权、健康权、劳动权等这一系列生存权和发展权的规定,达到和基本人权异曲同工的效用。因此,我们说,人权是国际劳工标准的精神所在,同时,由于人权也是民本思想的应有之义,所以,从国际劳工标准角度展开的论证,能巧妙地贯彻民本思想这一进路。
四、我国劳动立法的相应对策
我国的劳动立法已经初步形成了以人权为基本取向的劳动法律体系。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劳动立法需要根据我国国情,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逐步与国际劳工标准接轨。
(一)应规定劳动者的罢工权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劳动关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得劳动关系双方的对立不可避免地出现,劳动争议由此增多。当劳动争议得不到及时、妥善解决时,劳动者就会采取罢工这种足以与资方抗衡的手段来争取权益,因此,罢工是所有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存在的现象。在市场经济充分發展的我国,也应当对罢工的问题重新认识。应当看到,罢工权是国家赋予劳动者在一定条件下对抗用工单位或雇主的一种基本权利,许多国家在宪法中都规定了罢工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中也规定了罢工权。罢工权已被视为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从我国实际情况看,罢工已成为客观存在的现象,立法不应当采取回避态度,而是应当将其纳入法律规范中,明确规定罢工的构成要件,允许一定条件下的罢工,这样,一方面,有利于协调劳动关系,推动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另一方面,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实现。从而进一步促进劳资和谐。
关键词以人为本 国际劳工标准 人权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283-02
近来,富士康“连跳”事件引起苹果、戴尔、惠普、诺基亚及索尼公司开始介入考察该集团员工的劳工及待遇条件,广州本田工厂也因劳资待遇问题引发罢工陷入“停产门”。这一系列热点事件将我们关注的视角引向国际劳工标准问题。
一、传统民本思想——国际劳工标准精神内涵的思想源头
中国传统思想史上的民本思想既是历代封建统治者的治国之术,又是中国哲学史上一个重要的传统哲学思想。传统民本思想萌芽于殷商至西周时期,当时的思想家、政治家从桀、纣的亡国及现实斗争中,初步看到人民的力量,提出“人无于水监,当于民监”和“敬德保民”。但这时对民的认识处于直观阶段,民本政治也还不是一种系统的思想体系或统治手段,而只是一种带有本能色彩的责任感。
到春秋末期,这些德行善举便被概括升华为民本思想。孔子提出“仁”的学说和“为政以德”。孟子集西周以来民本思想的大成,提出了“民贵君轻”、“得乎丘民而为天子”和仁政学说,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民本思想体系,把先秦儒家民本思想发展到一个新高峰。
唐、宋、元、明、清,中国的传统民本哲学思想更加丰富日臻完善。宋代张载、朱熹、二程都从各自的阶级利益出发,宣扬以民为本的思想。进入明清以后,进步思想家提出较系统的民本哲学思想。明末清初的王夫之对民众的力量有了更加清楚的认识,其民本哲学思想有鲜明的民主因素,肯定民的“视听明威”的作用。
探究民本思想的渊源和发展史,我们可以发现传统民本思想的进步性。在中国古代,“民本”是作为“神本”的对立面而提出来的,这样,比起以神为权威的统治信仰而言,无疑具有哲学思想上的先进性。其次,虽然民本思想主要不是从维护民众利益的角度提出的,而是统治阶级用来统治民众,对付民众的手段,是为了专制王朝的长治久安,但这一思想本身强调“重民”、“爱民”、“惠民”、“富民”,这又比“轻民”、“残民”、“暴民”、“瘠民”要进步得多。最后,它是在对民众清醒的认识基础上提出来的,看到了民众的合力是一股可以决定统治者命运的巨大社会力量,尤其到了封建社会末期,民众百姓被赋予“天”这个范畴与君抗衡,这是一种进步历史观,是对英雄史观的挑战。
二、以人为本的新民本主义——国际劳工标准精神内涵的当代涵义
传统民本思想毕竟是零碎、肤浅的,措施是被动、粗陋的,没有真正成为主流意识形态,其对象化程度也远未充分,想用这样一种理论来解决中国政治的基本问题,显然是勉为其难。所以,在理论和历史的条件均已具备的情况下,理论家、政治家们根据当代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传统民本思想加以改造,适时提出了新民本主义。
笔者认为,新民本思想之新,主要在于它与传统民本思想的区别上。目前,学者几乎毫无分歧地认为,新民本主义与传统民本思想的本质区别在于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理论基础不同。新民本主义的理论基础是唯物史观,主张人民作为社会生产的主体,创造了全部历史,因此理应成为历史的真正主宰。这些观点反映在政治领域,必然得出以民为本的推论。传统民本思想以历史唯心论为哲学基础,认为重民保民乃天意使然故应体恤子民,兼济天下。
第二,政权基础不同。新民本主义的政治载体是人民政权。这种性质的政权,无论在政治法理上还是政治结构上,都决定着人民是国家政治的出发点和归宿。相比之下,传统民本思想是以私有制条件下的私有性国家政权为基础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皇族权力笼盖四海。这种性质的政权,在本质上并不具有维护和实现人民利益的内在要求。
