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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我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正扮演着“高利害测验项目”的角色。国家,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学校,校长,教师,学生等作为测试的利害相关者,其利害性却不一致。从利害所指对象与利害性来看,测试结果对于学生本人而言是“个体的利害”,表现为“无关紧要”;对于学校、校长、教师而言是“团体的利害”,表现为“隔靴挠痒”;而对于国家、社会而言则是“社会的利害”,测试结果对国家、社会而言意义重大,其利害性也最为重要。当前,测试仍存在公平性与有效性问题。其公平性问题主要表现在“以形式的平等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以及以教育结果公平表征教育公平等两个方面。测试的有效性问题则主要表现为测试分数的可信度、测试者的内部信度、测量工具与测量结果之间的可信度问题。
关 键 词:学校体育;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高利害测验项目;体质健康标准测评
中图分类号:G80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15)04-0089-06
A study of the fairness and effectiveness of evaluation by
National Student Physical Health Standard
——Based on inspirations from American High Stakes Test Items
LI Zhong-tang1,2,YAN Zhi-li2,ZHANG Lei2
(1.School of Physical Education,Mudanjiang Normal Uinversity,Mudanjiang 157012,China;
2.School of Physical Education and Health,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Shanghai 200241,China)
Abstract: In China, the testing by National Student Physical Health Standard is playing the role of “High Stakes Test Items”. The nature of interests of the state, education and sport administration department at various levels, schools, school principals, teachers and students as interest related parties in the testing, is inconsisten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objects targeted by interests and nature of interests, as for a student, the test results are “individual interests”, showing the “insignificant” nature of interests; as for a school, a school principal or a teacher, the test results are “collective interests”, showing the “remotely relevant” nature of interests; as for the state or society, the test results are “social interests”, significant for the state and society, their nature of interests is the most important. There are still some fairness and effectiveness problems with the testing right now. Fairness problems with the testing mainly show in two aspects: formal equality covers up factual inequality; education result fairness represents education fairness. Effectiveness problems with the testing mainly show in such problems as test score credibility, tester internal credibility, credibility between measurement tools and measurement results.
Key words: school physical education;National Student Physical Health Standard;high stakes test items;constitutional health criterion evaluation
