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报告”折射反贪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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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去5年多时间里,将近20万人涉贪腐被查,其中省部级高官多达32人。”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的报告》时如是说。
  在中国,最高检就反腐工作向全国人大作“专项报告”的情况并不多见。此前一次为1989年10月25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曾听取时任最高检《关于检察机关开展反贪污、贿赂斗争情况的报告》,时间已过去24年。
  最高检反贪污贿赂总局(以下简称“反贪总局”)相关负责人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每年全国两会,最高检向全国人大所作的工作报告中,均会涉及到反贪工作。但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和审议最高检的专项报告,“充分体现了对反贪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在最高检反贪总局首任局长罗辑看来,“时隔24年再度安排反贪污贿赂工作专项报告,应该和当前反腐败形势有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安排一次专门的反腐败专项工作报告,本身也有宣示意义,表明党和政府反腐败的决心。”

捉“蝇”打“虎”


  最高检在22日的“专项报告”中透露,2008年1月至今年8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19.8万余人,其中省部级高官多达32人。
  在罗辑看来,相较于1989年第一次反贪污贿赂专项报告, 24年来,反贪污贿赂工作无论是从数量还是特点来看都已经发生巨大的变化。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很多资源如矿山、房地产等审批权都在政府手中,许多商人巴结官员,搞不正当竞争,政府审批权不断扩大,为公务人员寻租提供了土壤。”罗辑说。
10 月22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作《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的报告》。摄影/ 本刊记者 盛佳鹏

  这种变化首先体现在查办领域。上述反贪总局相关负责人说,过去几年,围绕中央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等重大部署,最高检组织开展一系列专项查办工作。
  最新的“专项报告”显示,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围绕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等领域,全国检方共查处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贿赂犯罪案件56963件。而工程建设领域,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也多达26575件。
  “专项报告”而称,针对近年来涉农领域贪污贿赂犯罪不断出现。各地检察机关围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惠农政策补贴、退耕还林等环节,共立案侦查虚报冒领、截留侵吞、中饱私囊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案件68152件。
  “过去五年反腐工作的另一个特点是‘老虎’‘苍蝇’一起打”。上述反贪总局相关负责人称,具体做法包括两方面,一方面,坚决查处大案要案。上级检察院带头立案查办社会关注的大案要案,加强对下级检察院办案工作的督促与指导。各级检察机关突出办案重点,集中力量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过去五年来,全国共立案侦查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多达13368人,其中厅局级干部超过1000人。
  “另一方面,高度重视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重点查办‘三农’、教育、就业、医疗、征地拆迁、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等民生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5年多来,共立案查办案件7.9万余件。”上述反贪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加强打击行贿成为近年来反贪工作的重要特点。数据对比显示:2008年至2012年,全国检察机关查处的受贿犯罪人数同比上升19.5%;但同一时间查处行贿犯罪人数比前5年上升60.4%。
  对行贿行为的打击还延伸到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建设。具体做法是,对行贿犯罪信息进行分类录入、存储和管理,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由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作出相应处置,如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降低资质等级等,以预防和减少贿赂犯罪。
  亮点还包括近三分之一案件源于群众举报。数据显示,过去五年立案侦查的案件中,群众举报48671件,占32.1%。这意味着,群众举报逐渐对贪污贿赂形成有力的监督。

