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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财建[2009] 12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09] 129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快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验收评估,加强后续工作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项目竣工验收和资金清算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