第三,终极目标不同。新民本主义是以马克思主义为基础,以人民群众为最终目的的。它的终极追求是人的全面发展,其目标是一种“发展追求”,这与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理论契合。而这是传统的民本思想远不可企及的。因为传统社会是自给自足的以封闭的自然经济为特点的农耕社会,男耕女织、衣食自给,所以,传统民本思想的目标模型,基本属于一种生存追求。
可见,传统的民本思想已被赋予全新的内容,因此,是新民本主义。
三、国际劳工标准与新民本主义具有一致的精神内涵
从历史发展和实证角度考察,以人为本,以伦理为准则的民本思想蕴涵着深厚的民权思想。中国共产党的创立,我国的人权革命进入新的阶段。1941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要》明确规定,一切抗日人民,包括地主、资本家的人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均受保护,其中人权受特殊保护。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的确立,使人权有了日臻完善的可能,这种完善是对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继承和发展。所以说,中国人权思想的萌芽,是在民本主义的发展中得以提出和实现的,人权是新民本主义的应有之意。
从政治活动的内涵和表现的需要而言,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具体体现为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人类的社会活动特别是政治活动具有群体性,现代民主政治以权利为门槛,设置了作为个体的人融入社会,从而成为社会的人的前提。个人参与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前提是必须享有一定的资格,即权利。没有权利,个人无以参与社会,无法在社会中生存。因此,权利对于人的生存和发展来说至关重要。虽然人权的行使表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但从根本上讲,由于人权的保障总是要借助于一定的政治权力、政治程序和政治机构,所以,它是一个政治过程,是政治文明发展程度的一种体现。既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类文明的一般要求,那么社会主义文明坚持以人为本的新民本主义,也就暗含着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
同时,全球贸易的发展和贸易国际化的趋势,给我们带来一个无法回避的法律问题,即国际劳工标准问题。国际劳工标准一般是指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公约和建议书,以及其它达成国际协议的具有完备系统的关于处理劳动关系和与之相关的一些关系的原则、规则。国际劳工公约的核心和宗旨是确立和保障世界范围内的劳工权利。就是说,劳工权利是国际劳工标准的基本的和核心内容。
从国际劳工标准的内容和追求的目标来看,无疑是将劳工权利放在了立法保护的首要位置。另一方面,人权内容的广泛性不容忽视,劳工作为特殊的人权主体,其基本权利亦属于人权范畴。从所追求的价值来看,国际劳工标准和基本人权的保障都以人道精神作为其基本价值之一。人权强调“人之作为人所应有”的权利,强调维护人的尊严和价值,并借助社会强制力保证实行。国际劳工标准亦是如此,通过对劳工生命权、健康权、劳动权等这一系列生存权和发展权的规定,达到和基本人权异曲同工的效用。因此,我们说,人权是国际劳工标准的精神所在,同时,由于人权也是民本思想的应有之义,所以,从国际劳工标准角度展开的论证,能巧妙地贯彻民本思想这一进路。
四、我国劳动立法的相应对策
我国的劳动立法已经初步形成了以人权为基本取向的劳动法律体系。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劳动立法需要根据我国国情,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逐步与国际劳工标准接轨。
(一)应规定劳动者的罢工权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劳动关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得劳动关系双方的对立不可避免地出现,劳动争议由此增多。当劳动争议得不到及时、妥善解决时,劳动者就会采取罢工这种足以与资方抗衡的手段来争取权益,因此,罢工是所有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存在的现象。在市场经济充分發展的我国,也应当对罢工的问题重新认识。应当看到,罢工权是国家赋予劳动者在一定条件下对抗用工单位或雇主的一种基本权利,许多国家在宪法中都规定了罢工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中也规定了罢工权。罢工权已被视为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从我国实际情况看,罢工已成为客观存在的现象,立法不应当采取回避态度,而是应当将其纳入法律规范中,明确规定罢工的构成要件,允许一定条件下的罢工,这样,一方面,有利于协调劳动关系,推动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另一方面,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实现。从而进一步促进劳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