国家反贪机构:逐渐完善


  反贪污贿赂工作加强的背后,是过去30多年来国家反贪污贿赂机构(以下简称“反贪机构”)建设的不断完善。
  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首次以立法形式将贪污贿赂规定为犯罪。随后,1989年最高检经济检察厅更名为贪污贿赂检察厅。
  正是在这一年10月25日,时任最高检检察长刘复之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检察机关开展反贪污、贿赂斗争情况的报告》。
  当时的背景很明显:腐败开始蔓延。
  罗辑回忆,“我国腐败的蔓延几乎与改革开放同步。我国开始尝试市场经济时,存在权钱交易,有可钻的空子。比如,一个汽车的指标可以卖两万多元。同样的钢材,政府批的指标或者计划内的价格,与计划外的价格差别很大,存在价格‘双轨’现象。”
  刘复之作的报告显示,自当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发布后两个月内,全国有18030名犯罪分子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其中县处级干部401人,司局级干部14人。令人吃惊的是,时任铁道部副部长罗云光主动忏悔,被查出收取贿赂价值4000余元。
  同一时间,中国首个反贪局在广东省检察院成立。1989年5月,肖扬以代表团副团长的身份随同刘复之检察长出国访问,在访问途中,刘复之向肖扬反复强调,光有制度是不行的,还必须有有效的机构,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搞反贪污、受贿。建议肖扬在广东先试验一下,成立一个专门反贪腐的机构。   出访回国后,肖扬即召开党组会议,详谈了这一指示,提出建立“有权威、手段齐全、装备精良、反应灵敏的反贪污贿赂机构”,建立“高质量、高效率的侦查队伍”这一初步构想。
  罗辑说,“虽然反贪局的成立是从广东开始的,但从一开始就是最高检直接指导,并到香港考察了廉政公署的经验。当时的考虑就是我们国家的反腐机构应当更加高效专业。”
  很快,在当年8月18日,共和国第一个反贪局———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受贿工作局正式成立。自此,反贪污贿赂工作进入一个新的时期,各地陆续建立起反贪局。
  而在中央层面,反腐败工作力度也被提到一个新的高度。罗辑至今还记得,“到上世纪90年代初当时腐败形式逐渐高发,中央领导同志提出‘搞一场不是运动的运动’,这项工作由时任监察部长尉健行等四人负责,当时最高检检察长是张思卿是成员之一。”
  自1991年4月,罗辑从郑州市检察长任上调到最高检,“五一”之后就开始列席这四人小组召开的会议,并随张思卿到贵州、广西等地调研反腐败工作。
  随着陈希同、王宝森案的查处,最高检反贪总局的成立也被提上日程。时任最高检贪污贿赂检察厅厅长的罗辑受命组建这个机构,并参与或带领考察团到韩国、日本等地考察。
  最为重要的仍然是借鉴香港廉政公署的经验。罗辑说,“香港之前的腐败非常严重,在廉政公署成立后很短时间内成为世界上最廉洁的地区,这个经验我们非常看重。”
  为了体现对反贪工作的重视,张思卿亲自确定反贪总局的牌子比最高检的牌子短五公分。罗辑说,“我当时都没敢考虑这个事,汇报的时候张思卿同志亲自定的。”
  不过反贪总局的牌子在高检院大门口并没有挂多久,在反贪总局成立几年之后这块牌子被悄然取下。外界一度多有猜测,罗辑回忆说,原因非常有意思,“当时有旅行社的车总是经过最高检大院门口,导游总是介绍,这是我们国家的反贪总局,最高检也在这里办公,考虑到容易引起误会,最后只好把牌子取消。”
  1995年,最高检反贪总局正式成立,并在此后的反贪污贿赂工作中发挥出优势来。“反贪总局成立前后几年,部以上高级干部立案60多起,平均每年达到15起左右。”而当时,反贪总局的编制不过60人。

反贪工作法治化


  与反贪总局本身备受关注相似,外界对其工作方式的关注尤甚。最重要的是,这个以法律名义建立的机构,将怎样以法治的形式开展工作?
  由于过去长期从事反贪工作,罗辑更注重从机制建设的角度来评价,“以若干年为一个周期推出反贪工作专项报告,有利于总结规律性的东西,对于反腐机制的建设,以及反腐制度、机构建设方面提供启发和思路。”
  法治化也表现在更为细致的角度。比如办案质量不断提高,这即意味着反贪部门专业能力的提升,也直接反映其执法规范程度的提升。按照上述反贪总局相关负责人的说法,最明显的表现是,“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起诉率、有罪判决率逐年提高,而撤案率和不起诉率逐步下降。”
  法治化水平还包括打击犯罪过程中对刑事诉讼法的严格遵守。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刑事诉讼法,完善了侦查讯问程序,扩大了辩护律师权利,增加了技术侦查措施、非法证据排除等新内容。
  上述反贪总局相关负责人认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赋予了反贪工作新的法律武器,又给反贪工作带来许多影响和挑战。最高检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制度机制,具体包括,一是全面推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二是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三是严格规范强制措施等的适用。”
  对于反贪法治化更大的期待则是,有人提出,应当以法律授权为基础,整合现有反腐败机构,成立更高效权威的反腐败机构。这正是当年反贪总局筹建之初的设想之一。罗辑不无遗憾地说,“名称上叫做反贪总局,当时实际上是设想提高规格,因为要查处的案件都是副部级以上,规格太低很多工作就不好开展,但这一设想最终并未实现。”
  随着国家权力机关对反贪污贿赂工作的重视,有观点认为,可以以此次反贪工作专项报告为基础,进一步提升现有反贪机构查办能力和专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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