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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论文通过对荷兰殖民时期、郑氏时代、清代、日据时代的台湾地区土地制度的分析,以及1949年后台湾地区土地改革和土地重划制度进行详细研究,得出要保证土地制度的良性发展,就必须将土地这种具有明显稀缺性的重要资源的权力做出划分的结论。
关键词:土地制度 改革发展 台湾地区
一、光复前台湾地区土地制度
1.荷兰殖民时期土地制度。在荷兰殖民时期(1624年—1661年),台湾地区土地制度为王田制。殖民时期土地皆为荷王所有,故称“王田”。“王田”所有权属于统治阶级荷兰人,不得私有。土地可以租借给移民,从这些佃农征收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的田租。“王田”以“甲”为单位,荷领时期那个以九七〇〇平方公尺为一甲的土地面积计算单位,被延用至今日。
2.郑氏时代土地制度。在郑氏时代(1662—1683年),土地制度制度为官田制。王田制改为官田制,耕田之人皆为官佃,延用土地制度,就土地而言分为官田、私田及屯田。
3.清代土地制度。清代(1683—1895年)的土地制度与土地政策,主要为在私有土地制度之下,如何将官地开垦为民地。台湾地区土地制度中的官田和文武官田全部改为民业,实行一田三主的制度。当时的土地制度为垦佃制度,即由富豪士绅或其他强有力者,清领官地,招佃开垦。
4.日据时代土地制度。在日据时代(1895—1945年)时期,日本在1898年成立临时台湾地区土地调查局,1903年完成地籍调查。台湾地区总督府全面进行土地调查,确立了土地所有权制度。土地所有权的确立,保障了土地买卖的安全,有助于吸引资本家在台投资。1904年5月废止大租权,确立小租户为业主,简化土地所有权。使台湾地区土地所有权明确,且能掌握地理地形,防堵治安缺漏。
除此之外,将隐田整理出来,增加土地甲数,在消除大租户后,土地税收增加;最重要的是增加土地改革经济效益,给予日本资本家对于台湾地区的土地投资及企业设立种种方便和安全保障。
二、现行台湾地区土地制度
台湾地区现行土地制度主要经历两个阶段,即土地改革和土地重划。台湾地区的土地改革运动起始于1949年初,到1953年底基本结束并取得良好效果。这场土地改革从“三七五减租”开始,经历了“公地放领”,最终实现“耕者有其田”。
土地改革后的台湾地区农业也进入小农经济精耕细作时代。这种小农经济在土改后对台湾地区农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农业在国民经济生活中逐渐让位于工商业,小农经济对于农业与整体经济的制约作用逐渐显现。
当前台湾地区土地主要划分为都市用地和非都市发展用地,其中非都市发展用地主要指农村土地重划,包括农地重划和农村小区土地重划;而都市发展用地又根据主体与方式的不同划分为区段征收与市地重划两种。
1.农地重划与农村小区土地重划。通常所说的农地重划是指农村耕种土地的调整,即将一定区域内不合经济利用的农地加以重新规划整理,建立标准丘块,并配置农水路,使每一丘块能直接临路、直接灌溉及直接排水,以改善农业生产环境,扩大农场规模,增进农地利用,并配合农业机械化作业,提高经营效率,促进农业建设发展,增加农民收入。通过农村小区土地重划,农村生活条件得以改善,公共产品城乡均等化水平大幅度提升,农村小区土地价格大幅提高。
农村小区土地重划是旨在缩小城乡差距,改善农村生活环境,使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而进行的小区美化、绿化、道路拓宽、排水设施改善与兴建活动中心等活动。在重划过程中,首先要对小区重划进行整体规划,使小区生活生产功能与文化传统以及区域发展相一致,使农村小区重划与区域规划、县市发展计划以及地方特色等相一致。其次,要改善农村生活环境,拆旧盖新以改善居住条件,修建公共设施以丰富农村生活,完善教育、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以提高农村生活质量。需要指出的是,农村小区重划所需经费绝大部分是由政府支付的。
2.市地重划与区段征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市一方面需要在空间上扩张以扩大城市規模,另一方面又需要进行旧城更新以增加公共设施供给。无论是都市更新,还是城市扩张,都变更原有都市土地关系,而根据实施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土地所有权人为主的市地重划和以政府为主的区段征收。
市地重划是依照都市计划规划内容,将一定区域内,畸零细碎不整之土地,加以重新整理、交换分合,并兴建公共设施,使成为大小适宜、形状方整,各宗土地均直接临路且立即可供建筑使用,然后按原有位次分配予原土地所有权人。而重划范围内之道路、沟渠、儿童游乐场、邻里公园等公共设施及工程费用,则由参加重划土地所有权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负担,故是一种有效促进土地经济使用与健全都市发展的综合性土地改良事业。