“在如今的美国,除了《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案以外,没有哪个话题能比高利害测验在教育界激起更多的热议,对它的讨论早已超出了教育界,家长、各州和地方的校董会、新闻媒体、商人和政治家都投入到这场争论中”[1]。在我国,近些年来青少年的身体素质问题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2013年,青少年的身体素质问题也成了“两会”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在相关文献报道中更是出现了“学生体质下降,主责不在学校”、“学生体质下降,校长担责”、“学生体质下降,学校责无旁贷”、“学生体质下降,责任在谁”、“学生体质下降,主责在学校”等相关疑问与争论。引起这些疑问与争论的无疑是人们对于基于《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测试所得到的近年来的国民体质监测结果。如果说“加强教育问责是美国近十年教育政策的核心理念,而进行问责的首要途径就是推行高利害测验项目(High Stake Testing Program)”[1]。那么,我国所进行的《标准》的测试结果则在“不期然间”成为人们进行教育问责的助推器与问责依据,究其原因,便是《标准》的测试结果对于国家、社会等具有的“高利害性”,《标准》也在“无意间”扮演了“高利害测验项目”的角色,从而使得人们有机会也有理由向学校教育、向学校体育工作者问责。但是,也应该看到,由于人们,特别是家长与学生对于《标准》的利害性缺乏应有的认识,以及《标准》本身作为“全国性测试所具有的权威性”,使得《标准》的公平性与有效性问题被遮蔽。 1 教育问责与高利害测验
教育问责制最初发端于20世纪60年代美国,是针对当时中小学校培养的学生不能满足家长和社会的要求而产生的。现在,教育问责已成为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引领着世界教育改革的潮流和趋势。对于教育问责,如美国问责之父里昂·莱森格所言,教育问责是“学校系统内对学生教育成就的评估,把学生取得成就的水平与州、社区的教育目标相联系,与社区内家长、教职工、纳税人及市民的期望相联系。”[2]由此可见,教育问责的目标便是通过问责,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学生学业能力以达到一定的标准,并使教育的相关责任人对于教育结果承担相应的奖惩后果,这应该是教育问责的应有之意。进入21世纪,我国也逐渐加入到了这一进程中。2006年9月,新《义务教育法》颁布,其第九条规定:“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这从法律上开了我国教育问责制的先河[3]。在2010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在第十五章管理体制改革中提出了要“加强教育监督检查,完善教育问责机制”的要求[4]。可以看出,在我国,教育问责制已经取得了法律地位。不可否认的是,“虽然公众要求教育系统也能像政府系统那样建立问责制,以解决我国教育系统目前存在的问题,但到现在为止,我国尚没有成型的教育问责制度[5]。
进行教育问责,一个重要的问题便是依据什么进行问责。在美国,进行问责的首要途径就是推行高利害测验项目。“特别是自2002年《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案出台以来,它已经发展成为美国公立教育问责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高利害测验的成绩成为对各州、各学区和各公立学校的教育质量进行问责和奖惩的主要依据”[1]。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古代的“科举制”与现代的“高考”也是一种高利害测试项目,但是与美国高利害测试的目的不同。美国高利害测试项目主要是美国联邦和各州政府为了对学区和学校进行教育问责所实施的州级统考,这种统考的利害性主要反映在学区或学校层面。而我国的“科举制”或者“高考”,其利害性更多的与学生有关。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标准》却着实成为了国家、社会对学校体育进行问责的高利害测试项目,这种利害性也主要体现在国家层面。
2 《标准》测试的利害相关者与利害性
“每一个高利害测验都有其特有的利害性和利害相关者,并且对不同的应试者其利害性也是相对的”[1]。如果不能明晰这种利害性并辨明各种利害相关者,那么,问责不但起不了惩治的作用,反而会使问责的有效性受到质疑,关于这一点将在后面专门论述。
2.1 《标准》测试的利害相关者
“利害相关者(stakeholders)就是指关乎谁的利害,通常情况下,考生都不会是惟一的利害相关者”[1]。《标准》作为一项国家级的学生体质测试行为,其实施需要各方面的组织协调,这便使得《标准》有着复杂的利害相关者。《标准》的实施“是在各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要建立层层负责、级级承包、任务落实的管理制度”[6]。“在实施《标准》的工作中,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建立必要的检查考核制度,认真进行检查验收,定期召开总结表彰会议,促进工作开展。学校要成立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长负责,明确分工,《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应计入教师工作量,要制定切实的工作计划,建立奖惩制度,对学生加强宣传教育,使《标准》测试工作落到实处”[6]。“为保证这一工作落到实处,各部门都应把实施《标准》的工作纳入必须完成任务的指标,并规定没完成任务的不能评选先进单位或个人”[6]。可以看出,《标准》中已经规定了相应的职责范围,以及奖惩措施,与此相关的便是《标准》的利害相关者。如此一来,国家,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学校,校长,教师,学生等都可以被认为是《标准》的利害相关者,其中也存在“个体的利害”(the individual stakes)、“团体的利害”(the group stakes)和“社会的利害”(the social stakes)。“个体的利害”主要是指测试结果对于考生本人的影响,这里主要是指在校学生本人。对于《标准》而言,更为重要的是,该测试结果对于国家、社会有着重要的意义。因为我们经历过“东亚病夫”的侮辱,有过“少年强则国强”的伟人警示,如果测试结果表明学生的体质状况不理想或者呈现下滑趋势,那么,其危害性不言而喻。因此,正如《标准》所希冀的,“《标准》不仅是对学生的体质健康状况的个体评价,而且更重要的是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激励学生积极进行身体锻炼的教育手段”[6]。可见,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是《标准》的宗旨所在,可以说,这是国家层面的价值诉求。此外,除了相对于国家、社会的“社会的利害”,以及相对于学生本人的“个体的利害”,《标准》还在实施环节对学校、校长以及教师制订了相应的职责以及奖惩措施,从问责的方式来看,这本身是一种“行政问责”,或者“管理问责”,因此,学校、校长、教师等便是介于学生与社会之间的利害相关者,即“团体的利害”。
