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检察官“被打”后的三桩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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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官“被打”真相
  
  由于张永宁拒绝接受采访,记者只得通过其他渠道了解发生在2006年4月10日那起“检察官被打”事件。
  据事发地保山市“老灶”火锅店的两名小工回忆,4月10日下午,火锅店二楼两个紧邻的小包间的客人不知何故发生争执,外边包间的一位客人(后经证实,此人系隆阳区检察院批捕科的检察官张永宁)趁着酒意冲到里面包间骂,里面包间的客人也“回敬”了几句。
  随后,里边那桌客人可能预感到什么,埋单后就各自溜了。
  据这两名小工回忆,双方争吵当中,张永宁曾打过电话,约10分钟后,来了20多个人。当他们听说和张永宁争吵的客人已经离开后,便砸了火锅店的一些碗、碟子和酒杯。
  就在4月10日晚上,隆阳区民政局局长安鸿云、金田拍卖公司总经理水中文等几人在另外一个地方吃饭。由于安鸿云多喝了几杯,水中文便送安鸿云回家。当走到升阳宾馆门口,水中文建议到宾馆喝杯茶,休息一会儿再走。
  安鸿云刚走进宾馆的一间包间,就倒在沙发上睡着了。宾馆的老板王权(同时也是“老灶”火锅店的老板)见到水中文他们到来,便主动过去招呼。两人在聊天时,王权谈到张永宁下午带人砸了他火锅店的事。水中文便说:“我与张永宁熟悉,我马上给他打个电话叫他过来,大家当面沟通一下就没事了。”说着,水中文就给张永宁打了电话。
  没过几分钟,张永宁来到了升阳宾馆。王权就问:“听说你今天下午带人砸了我的火锅店,究竟是怎么回事,大家当面说个明白。”
  “我就是砸了你的店,你有脾气就喊人来打我嘛。”张永宁的火气仍未消。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张一脚踢到了王权的膝盖上,气愤当头的王权则顺手抓起烟灰缸和啤酒瓶向张永宁砸去。当时,张的头部被砸破,流了很多血。
  这时安鸿云被惊醒,在水、安的劝说下,王和张停止了打斗。张便拨打了“110”报警。当 “110”巡警赶到现场了解情况时,张永宁当着 “110”巡警的面说:“此事与安鸿云无关。”事后,王权被“110”巡警带到了派出所,安鸿云和水中文则各自回家了。
  王权被带到派出所以后,主动送张永宁到医院进行治疗和包扎。在接受了派出所的询问之后。次日(4月11日)凌晨两点回到了家里。
  后经隆阳区公安分局鉴定,张永宁受伤程度为“轻伤丙级”。
  然而,关于张永宁“被打”的情形,记者在采访中又了解到另外两个不同的“官方”版本。
  隆阳区检察院检察长杨捷在接受采访时称,事发当晚,张永宁在升阳宾馆查办一起与王权有关的赌博案件,安鸿云、水中文则充当说客,在说情不成的情况下,王权就动手打人。杨捷还指责道:安鸿云作为一名国家工作人员,在我们的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被打时,居然袖手旁观。
  而后来保山市中级法院、昌宁县法院(保山中院指定审理王权案)对王权的判决书中写道: “被告人王权与水中文、安鸿云在王权经营的升阳宾馆七楼KTV包房内闲聊。期间,水中文打电话邀约被害人张永宁到该包房。后王权与张永宁在包房内发生争执,王权遂用茶杯、啤酒瓶砸向张永宁的头部及左肘部。致使张永宁头部、左肘关节受伤。”
  
