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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序实施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规范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补充耕地由国家统筹的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