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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东省财政厅、海洋与渔业厅联合下发了《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如造成50公顷用海生态损害,应当缴纳1000万元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如果造成1000公顷用海生态损害,则应当缴纳2亿元损失补偿费。将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合并作出规定,这在我国尚属首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