2.2 《标准》测试的利害性
高利害测验的利害性具有两个特点,即高利害测验的利害性(the stakes)是相对的,同一个高利害测验对不同的利害相关者具有不同的利害性。需要指出的是,这些利害性并不是测验本身具有的属性,而是人们对测验结果赋予的意义[1]。对于《标准》测试结果而言,这种利害性也是相对的,对于学生、教师、校长、学校与社会、国家而言,利害性是不同的。
1)个体的利害:无关紧要。
近年来,国民体质监测结果显示,我国青少年学生的柔韧性、爆发力、肌力、耐力、肺活量均呈下降趋势,超重和肥胖检出率大幅提高,视力低下检出率依然居高不下。这一结果对于学生、家长而言本来应该具有重要的“警戒”作用,使其意识到学生体质健康不乐观的状况,理应在平时的学习、生活中加强体育锻炼。而且《〈标准〉实施办法》规定:“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毕业时,《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肄业处理。”[7]面对中考、高考的压力,以及政策“在实施中形同虚设,此项条款根本就经不起实践的考验,其本身就不具有科学性、不切实际”[8],使得《标准》测试的结果对于学生而言可谓“无关紧要”,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便是人们对“体育中考”的重视。当前,体育在各省中考测试中都占一定的分数,使得学校与家长对体育的重视程度空前。但是一方面,学校体育课因为中考而出现了体育的应试倾向,“中考体育考什么,体育课便练什么”在当前的学校体育中已经不足为奇;另一方面,家长对体育的重视程度则体现在社会中考体育培训热上。当学生的体育成绩不理想时(大多数家长追求的是体育成绩满分),家长便把希望寄托在社会的体育中考培训机构上,学生似乎也意识到了体育的重要性,在培训班上也是格外的卖力。可以说,相较于体育中考,《标准》测试结果的利害性对于学生、家长而言变得不那么重要了,从现状来看,学生应付、被动参与测试现象严重,经常提出“测试有什么用”“怎么年年测”等疑问,学生被动参与,对测试满不在乎,不按测试要求完成测试等问题严重。
关 键 词:学校体育;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高利害测验项目;体质健康标准测评
中图分类号:G80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15)04-0089-06
A study of the fairness and effectiveness of evaluation by
National Student Physical Health Standard
——Based on inspirations from American High Stakes Test Items
LI Zhong-tang1,2,YAN Zhi-li2,ZHANG Lei2
(1.School of Physical Education,Mudanjiang Normal Uinversity,Mudanjiang 157012,China;
2.School of Physical Education and Health,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Shanghai 200241,China)
Abstract: In China, the testing by National Student Physical Health Standard is playing the role of “High Stakes Test Items”. The nature of interests of the state, education and sport administration department at various levels, schools, school principals, teachers and students as interest related parties in the testing, is inconsisten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objects targeted by interests and nature of interests, as for a student, the test results are “individual interests”, showing the “insignificant” nature of interests; as for a school, a school principal or a teacher, the test results are “collective interests”, showing the “remotely relevant” nature of interests; as for the state or society, the test results are “social interests”, significant for the state and society, their nature of interests is the most important. There are still some fairness and effectiveness problems with the testing right now. Fairness problems with the testing mainly show in two aspects: formal equality covers up factual inequality; education result fairness represents education fairness. Effectiveness problems with the testing mainly show in such problems as test score credibility, tester internal credibility, credibility between measurement tools and measurement results.
