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政府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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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行政责任问题因其对行政法理论建设的重要价值而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但是因为理论对于行政责任制度问题的研究还有很多不足,导致了实践上对行政责任的无力,影响了我国行政法治的建设。对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从理论上对行政责任制度问题进行探讨。本文首先提出了我对于我国政府行政责任的认识,然后对行政责任的理论基础进行了思考,最后从宏观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行政责任的建议,以期为我国的行政责任制度建设提供一些理论思路,完善我国当前的行政责任制度。
   [关键词]行政责任;政府;法制化
  
   一、我国的政府行政责任制度
   根据人民主权的一般理论,认为政府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而且人民在把权力交给政府的同时,政府也承担了相应的责任。这里理解的行政责任是行政主体应当在行使法律所赋予自己的权力时,承担责任,对法律和对全体人民负责,实现人民的利益。行政责任是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因违法、不当或部分合法行政行为而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所以行政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属于行政法的研究范畴。这里指的行政责任仅指的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即政府的行政责任。
   对行政责任的研究一直在不断更新,不断丰富,这是因为研究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对行政责任进行研究可以丰富我国的行政法律责任理论,为我国的行政责任立法提供理论依据。目前我国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的研究相对于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责任研究还比较不成熟,但是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的研究对行政行为,行政原则等方面的研究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研究有助于控制政府的权力,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权力必须要进行控制,不然就会造成权力的滥用和恣意,但是控权并不是行政法的最终目的,行政法的最终目的是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对行政责任进行研究对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保护相对人权利有积极意义。
   本质是事物内在的必然联系,只有对本质进行把握才能更深层次的揭示事物究竟是什么,对法律责任本质的理解,法学理论界形成三种学说:道义责任论、社会责任论和规范责任论。道义责任论认为责任的本质是道义的非难;社会责任论认为法律责任本质上是对行为人的反社会危险行为的否定,认为法律责任实际上也就是一种社会责任;而规范责任论认为法律责任是法律规范对行为人行为评价的结果。这三种理论都有其各自的合理性和局限性,我认为,对法律责任的本质研究应该综合其社会性和法律性,从而得出行政法律责任的实质是行政主体基于法律对其的否定性评价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的结论。
   二、行政责任的理论基础
   美国著名法学家霍尔姆斯说:“理论之于法律的教条,犹如建筑师之于建筑的工匠,乃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部分”。[1]社会中所有的规则和制度的建立者要有其理论基础,而且往往支持该规则的理论基础是衡量这项规则合理与完美的根据,所以对合法行政責任的研究必然离不开对其理论基础的探究。只有其理论依据经得起实践的探索和验证,而且得到人们的接受并认同,这项制度才能开始进行构建和完善,才能增强这项制度的运行实效。因此,以宪法和行政法这两个大的角度为视角作为立足点来探寻合法行政责任的理论渊源,主要有社会契约理论、人权理论、行政法治理论和权责统一理论。
   (一)社会契约理论
   社会契约认为政府拥有行政权力的同时还有必须与之相当的行政责任,这些行政权力和行政责任是政府与社会订立契约的结果,政府在使用其权力的同时不能忽略其基于契约所负有的对社会承诺的责任。社会契约的理论就是国家与政府的一切权力来源于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公民与政府之间之所以需要这样的契约方式,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成员的公共利益。政府行为如果超出了公民与政府之间社会契约所规定的宗旨与范围,必将威胁到人类正常的生活秩序和公共利益,这样的政府也就不能完成自己承担的社会责任,其权力正当性与合法性基础也因此而丧失。[2]
   按照社会契约理论的逻辑思维,国家和政府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基于保护其自身和公共利益的目的,将自己的部分权力授予政府,政府之所以有这些权力是基于人民的委托。因此,在现代社会,人民授权的方式被规定为法律,政府权力的来源也就表现为法律授权,下令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力,如果不当行使或违法行使,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人权理论