  打人一件定性为“涉嫌”之后
  
  据一位知情者透露,张永宁“被打”的第二天(4月11日),隆阳区检察院向隆阳区委汇报称:张永宁在查办一起赌博案件时。被“涉黑”人员王权打伤,而作为民政局局长的安鸿云居然也在场。据称,隆阳区委当天就召开了紧急会议,并作出了重要部署。
  4月12日凌晨两点左右,隆阳区公安分局局长普兴旺打电话到安鸿云家。让他到公安局有重要事情研究。
  安鸿云事后把当晚去公安局的情况告诉了他父亲安俊。据安俊回忆,安鸿云到公安局以后就直接被带到了刑警队。当时,区委某主要领导和人大、检察院、法院的主要领导也在场。该领导直接问安鸿云:“你把涉赌的问题交代一下。”安鸿云回答:“我在哪里‘涉赌’,有什么证据?我从来没有赌博过呀!”该领导又改口道:“不是‘涉赌’,是‘涉黑’的问题。”
  “我涉什么‘黑’呀?领导,说话要有证据。”安鸿云说。
  该领导再问:“你不‘涉黑’,为什么成天与那些坏人(记者注:指王权等)一起混?”
  “坏人头上又没有刻个‘坏’字。我怎么知道他就是坏人?”安鸿云用这句话顶撞了该领导之后,这位领导则说:“我不跟你说,你跟公安局说去。”
  安俊告诉记者,安鸿云在接受讯问的时候,警察曾这样开导他:我们已经查实王权、水中文等人“涉黑”,你把王权、水中文怎么阻挠张永宁执行公务,又是怎样设圈套殴打他的过程陈述一下就没事了,在这起事件中,你是作为一个证人的身份。
  安鸿云只是把事发时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客观的陈述。12日下午17时多,安鸿云被“释放”回家。
  同月22日下午17时许,隆阳区检察院将安鸿云从家中带走。5月7日,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将安逮捕。
  在安鸿云接受公安局讯问的同一天(4月12日凌晨),打人事件的“主凶”王权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另一位在场人员水中文也被隆阳区公安分局关押,理由是“强制戒毒”。水中文在被“强制戒毒”期间,5月14日又因“涉嫌偷税罪”被刑事拘留。
  巧的是,仅仅在张永宁“被打”后的一天时间内,安鸿云、王权、水中文3人同时“案发”。
  
  “涉鬟”人员的非“涉嫌”罪名
  
  以“涉嫌故意伤害”被隆阳区检察院逮捕的王权,最后移送至昌宁县(保山市管辖)检察院,由该检察院提起公诉。
  2006年11月30日。昌宁县检察院以王权涉嫌窝藏罪、赌博罪、伤害罪向昌宁县法院提起了公诉。根据法院的判决书显示,窝藏罪、赌博罪是隆阳区公安机关在办理“伤害罪案”的过程中查出来的。
  2006年12月26日。昌宁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权犯窝藏罪、赌博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王权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保山市中级法院。2007年2月12日,保山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水中文在“强制戒毒”期间,隆阳区检察院又指控他的金田拍卖公司偷漏国家税收118万余元,同时还指控他先后5次向有关官员行贿(其中向安鸿云行贿5万元)。2007年4月29日,隆阳区人民法院以偷税罪、行贿罪判处水中文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 26万余元。
  
  安鸿云的“罪”
  
  当安鸿云“涉黑”“涉赌”都不能成立的情况下,隆阳区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其进行了逮捕。
  检察院指控称:2004年5月至2005年11月期间,安鸿云利用担任隆阳区永昌镇镇长并主持镇党委、政府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拍卖该镇上 巷街57号处房地产时,得知该房地产拍卖价款超出底价100万元,遂未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擅自决定“将超出拍卖底价的价款部分,拍卖人按照40%提取”。在拍卖永昌镇下属的保山市第一建筑公司委托的房地产时,明知委托合同未约定支付佣金,擅自决定用镇政府的23.706万元企业发展基金支付给了拍卖人。安鸿云滥用职权,造成公共财产直接经济损失63.706万元。
  而根据相关书证显示,在拍卖上巷街57号处房地产前夕,永昌镇政府委托保山市建设银行下属的一家评估机构对该宗房产进行了评估,其评估价为140万元。作为主持全面工作的镇长安鸿云认为此评估价偏低,要求拍卖公司在拍卖时将底价上浮15%(即160万元)。双方约定,拍卖公司所得佣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拍卖总价的3.5%。二是超出底价部分按40%提取。拍卖结果让双方都感到意外,竟然以261万元成交。比拍卖底价160万元超出了100万。最后。永昌镇政府实际按160万元的3.5%和100万元的40%给拍卖公司支付了佣金。
  在此项拍卖过程中,主持全面工作的安鸿云不但没有使国有资产流失,而且使国有资产在评估价(140万元)的基础上多增加了80余万元。
  拍卖保山市第一建筑公司委托的房地产时,其成交价为790.2万元,拍卖人在拍卖成交之后按3%提取了23.706万元的佣金。拍卖合同中未约定支付多少佣金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拍卖法》第56条规定: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的,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
  由此证明,给付拍卖公司“3.5%”和“3%”的佣金符合《拍卖法》的这一规定;对于超出底价100万元按照40%提取佣金同样符合《拍卖法》的这一规定,同时也符合《云南省拍卖业管理办法》中“超出拍卖底价的价款部分,拍卖人按40%提成”的规定。
  再说安鸿云的另一宗“罪”。根据讯问笔录显示,2006年4月22日,安鸿云正被羁押期间交代:2004年7月28日,其妻杨丽云带女儿到昆明看病,确诊女儿的眼睛息上一种罕见的Coats病,这种病在几百人中才有一例。
  安鸿云接到妻子的电话后。便和他的同学尹东波及朋友叶少杰3人从保山驱车前往昆明。当他们到达高速公路入口处时(记者注:水中文已经得知安鸿云的女儿要到北京去治病的消息),看见水中文开着车在这里等候,安鸿云3人便下车跟水中文打招呼。这时,水中文将用报纸包好的5万元钱递给了安鸿云,并说:“带上这5万元钱,有备无患。”安鸿云推辞道:“不用了,我带着钱。”水中文又说:“孩子病重,北京花费大,你先拿着。”
  安鸿云收下了钱,并说了一句“我回来后赔给你”(记者注:“赔”是保山土话,“还”的意思),就匆匆上车奔赴昆明。
  这便是检察院指控安鸿云受贿的情况。
  