Key words: school physical education;National Student Physical Health Standard;high stakes test items;constitutional health criterion evaluation
“在如今的美国,除了《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案以外,没有哪个话题能比高利害测验在教育界激起更多的热议,对它的讨论早已超出了教育界,家长、各州和地方的校董会、新闻媒体、商人和政治家都投入到这场争论中”[1]。在我国,近些年来青少年的身体素质问题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2013年,青少年的身体素质问题也成了“两会”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在相关文献报道中更是出现了“学生体质下降,主责不在学校”、“学生体质下降,校长担责”、“学生体质下降,学校责无旁贷”、“学生体质下降,责任在谁”、“学生体质下降,主责在学校”等相关疑问与争论。引起这些疑问与争论的无疑是人们对于基于《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测试所得到的近年来的国民体质监测结果。如果说“加强教育问责是美国近十年教育政策的核心理念,而进行问责的首要途径就是推行高利害测验项目(High Stake Testing Program)”[1]。那么,我国所进行的《标准》的测试结果则在“不期然间”成为人们进行教育问责的助推器与问责依据,究其原因,便是《标准》的测试结果对于国家、社会等具有的“高利害性”,《标准》也在“无意间”扮演了“高利害测验项目”的角色,从而使得人们有机会也有理由向学校教育、向学校体育工作者问责。但是,也应该看到,由于人们,特别是家长与学生对于《标准》的利害性缺乏应有的认识,以及《标准》本身作为“全国性测试所具有的权威性”,使得《标准》的公平性与有效性问题被遮蔽。 1 教育问责与高利害测验
教育问责制最初发端于20世纪60年代美国,是针对当时中小学校培养的学生不能满足家长和社会的要求而产生的。现在,教育问责已成为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引领着世界教育改革的潮流和趋势。对于教育问责,如美国问责之父里昂·莱森格所言,教育问责是“学校系统内对学生教育成就的评估,把学生取得成就的水平与州、社区的教育目标相联系,与社区内家长、教职工、纳税人及市民的期望相联系。”[2]由此可见,教育问责的目标便是通过问责,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学生学业能力以达到一定的标准,并使教育的相关责任人对于教育结果承担相应的奖惩后果,这应该是教育问责的应有之意。进入21世纪,我国也逐渐加入到了这一进程中。2006年9月,新《义务教育法》颁布,其第九条规定:“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这从法律上开了我国教育问责制的先河[3]。在2010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在第十五章管理体制改革中提出了要“加强教育监督检查,完善教育问责机制”的要求[4]。可以看出,在我国,教育问责制已经取得了法律地位。不可否认的是,“虽然公众要求教育系统也能像政府系统那样建立问责制,以解决我国教育系统目前存在的问题,但到现在为止,我国尚没有成型的教育问责制度[5]。
进行教育问责,一个重要的问题便是依据什么进行问责。在美国,进行问责的首要途径就是推行高利害测验项目。“特别是自2002年《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案出台以来,它已经发展成为美国公立教育问责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高利害测验的成绩成为对各州、各学区和各公立学校的教育质量进行问责和奖惩的主要依据”[1]。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古代的“科举制”与现代的“高考”也是一种高利害测试项目,但是与美国高利害测试的目的不同。美国高利害测试项目主要是美国联邦和各州政府为了对学区和学校进行教育问责所实施的州级统考,这种统考的利害性主要反映在学区或学校层面。而我国的“科举制”或者“高考”,其利害性更多的与学生有关。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标准》却着实成为了国家、社会对学校体育进行问责的高利害测试项目,这种利害性也主要体现在国家层面。
2 《标准》测试的利害相关者与利害性
“每一个高利害测验都有其特有的利害性和利害相关者,并且对不同的应试者其利害性也是相对的”[1]。如果不能明晰这种利害性并辨明各种利害相关者,那么,问责不但起不了惩治的作用,反而会使问责的有效性受到质疑,关于这一点将在后面专门论述。
