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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今年6月19日上海公布首份食品安全“黑名单”后, 8月26日,第二批食品安全“黑名单”出炉,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将张如国等4名责任人、上海盼盼食品有限公司等4家食品生产经营者列入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及有关责任人“黑名单”。
【案情详情】
一、上海盼盼食品有限公司另设窝点非法生产加工月饼案
2012年8月7日,上海市监管部门查处了位于奉贤四团镇的上海盼盼食品有限公司,因该公司在其生产区域东侧(六团公路326弄5号厂房内)另设窝点非法生产加工月饼,查实月饼馅料27.5吨,半成品月饼、成品月饼共计6.3吨,过期回收月饼3吨,以及7个销售点销售的非法生产月饼1.27吨。该公司已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有关责任人张如国5年内(2012.9.3~2017.9.2)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上海安盈食品有限公司引起食物中毒案
2013年6月6日上午,“纳峰公司”有50余名员工因腹痛、腹泻就诊。6月8日下午,数名“铃鹿公司”员工因腹痛、腹泻就诊。经查,两起食物中毒事件均因食用了上海安盈食品公司提供的桶饭。6月7日,安盈食品公司擅自撕毁封条,使用库存食品原材料,未对加工场所作任何“清洁消毒”等处理,加工配送中餐(桶饭)至“铃鹿公司”。该公司已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并罚款5万元,有关责任人李克兰5年内(2013.7.5~2018.7.4)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三、上海市虹口区嘉麟阁酒楼经营未经检验检疫食品案
2013年5月5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虹口分局现场检查时发现,嘉麟阁酒楼经营的“精致牛肉卷”12盒、“内蒙羔羊卷”21盒、“精致肥牛卷”35盒、“内蒙肥羊卷”20盒无法提供检疫证明。经采样送检后,“内蒙羔羊卷”、“内蒙肥羊卷”分别检出掺杂掺假成分。四种肉卷未经检验检疫,无法追踪溯源,虹口分局对该店上述产品依法没收销毁,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并罚款5万元,有关责任人叶秀凤5年内(2013.6.5~2018.6.4)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四、“台湾啤酒烤鸭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2年9月4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虹口分局接到举报,反映广灵一路35号啤酒烤鸭店在烤鸭中有违法添加行为。经查,该店不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监管人员对该店加工场所内待使用的腌制光鸭的料液进行采样送检,结果显示该料液中含有罂粟碱、吗啡等有毒有害物质。虹口分局当即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2013年2月5日,该店经营者张克德被虹口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 000元。
【案情详情】
一、上海盼盼食品有限公司另设窝点非法生产加工月饼案
2012年8月7日,上海市监管部门查处了位于奉贤四团镇的上海盼盼食品有限公司,因该公司在其生产区域东侧(六团公路326弄5号厂房内)另设窝点非法生产加工月饼,查实月饼馅料27.5吨,半成品月饼、成品月饼共计6.3吨,过期回收月饼3吨,以及7个销售点销售的非法生产月饼1.27吨。该公司已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有关责任人张如国5年内(2012.9.3~2017.9.2)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上海安盈食品有限公司引起食物中毒案
2013年6月6日上午,“纳峰公司”有50余名员工因腹痛、腹泻就诊。6月8日下午,数名“铃鹿公司”员工因腹痛、腹泻就诊。经查,两起食物中毒事件均因食用了上海安盈食品公司提供的桶饭。6月7日,安盈食品公司擅自撕毁封条,使用库存食品原材料,未对加工场所作任何“清洁消毒”等处理,加工配送中餐(桶饭)至“铃鹿公司”。该公司已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并罚款5万元,有关责任人李克兰5年内(2013.7.5~2018.7.4)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三、上海市虹口区嘉麟阁酒楼经营未经检验检疫食品案
2013年5月5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虹口分局现场检查时发现,嘉麟阁酒楼经营的“精致牛肉卷”12盒、“内蒙羔羊卷”21盒、“精致肥牛卷”35盒、“内蒙肥羊卷”20盒无法提供检疫证明。经采样送检后,“内蒙羔羊卷”、“内蒙肥羊卷”分别检出掺杂掺假成分。四种肉卷未经检验检疫,无法追踪溯源,虹口分局对该店上述产品依法没收销毁,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并罚款5万元,有关责任人叶秀凤5年内(2013.6.5~2018.6.4)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四、“台湾啤酒烤鸭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2年9月4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虹口分局接到举报,反映广灵一路35号啤酒烤鸭店在烤鸭中有违法添加行为。经查,该店不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监管人员对该店加工场所内待使用的腌制光鸭的料液进行采样送检,结果显示该料液中含有罂粟碱、吗啡等有毒有害物质。虹口分局当即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2013年2月5日,该店经营者张克德被虹口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