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层法院法官的司法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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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基层法院是解决一般纠纷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的主要审判机关,其纠纷的社会根源十分敏感,作为基层法院的法官审理邻里纠纷、熟人矛盾,江苏靖江的女法官采取了近距离调解说服的方式,笔者认为这种司法方式应根植民众,贴近群众,还要充分考虑司法资源、运用范围等因素。
  关键词:司法;基层法院;法官
  
  司法又被称为“法的适用”或“法律适用”,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法律规范有一定的概括性,成文法的适用注定要依靠司法者的应用才能真正发挥它的效力,但处理法律问题的效力如何除去劳的因素外,法官适用法律的艺术是发挥法律规范应有效力以至于更大或更好效力的重要的原因。于是便有了司法也是一门艺术的结论。
  
  一、作为—种艺术的纠结的问题
  
  作为艺术领域中的一项分类,“民间艺术”冠以“民间”字样,显然是要与所谓的“宫廷艺术”与“贵族艺术”等有所区隔。作为司法艺术也有“民间艺术”这样的分类吗?首先,我并不肯定这样的类似的把它作为一种分类,而是看作对法律运用所采取的不同的手段和方式,或者从题目看来这里所强调的是司法是否应更贴近民间。 一种逃离法定规矩的,可以定义为解决纠纷的方式(这里我不认为是审判),在基层法院有着广泛的市场。一方面,依中国人的传统观念,街头邻里,田间地头,这些小纠纷小矛盾登上正义的法庭那就不是小问题了,能当面解决的问题“闹上”法庭绝非是观念中轻而易举能理解的事情。能将纠纷对铺公堂也是迫不得已。当然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和法律知识的推广,这种现状有所改观,但并非主流。还有这类纠纷涉及另一方面,对于中国城市化进程和人口迁徒流动的加快,居民间的熟知程度在大大降低,城市居民间的陌生感已经显而易见,以一北方农村为例,本地人口很大一部分迁出,大量迁入的外来人口已经占村子总人口的近40%。居民陌生度的提高對解决邻里乡亲间的纠纷又不得不求助于法律。
  
  二、难办的法官
  
  如今摆在一些法官面前的是两条难办的“出路”。其一,按照法定的程序,坐在法庭依法判案。其二,根据纠纷双方的意思,在法律的氛围内充分调和他们的意见,使得矛盾缓和,对相关法律有充分的认识,最终法官作出判决。
  
  三、根植民众是司法的现实考量
  
  对于司法而言,它是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的对象是具体案件,而基层法院的案件大多是家长里短的纠纷,即使是刑事案件,其社会危害性也比较小,从司法的目的而言,一般认为是为了解决纠纷和维护社会秩序,但司法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解决案件中产生的纠纷或是给予犯罪嫌疑入以刑事处罚吗?在我看来并不如此。司法的最终目的是让纠纷双方或犯罪嫌疑人认清案件的事实,明确其危害性,而不是简单的升堂判案结案了事。比如双方纠纷闹上法庭,法官仅仅是依据案件事实,根据法律程序做成最后判决,双方当事人手拿判决书也不会完全明白法律交给他们的结论如何,这样的结果,其一,当事人不清楚判决的依据从何而来,导致他们对案件的事实认识不清,使法院失去威信。即使法院对案件作出了处理,民众也可能在法律认识不清的情况下产生再纠纷、尾巴纠纷。其二,造成民众对法院的神秘感和畏惧感,这也就有可能出现民众对法律纠纷采取私了的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很有可能导致更严重的处理结果。其三,这种法官坐堂审案的模式也不利于民众对法律的认识,提高法律在民众心中的地位。
  
  四、艺术无边,司法有界
  
  司法作为国家的一种资源必然会考虑它运行的经济因素。正如经济因素我们国家审判制度采取了两审终审制。对于法官深入群众、走访调查等一系列工作的落实都需要经济基础,不然一切设想都将无从谈起。司法资源是以国家财政相依托的,在更充分的解决司法问题上考虑司法资源的是否充沛是必然而必须的。从另外一个角度讲,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必然会受到经济基础的无情的制约,无论设想的制度是如何人性和完美。
  基层法院是解决一般纠纷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的主要审判机关,这样的模式一定是基层法院的专利吗?陈燕萍作为基层法院的法官实践着她的司法艺术,但是这样的艺术能够适应更高级别的审判机关吗?我想这种模式的司法在基层法院的适用也是有其局限性的,它适用的对象一定是贴近民众,贴近最普遍的案件。根据一定的标准法院有不同的管辖级别,当然这种级别划分与其使用案件的标准并不是完全一致的。也许这样的不确定性是它难以实践和广泛实践的原因之一。
  从前面的案例中我们看到了以民众意识为司法中心的诉讼主要是以民事诉讼为主,如何看待刑事案件在这种模式中的司法问题成为一个必然的问题。其中一些关键词成为学术界热议的焦点,比如刑事和解、恢复性司法、诉辩交易等等。近年来,响应中央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法学界对刑事和解的研究兴起了—股热潮。最近,中央有关司法体制改革、机制改革的文件,对刑事和解和附条件不起诉予以肯定。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过程中,被害人和加害人(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达成谅解以后,国家专门机关就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当然一种新的制度的出现必然会打破原有的秩序,关键是如何平衡和衔接新旧制度,比如刑事和解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冲突,刑事和解的范围等等。
  艺术的生存空间在于它的观众的呼声,司法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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