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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于日耳曼法"以手护手"原则的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交易规则,为近代以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有了新的法律依据,笔者试从善意取得制度的含义、特别是构成要件中的善意判断做了论述,并提出了对我国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的理解和看法.