与市地重划不同,区段征收作为城市土地开发的另一重要途径,是政府基于新都市开发建设、旧都市更新、农村小区更新或其他开发目的需要,对于一定区域内之土地全部予以征收,并重新规划整理。开发完成后,由政府直接支配使用公共设施用地,其余之可供建筑土地,部分供作土地所有权人领回抵价地之用,部分作为开发目的或拨供需地机关使用,剩余土地则办理公开标售、标租或设定地上权,并以处分土地之收入抵付开发总费用。
三、台湾地区土地改革的启示
台湾地区从“和平土改”到“土地重划”的过程的转变是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转换的过程。而之所以会发生这种转变,是随着地产由农业生产、居住向非农业生产与财富功能转换的结果。
早期政府之所以能够推动“和平土改”,是因为政府掌控者大量资源,一方面,二战后接收了日本占领时期的大量土地,约占整个台湾地区耕地的近45%;另一方面,接收了日本占领时期的水泥、造纸、农林、工矿等工商企业,形成公营企业。这两方面资源为政府推行“公地放领”和“地主限田”等奠定了基础。
随着政府可控资源越来越小,政府在土地制度中的主导角色也逐渐转到民间。政府的作用仅局限于依然缺乏经济价值的农地重划,而对于升值潜力巨大的都市土地无论采取的是市地重划还是区段征收的方式,政府在其间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小,更多的是由地主自行规划、开发,政府只负责审批、接收公共设施及其用地。其结果是,只要区块内有土地所有权人不同意重划或更新,政府便难以根据城市发展需要进行土地开发与再开发。为此,我们看到台北市建筑相对老旧,街道以及交通狭窄、拥挤,而政府根本无能力进行更新以增加公共设施,改善居住环境、美化城市。
所以,要保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同时保护与土地相关权利主体的利益,就必须将土地这种具有明显稀缺性的重要资源的权力做出划分。一方面,要保证政府具有土地发展权力,另一方面又要有效避免政府侵蚀土地权利主体的权益。既不能将土地完全收归国有而不顾原权利主体的利益,也不能将土地完全私有而阻碍了经济社会发展进程。
参考文献:
[1]土地制度和土地政策:台湾地区与大陆的比较研究[J].张弛.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2013(05).
[2]陈诚与台湾地区土地改革[J].张妮艳.才智. 2012(14).
[3]从台湾地区土地改革看大陆农地政策与立法生成[J].齐恩平,韩旭.农业经济. 2012(04).
[4]台湾地区土地改革研究[D].徐晓秋.首都师范大学 2005.
关键词:土地制度 改革发展 台湾地区
一、光复前台湾地区土地制度
1.荷兰殖民时期土地制度。在荷兰殖民时期(1624年—1661年),台湾地区土地制度为王田制。殖民时期土地皆为荷王所有,故称“王田”。“王田”所有权属于统治阶级荷兰人,不得私有。土地可以租借给移民,从这些佃农征收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的田租。“王田”以“甲”为单位,荷领时期那个以九七〇〇平方公尺为一甲的土地面积计算单位,被延用至今日。
2.郑氏时代土地制度。在郑氏时代(1662—1683年),土地制度制度为官田制。王田制改为官田制,耕田之人皆为官佃,延用土地制度,就土地而言分为官田、私田及屯田。
3.清代土地制度。清代(1683—1895年)的土地制度与土地政策,主要为在私有土地制度之下,如何将官地开垦为民地。台湾地区土地制度中的官田和文武官田全部改为民业,实行一田三主的制度。当时的土地制度为垦佃制度,即由富豪士绅或其他强有力者,清领官地,招佃开垦。
4.日据时代土地制度。在日据时代(1895—1945年)时期,日本在1898年成立临时台湾地区土地调查局,1903年完成地籍调查。台湾地区总督府全面进行土地调查,确立了土地所有权制度。土地所有权的确立,保障了土地买卖的安全,有助于吸引资本家在台投资。1904年5月废止大租权,确立小租户为业主,简化土地所有权。使台湾地区土地所有权明确,且能掌握地理地形,防堵治安缺漏。
除此之外,将隐田整理出来,增加土地甲数,在消除大租户后,土地税收增加;最重要的是增加土地改革经济效益,给予日本资本家对于台湾地区的土地投资及企业设立种种方便和安全保障。
二、现行台湾地区土地制度
台湾地区现行土地制度主要经历两个阶段,即土地改革和土地重划。台湾地区的土地改革运动起始于1949年初,到1953年底基本结束并取得良好效果。这场土地改革从“三七五减租”开始,经历了“公地放领”,最终实现“耕者有其田”。
土地改革后的台湾地区农业也进入小农经济精耕细作时代。这种小农经济在土改后对台湾地区农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农业在国民经济生活中逐渐让位于工商业,小农经济对于农业与整体经济的制约作用逐渐显现。
当前台湾地区土地主要划分为都市用地和非都市发展用地,其中非都市发展用地主要指农村土地重划,包括农地重划和农村小区土地重划;而都市发展用地又根据主体与方式的不同划分为区段征收与市地重划两种。