2.1 《标准》测试的利害相关者
“利害相关者(stakeholders)就是指关乎谁的利害,通常情况下,考生都不会是惟一的利害相关者”[1]。《标准》作为一项国家级的学生体质测试行为,其实施需要各方面的组织协调,这便使得《标准》有着复杂的利害相关者。《标准》的实施“是在各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要建立层层负责、级级承包、任务落实的管理制度”[6]。“在实施《标准》的工作中,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建立必要的检查考核制度,认真进行检查验收,定期召开总结表彰会议,促进工作开展。学校要成立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长负责,明确分工,《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应计入教师工作量,要制定切实的工作计划,建立奖惩制度,对学生加强宣传教育,使《标准》测试工作落到实处”[6]。“为保证这一工作落到实处,各部门都应把实施《标准》的工作纳入必须完成任务的指标,并规定没完成任务的不能评选先进单位或个人”[6]。可以看出,《标准》中已经规定了相应的职责范围,以及奖惩措施,与此相关的便是《标准》的利害相关者。如此一来,国家,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学校,校长,教师,学生等都可以被认为是《标准》的利害相关者,其中也存在“个体的利害”(the individual stakes)、“团体的利害”(the group stakes)和“社会的利害”(the social stakes)。“个体的利害”主要是指测试结果对于考生本人的影响,这里主要是指在校学生本人。对于《标准》而言,更为重要的是,该测试结果对于国家、社会有着重要的意义。因为我们经历过“东亚病夫”的侮辱,有过“少年强则国强”的伟人警示,如果测试结果表明学生的体质状况不理想或者呈现下滑趋势,那么,其危害性不言而喻。因此,正如《标准》所希冀的,“《标准》不仅是对学生的体质健康状况的个体评价,而且更重要的是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激励学生积极进行身体锻炼的教育手段”[6]。可见,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是《标准》的宗旨所在,可以说,这是国家层面的价值诉求。此外,除了相对于国家、社会的“社会的利害”,以及相对于学生本人的“个体的利害”,《标准》还在实施环节对学校、校长以及教师制订了相应的职责以及奖惩措施,从问责的方式来看,这本身是一种“行政问责”,或者“管理问责”,因此,学校、校长、教师等便是介于学生与社会之间的利害相关者,即“团体的利害”。
2.2 《标准》测试的利害性
高利害测验的利害性具有两个特点,即高利害测验的利害性(the stakes)是相对的,同一个高利害测验对不同的利害相关者具有不同的利害性。需要指出的是,这些利害性并不是测验本身具有的属性,而是人们对测验结果赋予的意义[1]。对于《标准》测试结果而言,这种利害性也是相对的,对于学生、教师、校长、学校与社会、国家而言,利害性是不同的。
1)个体的利害:无关紧要。
近年来,国民体质监测结果显示,我国青少年学生的柔韧性、爆发力、肌力、耐力、肺活量均呈下降趋势,超重和肥胖检出率大幅提高,视力低下检出率依然居高不下。这一结果对于学生、家长而言本来应该具有重要的“警戒”作用,使其意识到学生体质健康不乐观的状况,理应在平时的学习、生活中加强体育锻炼。而且《〈标准〉实施办法》规定:“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毕业时,《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肄业处理。”[7]面对中考、高考的压力,以及政策“在实施中形同虚设,此项条款根本就经不起实践的考验,其本身就不具有科学性、不切实际”[8],使得《标准》测试的结果对于学生而言可谓“无关紧要”,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便是人们对“体育中考”的重视。当前,体育在各省中考测试中都占一定的分数,使得学校与家长对体育的重视程度空前。但是一方面,学校体育课因为中考而出现了体育的应试倾向,“中考体育考什么,体育课便练什么”在当前的学校体育中已经不足为奇;另一方面,家长对体育的重视程度则体现在社会中考体育培训热上。当学生的体育成绩不理想时(大多数家长追求的是体育成绩满分),家长便把希望寄托在社会的体育中考培训机构上,学生似乎也意识到了体育的重要性,在培训班上也是格外的卖力。可以说,相较于体育中考,《标准》测试结果的利害性对于学生、家长而言变得不那么重要了,从现状来看,学生应付、被动参与测试现象严重,经常提出“测试有什么用”“怎么年年测”等疑问,学生被动参与,对测试满不在乎,不按测试要求完成测试等问题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