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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商业竞争被称为“眼球经济”,商家消费者为了吸引消费者注意力衍生了许多“搭便车”的行为,对于此类行为的定性一直是司法中的疑点。现代制度把“混淆可能性”作为认定商标侵权的标准,通过对“混淆可能性”的解释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补充可以很好地解决商标侵权认定中的难点,把“商标性使用”作为侵权认定的标准,会造成商标法体系上的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