  证人“提供”
  
  2006年12月28日,隆阳区检察院以安鸿云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向隆阳区法院提起公诉。2007年1月8日,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庭审期间,当辩护律师宣读完安鸿云同学尹东波的证词后,公诉人则以证人翻供为由,要求休庭延期审理。
  休庭以后的2007年1月11日至17日之间,为安鸿云作证的6位证人相继被隆阳区检察院的人带走。记者在保山采访期间,见到其中的3位证人。
  2007年3月8日下午,记者在隆阳区永昌办事处见到了安鸿云一案中“滥用职权罪”的证人张文翰,他正欲向记者介绍有关情况,就接到了一个神秘的电话,之后。张说“现在有急事不能接受采访。晚上再联系”。晚上21时许,记者拨通了张文翰的手机,他却说:“不方便接受采访,希望你们理解。”
  尹东波在接受采访时向记者介绍,1月11日上午9时25分,他被两名检察官带到隆阳区检察院审讯室,由两名协警看守。直到下午16时许,他被几名检察官轮番讯问,一直问到次日凌展零时许,才让他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后回家。
  叶少杰说,1月17日晚23时左右。他被检察院的人用手铐铐到检察院,法警用拳头打他,把他的眼镜打掉在地上。第二天,叶少杰被送到强制戒毒所进行尿检,结果呈阳性,公安机关由此认定其“吸毒”,并作出了强制戒毒1年的行政处罚, 1月20日。叶少杰被送到强制戒毒所进行强制戒毒。
  叶少杰被关进强制戒毒所以后,又两次被带到检察院做笔录。3月4日,在叶少杰向检察院写了一份“不作伪证”“不干预司法公正”的《保证书》以后,才被释放。
  
  从“缓刑”到“治罪”
  
  2007年1月23日。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安鸿云一案。
  在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大量的“新”证据。所谓新证据,实际是检察机关利用前文所述的“政策攻心”手段,对相关证人的讯问笔录。
  公诉人宣读的这些讯问笔录显示,“滥用职权罪”的关键证人张文翰改变了以前的口供,新口供称:为拍卖公司提取40%佣金的问题未经集体研究,事后安鸿云指使张文翰篡改了《会议记录》(将“为拍卖公司提取40%佣金”加进《会议记录》)。
  关于“受贿罪”的问题:叶少杰新口供称不在高速公路口,也没有与安鸿云等人去昆明。叶少杰“翻供”即标志着“安鸿云当时拿钱后称要还水中文”的说法少了一个关键的证人。
  辩方当庭出示一份关键的证据:2004年7月29日。当安鸿云为难之时,水中文借给了他5万元以后,2005年3月21日。安鸿云的妻子杨丽云又借给了水中文50万元,至今未归还。同时,还出示了50万元系杨丽云用自家和父亲的房产证在保山工商银行抵押贷款的证据。
  辩护人认为,此证足以表明水中文借给安鸿云5万元,以及杨丽云借给水中文50万元是朋友之间正常的经济往来,不属于受贿(记者注:在之后3月9日的庭审中,水中文当庭承认,他尚欠安鸿云家45万元)。
  法庭驳回了辩护人的意见,而支持了公诉方的意见。2007年2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安鸿云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
  安鸿云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保山市中级法院。5月10日,保山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安鸿云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判决下达后,安鸿云的家人已委托律师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申诉。
  另据记者了解,隆阳区公安机关已经以涉嫌 “妨碍作证罪”对安鸿云的妻子杨丽云进行立案调查。
  杨捷检察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当初我们都想‘保’安鸿云,准备给他判个缓刑保住公职算了,但他搞了那些证人出来为他作伪证,所以我们必须要治他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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