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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改革以来,房地产开发企业借款利息费用的会计处理几经变革,使得不同企业之间以及同一企业不同时期的房地产成本互不可比,本文就其历次变革的合理性进行以下探讨。1992年财政部制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冷对“财务费用”科目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在房地产开发经营过程中,为进行资金筹集等理财活动而发生的财务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在期未应全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这一规定表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借款费用均作为期间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也就是说不允许借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