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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综观我国证据法学中对证明对象的认识,可以发现有两个十分明显的问题:其一是从客观事实(或生活事实)、法律事实、证据到定案根据的分野不清,或将上述各种不同的事实统摄为客观事实,或者甚至将其中某些部分视为同一。这一问题涉及如何区分事实在不同诉讼阶段的演化。其二是证据与证明对象的混淆,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据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