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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第三者插足成为离婚的首要原因,他们对配偶权产生的侵害已不容回避。新《婚姻法》确认了无过错配偶方向另一方配偶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但是却没有肯定对第三者也享有同样的请求权。既然第三者已在事实上侵犯了无过错配偶方的合法权益,那么他们理所当然应负起赔偿责任,尤其是精神损害上的赔偿。本文将从第三者行为的性质出发,探讨他们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