1.农地重划与农村小区土地重划。通常所说的农地重划是指农村耕种土地的调整,即将一定区域内不合经济利用的农地加以重新规划整理,建立标准丘块,并配置农水路,使每一丘块能直接临路、直接灌溉及直接排水,以改善农业生产环境,扩大农场规模,增进农地利用,并配合农业机械化作业,提高经营效率,促进农业建设发展,增加农民收入。通过农村小区土地重划,农村生活条件得以改善,公共产品城乡均等化水平大幅度提升,农村小区土地价格大幅提高。
农村小区土地重划是旨在缩小城乡差距,改善农村生活环境,使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而进行的小区美化、绿化、道路拓宽、排水设施改善与兴建活动中心等活动。在重划过程中,首先要对小区重划进行整体规划,使小区生活生产功能与文化传统以及区域发展相一致,使农村小区重划与区域规划、县市发展计划以及地方特色等相一致。其次,要改善农村生活环境,拆旧盖新以改善居住条件,修建公共设施以丰富农村生活,完善教育、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以提高农村生活质量。需要指出的是,农村小区重划所需经费绝大部分是由政府支付的。
2.市地重划与区段征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市一方面需要在空间上扩张以扩大城市規模,另一方面又需要进行旧城更新以增加公共设施供给。无论是都市更新,还是城市扩张,都变更原有都市土地关系,而根据实施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土地所有权人为主的市地重划和以政府为主的区段征收。
市地重划是依照都市计划规划内容,将一定区域内,畸零细碎不整之土地,加以重新整理、交换分合,并兴建公共设施,使成为大小适宜、形状方整,各宗土地均直接临路且立即可供建筑使用,然后按原有位次分配予原土地所有权人。而重划范围内之道路、沟渠、儿童游乐场、邻里公园等公共设施及工程费用,则由参加重划土地所有权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负担,故是一种有效促进土地经济使用与健全都市发展的综合性土地改良事业。
与市地重划不同,区段征收作为城市土地开发的另一重要途径,是政府基于新都市开发建设、旧都市更新、农村小区更新或其他开发目的需要,对于一定区域内之土地全部予以征收,并重新规划整理。开发完成后,由政府直接支配使用公共设施用地,其余之可供建筑土地,部分供作土地所有权人领回抵价地之用,部分作为开发目的或拨供需地机关使用,剩余土地则办理公开标售、标租或设定地上权,并以处分土地之收入抵付开发总费用。
三、台湾地区土地改革的启示
台湾地区从“和平土改”到“土地重划”的过程的转变是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转换的过程。而之所以会发生这种转变,是随着地产由农业生产、居住向非农业生产与财富功能转换的结果。
早期政府之所以能够推动“和平土改”,是因为政府掌控者大量资源,一方面,二战后接收了日本占领时期的大量土地,约占整个台湾地区耕地的近45%;另一方面,接收了日本占领时期的水泥、造纸、农林、工矿等工商企业,形成公营企业。这两方面资源为政府推行“公地放领”和“地主限田”等奠定了基础。
随着政府可控资源越来越小,政府在土地制度中的主导角色也逐渐转到民间。政府的作用仅局限于依然缺乏经济价值的农地重划,而对于升值潜力巨大的都市土地无论采取的是市地重划还是区段征收的方式,政府在其间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小,更多的是由地主自行规划、开发,政府只负责审批、接收公共设施及其用地。其结果是,只要区块内有土地所有权人不同意重划或更新,政府便难以根据城市发展需要进行土地开发与再开发。为此,我们看到台北市建筑相对老旧,街道以及交通狭窄、拥挤,而政府根本无能力进行更新以增加公共设施,改善居住环境、美化城市。
所以,要保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同时保护与土地相关权利主体的利益,就必须将土地这种具有明显稀缺性的重要资源的权力做出划分。一方面,要保证政府具有土地发展权力,另一方面又要有效避免政府侵蚀土地权利主体的权益。既不能将土地完全收归国有而不顾原权利主体的利益,也不能将土地完全私有而阻碍了经济社会发展进程。
参考文献:
[1]土地制度和土地政策:台湾地区与大陆的比较研究[J].张弛.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2013(05).
[2]陈诚与台湾地区土地改革[J].张妮艳.才智. 2012(14).
[3]从台湾地区土地改革看大陆农地政策与立法生成[J].齐恩平,韩旭.农业经济. 2012(04).
[4]台湾地区土地改革研究[D].徐晓秋.首都师范大学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