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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两个月前,我打的前往邻县时,与司机周某约定总价款为400元。途中,周某见有四人顺道搭车,遂不顾我的强烈反对,让他们超载上车,强行与我“合乘”,并另外收取费用。到达目的地后,我以周某违约并已另行收费为由,要求降低原定价款。僵持中,周某恼羞成怒,拿出车上的扳手砸向我头部,导致我轻伤乙级,并花去3万余元医疗费用。因周某已潜逃,我曾多次要求公司赔偿,但均被拒绝,理由是周某对我进行暴打属于个人行为,公司与周某的合同中也明确约定,因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害一律由周某自负。请问:公司应否向我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