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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3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着重号为引者所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