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管理权与大学生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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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发展,人们的法制观念也随之不断增强,保护个人隐私已经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但是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的隐私权保护在当今司法实践中还趋于空白,对其研究的深度不够,亟待立法中给予回应。大学生在校隐私权被侵害案件时有发生,对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本文通过对高校管理权与大学生隐私权的冲突现象加以分析,探求保护大学生隐私权的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隐私权;高校管理;大学生;冲突;协调
  一、高校管理权与大学生隐私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教育法》对高校管理权有相关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这表明国家明确任何教育机构都应当以促进学生身心发展和教育事业发展为目的,要对社会、国家、人民和社会公共利益负责。我国《教师法》又明确规定,教师有“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与此同时法律又赋予教师进行身心教育、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综合素质的权力。
  我国《宪法》、《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都对公民的隐私权有着明确的规定。但是大学生作为年满十八周岁但有居住学校,有学校教育管辖的这一特殊群体,相对于普通公民而言,他们既具有一般社会公民的共性,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因此大学生隐私权更容易陪忽视受到侵害,也更应加大力度进行保护。
  二、侵犯大学生隐私权的内容、特征
  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在高校管理中侵犯大学生隐私权的行为特征位侵害行为的易发性、侵害行为的隐蔽性以及侵害行为的救济手段形同虚设。由于一般高校实行住宿制对学生进行全方位管理中间的任何一个环节都使得侵害行为易发。而加之高校在管理的过程中由于部分高校管理者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学校管理又披上合法的外衣,使得侵害行为有较大的隐蔽性。当侵害行为发生后大学生而诉诸法律,或向相关部门投诉的现象是不多的,这是因为他们找不到常设机关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同时也认为自己的力量不足以跟学校抗,这体现出侵害行为的救济手段形同虚设。
  隐私权的内容包含私人生活、信息和领域,他人不得非法干涉、获取和利用。大学生作为一个特定的群体,他们的隐私权主要有:1、姓名、肖像、电话、信息、通信、日记以及其他私人文件等不被窥探、公开或传播;2、 家庭关系、亲朋关系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开;3、宿舍不经同意不得非法侵入、窥视及搜查;4、 私人生活不得受他人监视、窥探、调查及公开;5、 纯属私人情况或私人数据不经本人允许不得非法搜集、公开、传播及处理;6、成绩、名次、处分等不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
  三、高校管理权与大学生隐私权的常见冲突
  在现实的教育教学中,高校的管理权侵害学生的隐私权的事情时有发生,常发生以下现象;1、学校公布学生的成绩并按分数排名。从小认为知道自己的分数及排名是为了正确估计自己的学习成绩和学习效果,有利于进步,有利于适应残酷现实,是一种正确的教学管理手段。但也有人认为成绩是自己考的是自己的隐私,把自己考试的成绩和排名公之于众不是侵犯自己的隐私权吗?甚是有些学生造成严重心理压力,产生不良后果。2、高校管理者教育惩戒方式不对。教育也好惩戒也好是为了学生更好的发展,更好的做人,教师以及学校的管理者有这个权利和义务,但是在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过程中不可以把自己平时合法了解和掌握的学生隐私当众说出来,侵害学生隐私也伤及孩子自尊。3、学校安排检查学生寝室。学校根据自身管理的需要对学生进行寝室安全、卫生、纪律等方面的检查是合理的。但是寝室对于大学来说是个人私密空间,他人随意进出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
  通常情况下,高校侵害学生的隐私权主要是对学生私人信息隐私的侵犯,对学生私人空间隐私的侵犯以及对学生私人空间隐私的侵害。另外,因为高校管理权具有极为广泛性的特点,涉及学籍、党员发展、学位、就业、宿舍、等诸多方面的管理,均存在有高校管理权与大学生隐私权相冲突的现象。
  四、高校管理权与大学生隐私权冲突的原因
  就高校管理中侵害学生隐私权的现状进行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1、隐私权界定模糊。我国对隐私权的研究起步晚,目前学理上还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条文对隐私权进行细致独立的规定,因此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援引,所以没有办法对隐私权做出一个明确的界定。更何况具体到高校学生的隐私权,就更无法可依。2、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不健全。在高校管理权方面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等做出过规定。但是对成绩、处分等是否可以公布,对大学生是否可以抽烟、结婚,是否可以在寝室里用电器等并没有做出明文规定。3、大学生活的特殊性。大学生活具有集体性、群居性的特点,使得隐私有时在学生身上变得模糊。有些本是个人隐私的事情,但是为了高校管理,在集中生活的原因下就不再是隐私。
  五、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调整高校管理权与大学生隐私权的冲突
  为了更好的让高校行使管辖权更好的保护学生的隐私权,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调整学校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我提出以下几点建设性意见;1、建立健全学生隐私权的司法保护的缺陷。重要表现在我国《宪法》没有对隐私权问题进行直接规定;先行法律适用方面没有这一项的明确规定;从司法上来看,司法所涉及的关于隐私权的保护只是一种原则性制度,并无明确规定起诉等方面的实际问题。2、改革高校管理模式。转变“管理本位”为“学生本位”的观念,切实为学生考虑3、提高高校教职员工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减少工作当中的疏忽;4、逐步完善大学生参与高校管理的制度,从制度上减少冲突;5、提高在校生的法律意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 7、疏通救济渠道。完善教育系统内部的申诉制度;扩大行政复议范围;建立教育仲裁制度;健全教育司法救济制度;成立专门的非政府组织——大学生权益保护协会;8、加强对高校管理权的监督;9、平衡两者的权利,创造和谐校园。对高校管理权的限制应该是有限度的;对大学生的权利诉求也要进行必要性考虑。(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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