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某市国税局稽查局2003年6月在对民政福利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03年一季度将2002年12月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对外销售实现的增值税2万元,混入自产货物一并向国税局申请办理了先征后返。经延伸检查还发现,该企业2001年存在同样做法,已被国税局处理过。上述事实已为该企业所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