   人权的概念和理论是在资产阶级革命特别是在18世纪美国和法国革命的时期提出来的,对历史和现代社会的发展进程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因为人权理论的基本内容是人的权利是一个人从出生就开始享有的并且不可被剥夺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是与生俱来、不可剥夺和不可转让的,即天赋人权。杰斐逊说“对于宪政发展历史上的宪政开拓者而言,尊重人权是人民同意政府统治的条件,是政府合法性的基础。”[3]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权概念也从政治范畴被随之上升到法律范畴,最初将人权纳入宪法,使人权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后来发展到其包含的范围越来越广。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权也被赋予更广泛的社会内容,政府保障人权的职责也从消极转为积极的人权保障,也就是政府不仅要保障最基本的人权不受侵犯,还要求政府更积极的创造条件和提供服务给予人权的发展更充分的空间和资源。这就是人权理论对政府行政责任的要求。
   (三)权责统一理论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的基本范畴,贯穿法的一切部门,它们全面的体现了法的价值属性,它们对法律的意义重大,权利和义务在行政法领域表现为职权和职责,它们对行政法的意义也一样,贯穿行政法的立法,执法,守法和司法。行政职权包括权和责两个方面。宪法、法律授予行政机关管理经济和管理社会的职权,行政机关的这种职权是公权力,不仅是可以行使,而且是必须行使,不能放弃。同时两者是相结合的,职权的行使和职责的履行被合法的运用时可以给人民带来利益,而当两者相脱离时,这种权力就会变成专制,给人民造成灾难,二者是相互统一,密不可分的,权力和责任的平衡和统一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要求之一,因此我国有学者认为,现代行政法是保护行政权与公民权处于平衡状态的平衡法。行政法律责任正是实现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自身及其之间权利义务平衡的一种必不可少的法律手段。[4]
   三、行政责任的完善
   目前对政府行政责任的讨论主要存在于理念和制度两方面,唯物主义辩证法认为,事物是原因分为内因和外因,我认为对我国政府行政责任的完善要从两方面都要有所改革,既要求内在方面也要求外在方面,一方面,政府应该转变理念,积极改革不适应经济发展的管理和行为方式,提高政府的治理水平;另一方面,将行政责任加以法制化,让政府执法有其法律规范的支持,达到依法治国的要求。
   (一)政府执法理念转变
   1.从权力政府转向责任政府
   政府自古以来就是行使权力的部门,但是如果只注重权力的行使而忽略责任的承担那就首先违反了权责相统一的理论,现实中,我国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始终认为政府就是行使权力的机关,在实践中各种官僚主义现象是层出不穷,这种权力膨胀的现象充分的说明了我国政府机关对权力的重视和对责任的漠视,更严重的是,这种权力政府的思想颠倒以人民和政府的水和舟的关系,彻底的忽略了政府的责任。实际上,政府对社会承担责任才是政府的第一任务,它意味着政府行使的每一项权力背后都连带着一份责任,如果不依法行使就会带来法律责任。所以政府应该把自己的责任放在第一位,转变权力政府的理念。[5]
   2.从强制型政府转向服务型政府
   我国的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的开放要求政府行政权的作用方式也应该向着温和的服务型的方向转变。我国的政府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行政作用方式都是强制命令型的,而现在,政府要承担为市场提供服务,维护社会秩序的保安作用,要越来越多的体现民主,协调的要义,促使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进行有效合作,这种理念的转变是十分必要的,而且这种新精神也在变革后的管理手段中得到贯彻,例如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中增加听证程序,在行政征收中增加事前告知程序和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申辩的机会。
   (二)行政责任制度法制化
   1.对行政责任法律进行完善
   在我国,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失职要承担法律责任,但缺乏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行政责任制度要求具有强制规范作用的个人责任、行政诉讼法、行政追究、行政处罚等的法律规定,但在目前,我国关于行政责任制度方面的法律非常不健全。这就需要通过对法律的制定和清理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现对行政权力的反向制约。法律責任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要保证行政责任的实现,就需要有完整的确立和保证行政责任的法律体系。近年来,全国人大以及地方人大加强了行政立法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与建立高度的民主和法制目标仍有很大的差距。
   2.对会务员制度进行改革
   只有职责范围明确,注重部门间协作,鼓励行政人员参与,才能称得上是一个合理、完善的组织制度。行政人员作为服务群众、维持社会秩序的主力军,更加应该严格要求:首先,严格公务员的选拔和培训。推行竞争上岗,政务公开制度是有必要的,实行任前公示制可以提高公务员素质,使公务员制度充满活力;其次,强化公务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通过激励机制,激发公务员服务大众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通过约束机制,减少滥用职权的危险性和怠慢履行职责的可能性;最后,对公务员立法进行完善,修正现行的《公务员法》中的缺陷,建立内容科学、逻辑合理的公务员法制体系。
  
  [参考文献]
  
  [1]荆知仁.美国宪法与宪政.三民书局,1985:12.
  [2]王振东.法律契约的历史发展及当代意义.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04,(12).
  [3][美]L.亨金.权利的时代.信春鹰等译,知识出版社,1997:108.
  [4]罗豪才.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平衡.中国法学,1993,(1).
  [5]胡肖华.走向责任政府.法律出版社,2006:283.
  
  [作者简介]孙健,女,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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