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对流动商贩执法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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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各地城管部门对流动商贩的执法广为诟病,城管执法部门成为口碑最差的政府部门,为何城管会成为众矢之的?这并不是一个或几个简单的法律问题,而是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城管执法面面观
  ·基层政府对城管执法效果严格要求
  目前,随着城市对城市形象要求的提高,城管执法效果被列入基层政府考核或者评价体系,标准不断提高,各种评价方法也不断被引入。比如建设部2005年—2007年在全国51个城市分三批推进的“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
  ·流动商贩激烈对抗
  流动商贩靠手里的小生意谋生,然而,他们在大街上经营被视为严重影响市容市貌。于是,流动商贩与城管执法构成了一对矛盾,商贩的生意越好则反映城管的工作绩效越差。
  ·社会舆论口诛笔伐
  随着网络的逐渐普及和发展,舆论监督的自由度和范围都得到了大大的提高,城管暴力执法事件、城管被伤甚至被杀事件成了热门话题,城管成了“人人喊打”的对象。在城管和小贩的冲突中,舆论是一边倒的同情支持小贩、口诛笔伐城管。
  ·城管执法引起的重大事件尤其是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
  如2010年10月,河南郑州二七区连续发生了3起因城管执法不当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事件。等等。
  ·城管执法部门自身迷茫
  面对如此现状,城管执法部门尤其是一线城管执法部门面临着多重压力:面对上级越来越高的城市环境标准和越来越严格的文明执法的要求、面对广大百姓的舆论反对、面对流动商贩不断增强的权益意识和反抗意识。
  认识误区
  ·认为造成上述系列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城管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水平过低,是城管执法从业人员素质过低
  这种认识是只看到了表面现象,没有深入分析内在原因。
  ·认为上述问题只是道德范畴的问题
  随意剥夺小贩在城市或者市区的谋生的权利肯定是不道德的,但是,要想认清问题、解决问题,仅仅从道德范畴去认识是不够的。其实不只是道德范畴的问题,而根本上、主要的是制度范畴的问题。城管部门作为政府行政部门之一,它与执法对象之间的关系,只能从制度、法律范畴去认识和解释,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仅从道德范畴去看这种现象,不能清晰的认识和分析此现象,是不理性的。
  原因分析
  ·我国目前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
  随着经济的发展,大城市发展较快、机会多、条件好,人群就必然会向大城市流动。然而,由于户籍的限制,来到大城市后得不到相应的生活保障,很多人得不到相应的工作机会,所以只能利用大城市繁华这个有利条件从事门槛最低的路边生意。
  ·城市对进城农民缺乏人性化的管理对策
  大城市面对众多没有本市户籍的外来人口缺乏人性化的对策。由于城市资源的有限,大城市只是被动的接受外来人口的涌入,而没有能力去真正的接纳他们。在这种情况下,大部分的城市第一反应是限制,比如被废除的收容制度就是一种强烈的限制措施。
  ·政府的“官本位”管理思维模式
  通过观察政府的行为还是可以看出“官本位’管理思维模式的影子。这种思维模式核心就是把政府与百姓的关系看成是“官与民”的关系,而不是服务的思维模式。这种“官本位”的行政管理思维模式,在实际效果上就以单纯实现行政目的为目的,而不顾及行政手段和行政对象的权利。
  ·城市对市容环境的标准过于苛刻
  维护市容市貌是城管执法的主要目的之一,也是流动商贩的主要违法错误所在。城市容貌的标准是城管执法的主要依据之一。但是,各城市对城市容貌标准的指定过于随意,城市容貌标准作为城管执法的主要依据应该纳入法律的立法程序,而不能想当然的由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制定了事。
  ·城管相应法律法规的缺位
  城管部门的设立在组织法上是缺位的;城管的法规是缺乏妥善定位和明确界定的;城管执法程序的设置与实际操作是脱节的。这些是要解决城管部门的合法性、城管执法权的合法性、城管执法程序的正当性,是关系城管和流动商贩的大事,是城市管理绕不开的论题。
  对策建议
  ·国家统筹城乡发展
  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城市和农村发展的平衡。一方面,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村劳动力的收入,让流动商贩不在背井离乡的到城市过“打游击”的生活;另一方面,城乡平衡还在于不把社会资源都往城市集中,讲“城镇化”不讲“城市化”,在城镇化过程中合理布局,注重小城镇的发展。
  ·城市正确对待进城农民
  在现行体制下,作为城市的管理者,应该在实际行动上去尝试逐步突破二元结构的壁垒,从户籍制度入手,以解决进城农民的市民待遇问题。城市资源优良,但只有具有城市户口的市民才能充分享受。如果城市愿意合理的把“户籍带来的市民待遇”即把一些城市资源向进城的农民开放一些,那么对城市秩序和城市发展都会有一个良好的促进。
  ·树立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行政理念
  政府职能的转变要落到实处,要从“管制”向“服务”转变,克服“官本位”的思想。在城管执法中,尤为要树立“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理念。一是要严格行政程序。二是要严格依法行政。对违法的人不执法就是对守法人的不公平。三是要运用好自由裁量权。
  ·城市树立正确的市容观念
  城市容貌的标准的制定应该符合以人为本的理念、符合城市的规划和特点,不能一味的搞一刀切、大而全、整齐划一。
  ·从立法角度规范城市管理
  城市管理应该有一套系统化的法律法规,包括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容貌、城市生态、城市治安、城市应急、城市人口等诸多方面,还包括城市法律由谁执行的行政组织方面,还涉及现有城市管理如何转变等方面。
  城管与小贩的矛盾聚焦了公平与效率的矛盾。这背后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政府行政管理的理念、实践和经济社会发展现实脚步的矛盾。城管与小贩的矛盾深层次的诸多因素条条都指向了“以人为本、依法行政”,这就是我们政府行政的准则和方向。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安贞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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