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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对环境诉讼原告资格进行了一定的限定,不适应环境侵权损害日益严重的现实需要,不利于保护环境公共利益.根据我国传统诉讼法律体系的规定,环境诉讼原告只能为具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由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这个制度设计显然不能满足现实需要,故需要对原告资格以放宽的制度设计,满足复杂的现实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