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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为适应国有林场改革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场(苗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林业生产特点,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制定了《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